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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425 買賣不破租賃終極指南:當屋主換人,您該如何運用法律保住居住權?

民法 425 買賣不破租賃終極指南

法律我幫您|租屋防身術:當屋主換人,您該如何運用法律保住居住權?
2026/01/03/法扶民法425案件諮詢律師/洪宇謙

本文由洪宇謙律師團隊專業審定

主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業領域:不動產紛爭、民事契約、裁判離婚財產分配、強制執行救濟

 快速摘要:民法第 425 條「買賣不破租賃」核心要點

核心定義: 出租人在租賃物交付後,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,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(新屋主)仍繼續存在。

  • 適用範圍: 房屋買賣、贈與、或是因法院拍賣(不點交)而更換屋主。
  • 法規限制: 超過 5 年 的房屋租賃契約若「未經公證」,則不適用此原則;「不定期租約」若未經公證亦不適用。
  • 權利義務轉移: 新屋主自動繼承原房東的所有權利(如收租)與義務(如修繕、返還押金)。
  • 委任建議: 當新屋主採取斷水斷電、強行換鎖等惡意驅逐行為時,應立即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 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」 以保全居住權。

「明明租約還沒到期,新房東卻叫我下個月搬走,這合法嗎?」在 2026 年的高房價與頻繁交易市場中,租屋族最恐懼的莫過於房東突然賣房。「民法 425 買賣不破租賃」是法律賦予承租人最強大的護身符,但若不了解其「公證門檻」與「除外條款」,這道護身符也可能瞬間失效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本篇文章將地毯式剖析租賃權益,助您在權利博弈中立於不敗之地。

一、民法 425 條的立法精神:生存權重於處分權

在法律邏輯上,所有權(買賣)通常大於債權(租賃)。然而,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承租人居住權,避免社會陷入動盪,台灣民法設計了 第 425 條第 1 項:

「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」

律師精闢解析:這意味著租賃契約具備了「物權化」的效力。只要您在買賣發生前就已經住進去(占有中),法律就強制新屋主必須承接這份合約。這不僅是保護您的居住權,更是確保社會契約的誠信精神。

二、詳盡對照:您的租約是否受民法 425 條保障?

並非所有租約都能「不破」。自 88 年修法後,法律對長期合約與不定期合約增加了嚴格門檻。

租約類型 受保障要件 (適用 §425) 法律風險提示 律師專業建議
5 年以下定期租約 只需交付並占有,不需公證 若合約接近 5 年,應確認交付事實。 保留簽收鑰匙或搬遷紀錄作為證據。
5 年以上定期租約 必須經過法院公證。 未公證者,新屋主有權要求搬遷。 簽長約時,務必強制要求房東配合公證。
不定期租約 必須經過法院公證。 實務上口頭約定多為不定期,風險極高。 儘速補簽書面並辦理公證,防止被突襲賣房。
法院拍賣物件 視執行命令是否「除去租賃權」。 若債權人聲請除去租約,買受人可聲請點交。 第一時間委任律師對執行處提出異議。

三、公證的力量:民法 425 條第二項的防脫產機制

1999 年民法修正時,特別加入了 第 425 條第 2 項,明定長約或不定期約必須公證。這是為了防止房東與他人(如親戚)串通,「偽造」一個 20 年的長租約或不定期租約,來阻礙債權人查封或新屋主受領房屋。
律師提醒:公證不僅是為了「買賣不破租賃」,更是為了解決未來的強制執行問題。如果租約經公證且載明 「逕受強制執行」,當租期屆滿房客不走,或房客欠租不付時,房東可直接聲請法院執行,不需再打冗長的民事訴訟。

四、委任律師的重要性:當法律原則遭遇暴力驅逐

即便法律站在您這邊,實務上仍會遇到惡質新屋主採取極端手段。此時委任律師具備三大關鍵價值:

  1. 緊急保全程序: 新屋主斷水、斷電或拆除大門?律師能 24 小時內向法院遞狀聲請 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」,強制屋主回復水電供應,這在法律攻防上叫「維持現狀」。
  2. 押金法律定性: 舊房東沒把押金轉交給新房東,新房東不退錢怎麼辦?依據最高法院見解,新房東繼承了債權債務,無論他有沒有拿到押金,他都要對房客負責返還。律師能協助進行債權轉移的法律論述。
  3. 存證信函與刑事威懾: 屋主私自闖入?這可能觸犯 《刑法》第 306 條 侵入住宅罪。律師的專業警告函能讓屋主回歸理性談判,避免肢體衝突。

五、法律我幫您:精選買賣不破租賃勝訴案例與文章

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致力於不動產正義。以下為本所精選資源:

六、新屋主的權利限制:他能漲租金或改約嗎?

依據民法 425 條,新屋主是 「繼受」 原合約。這意味著新屋主必須照單全收:

  • 不得調漲租金: 除非原租約有約定調價條款,否則新屋主不得單方面漲價。
  • 租期不變: 原本到 2028 年,新屋主就不能強制提前終止。
  • 修繕義務: 冷氣壞了、漏水了,房客應發函催告新屋主履行修繕義務。

律師觀點:許多屋主會利用房客對法律的恐懼,宣稱「換人就要簽新約」。律師強烈建議:「不要簽新約」。因為舊約受民法 425 保護,新約一旦簽署,舊約權利可能視為合意終止,反而喪失保障。

七、強制執行法中的「除去租賃權」:法拍屋的致命漏洞

民法 425 並非萬能。在法院強制執行(法拍)中,若租約是在 「抵押權設定之後」 簽署,且該租約會影響法拍價格導致債權人(銀行)拿不到錢,銀行可以聲請法院 「除去租賃權」。
律師的防禦布局: 若您收到法院的「除去租賃權」執行命令,應立即於 10 日內委任律師提起 「聲明異議」。若能證明該租約並未顯著影響拍賣價值,或抵押權人早已知情並默許,仍有機會保住租約不被剷除。

八、結論: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

民法 425 條是解決房地產產權變動時最穩定的法律槓桿。在 2026 年的高度法治環境下,租屋或買賣共有物都應具備 「預防性法律」 思維。無論您是面臨房屋遭法拍的房客,還是剛買下帶租約房屋的投資人,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鑑定,是守護產權與居住權的唯一徑路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將以最專業的論述,助您在權利競爭中贏回安居的權利。記住:正確的法理防線,是面對惡意驅逐最強大的武器。

民法 425 買賣不破租賃常見問答 (FAQ)

Q1:房東把房子送給兒子,也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嗎?
適用。 雖然法條標題是「買賣」,但法律實務擴張解釋於所有「所有權移轉」行為,包含買賣、贈與、互易等。只要所有權人發生異動,原則上都必須尊重既存的租賃關係。
Q2:租約沒公證超過 5 年,新房東真的可以趕人嗎?
是的。 依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規定,超過 5 年的定期租約或不定期租約,若未經公證,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。這意味著新屋主在取得所有權後,法律上與您並無租賃關係,可以起訴要求您「遷讓房屋」。
Q3:新房東說他沒拿到押金,要我搬家時找舊房東拿,合理嗎?
不合理。 依據最高法院判例,租賃權利義務是隨同房地轉移的。押金返還義務亦隨之轉移。即使新舊房東之間沒有交接押金,新房東在合約結束時仍有法律義務退還押金給房客。
Q4:我可以因為換了房東就拒繳租金嗎?
絕對不可以! 拒繳租金反而會給新房東合法的理由(欠租達兩期)來終止合約並趕人。律師建議:若不確定新屋主身分,可先發函催告新舊屋主明確告知租金支付對象,或將租金辦理「法院提存」。
Q5:不定期租約沒公證,新房東要趕我走,我可以要求賠償嗎?
您可以轉向「舊房東」請求損害賠償。因為舊房東未確保租約能繼續履行,導致您受損。律師能協助計算搬遷費、仲介費與租金差額損失,向舊房東提起民事求償訴訟。
Q6:為什麼委任律師代發律師函比存證信函更具威力?
律師函代表一種「法律威懾力」。當新屋主發現承租人有專業法律團隊支撐時,通常會放棄暴力驅逐,改採理性談判或給予搬遷補償費。專業律師能精準選用法律字眼,迫使對方在法規內解決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