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併案、人頭帳戶合併審理全攻略
合併審理勝訴案例實錄:鄭才律師 9 大不起訴實蹟
全數不起訴
4案併1案
不起訴處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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巨大案號整合成功
不起訴處分2026 法律核心解析
當前詐欺與洗錢犯罪案件量激增,許多人因誤信求職、貸款、投資,一次交付多本存摺或數位帳戶,導致全台各地地檢署及警察局分頭偵辦。這不僅造成被告疲於奔命,更可能導致多地判決後「刑期累加」的悲劇。
- 合併審理之法源: 依 刑事訴訟法第 7 條 及 第 15 條,相牽連案件可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合併管轄。
- 量刑優勢: 合併審理可適用 刑法第 51 條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,爭取「刑期打折」與緩刑機會。
- 洗錢防制法 2026 趨勢: 針對人頭帳戶新制,合併審理更有利於呈現被告「受騙」而非「賣帳戶」的完整脈絡,爭取全案不起訴。
一、 詐欺併案與合併審理的「4 個核心流程」
在人頭帳戶案件中,分散管轄是導致被告法律支出過高、精神壓力過大的主因。以下是鄭才律師團隊為您制定的 2026 最新合併流程:
Step 1案件清查
律師透過律師函清查全台案號與承辦股別,彙整分散在各縣市的偵辦機關。
律師透過律師函清查全台案號與承辦股別,彙整分散在各縣市的偵辦機關。
Step 2聲請移送併辦
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主張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性質,向各地檢署提出書面聲請。
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主張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性質,向各地檢署提出書面聲請。
Step 3管轄權協調
促使最高檢察署發交單一地檢署統一管轄偵查,避免台北、高雄等地重複傳喚。
促使最高檢察署發交單一地檢署統一管轄偵查,避免台北、高雄等地重複傳喚。
Step 4集中辯護與結案
於單一法院/地檢署進行整體辯護,統籌所有被害人和解,爭取全案不起訴或緩刑。
於單一法院/地檢署進行整體辯護,統籌所有被害人和解,爭取全案不起訴或緩刑。
二、 爭取併案審理成功的「3 個救濟關鍵」
1. 確立「相牽連案件」之關聯性 (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)
律師必須明確向檢察官或法官論證各案件皆源於當事人「同一交付行為」所衍生的數個被害人,符合 「一人犯數罪」 之相牽連定義。這是在偵查階段要求移送併辦最重要的法理基礎。
2. 主張「管轄競合」之程序便利性
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,數個同級法院管轄案件,得由其中一法院合併裁定之。專業律師會針對被告住所地或主要證據地進行攻防,說服法院集中審理以節省司法資源並降低被告奔波成本。
3. 爭取「定應執行刑」之有利量刑 (刑法 第 51 條)
一旦合併審理,律師能針對所有被害人統一安排賠償。依照 刑法第 51 條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這能有效避免各案件單獨判刑後相加導致的高額刑期,爭取緩刑機會。
三、 併案與合併審理法律實務深度解析表
| 相關法條 | 核心內容 (2026 現行法規) | 對當事人的實戰重要性 |
|---|---|---|
| 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 | 相牽連案件定義:一人犯數罪、數人共犯一罪、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犯罪者。 | 聲請併案的「通行證」。若案件不具關聯性,則無法強制要求司法機關合併。 |
| 刑事訴訟法 第 15 條 | 相牽連之案件,偵查中得合併偵查;審判中得由一法院合併審判。 | 賦予檢警合併處理的職權基礎。律師利用此條文發函施壓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整合。 |
| 洗錢防制法 第 22 條 | 禁止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,違者處告誡或刑事處罰。 | 2025/2026最新條文。合併審理有助於向單一法官呈現被告「受騙」而非「賣帳戶」的完整事實。 |
| 刑法 第 51 條 |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:最長期以上,各刑期合併之刑期以下。 | 併案成功的終極獎勵。避免刑期累加,爭取刑期大幅減少 30% 至 50%。 |

鄭才 主持律師
專業領域: 全台詐欺併案處理、合併審理實務、洗錢防制法 15-2/22 條專業辯護、大法庭案件整合。
鄭才律師率領團隊深耕「全台合併管轄」領域多年,對於如何破解分散各地院、地檢的繁重案號具有權威地位。我們不只是處理單一案件,更是為您整頓混亂的司法程序,幫助被告在面對海量被害人時,能透過單一平台獲得重啟人生的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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