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法律知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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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擋門口構成強制罪嗎?律師揭秘刑法304條地雷與救濟賠償關鍵
自家車庫門口被亂停擋住,可以提告強制罪嗎?報警沒用該如何透過法律程序移車並請求民事賠償?資深律師教你早期證據保全與勝訴策略。車擋門口構成強制罪嗎?律師揭秘刑法304條地雷與救濟賠償關鍵more -
毀壞鐵路設備會被判無期徒刑?2026鐵路法加重刑責深度解析與自保救濟
面臨危害行車安全指控該如何處置?律師教你區分鐵路法與刑法公共危險罪的判決標準。毀壞鐵路設備會被判無期徒刑?2026鐵路法加重刑責深度解析與自保救濟more -
無照駕駛罰2萬4還會被扣車?2026交通新制大解析:律師教你如何處理罰單與刑事責任
無照駕駛撞人賠不起?2026新法罰鍰加倍、車牌吊扣,如何透過法律救濟保住駕照與減少賠償?無照駕駛罰2萬4還會被扣車?2026交通新制大解析:律師教你如何處理罰單與刑事責任more -
您的 AI 創作具備著作權嗎?解析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下的企業侵權與合規風險
遭受 AI 深度偽造詐騙該如何救濟?生成式 AI 訓練是否違反個資法?律師教您如何透過數位證據保全與告訴策略,在 AI 浪潮中守護法律防線。您的 AI 創作具備著作權嗎?解析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下的企業侵權與合規風險more -
台64丟包案是意外還是謀殺?解析遺棄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法律關鍵
快速道路丟包乘客會觸犯遺棄致死罪嗎?家屬如何透過律師保全證據並請求高額民事賠償?台64丟包案是意外還是謀殺?解析遺棄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法律關鍵more -
被害人死亡或無法提告?律師教你繼承告訴權與刑事訴訟法 234 條證據保全
在刑事訴訟法中,通常是由「被害人」親自行使告訴權(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)。然而,當被害人不幸死亡、或因身心狀況受輔助宣告而無法清楚表達意思時,正義難道就此中斷嗎?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 便是為了彌補此一缺口而存在。本條文賦予了法定代理人、配偶及特定親屬「獨立告訴權」。這不僅是程序上的代理,而是在法律上賦予親屬一個獨立的提告地位。在 2026 年的法律實務中,對於此類衍生告訴權的審查日益嚴格,特別是針對 早期證據保全 的完整性。若無專業律師協助整理家屬與被害人之關係證明及犯罪事證,極易遭到地檢署以「告訴不合法」為由簽結。被害人死亡或無法提告?律師教你繼承告訴權與刑事訴訟法 234 條證據保全more -
司法警察官的偵查職權、提告限制與刑事訴訟法 230 條律師保障全攻略
深入解析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:司法警察官偵查職權、提告限制與法律救濟。專業律師揭秘如何保全證據、行使律師陪訊權,確保偵查程序正義,立即了解您的刑事防禦權益!司法警察官的偵查職權、提告限制與刑事訴訟法 230 條律師保障全攻略more -
提告只能去警察局嗎?律師揭秘刑事訴訟法 235 條合法提告、筆錄要點與證據保全
深入解析刑事訴訟法第 235 條:司法警察官與檢察官之偵查連繫、受命與權限界限。專業律師揭秘偵查程序中之被告權利保障與早期證據保全策略,立即掌握您的刑事防禦關鍵!提告只能去警察局嗎?律師揭秘刑事訴訟法 235 條合法提告、筆錄要點與證據保全more -
收到傳票怎麼辦?律師揭秘傳喚程序、未到場後果與權益保障
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內容簡潔:「傳喚被告,應用傳票。」這短短八個字確立了刑事程序中的核心原則。法律為了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,規定司法機關(法院或檢察署)在要求被告出面說明時,必須使用正式的傳票。這是對國家權力的限制,確保被告能清楚知悉自己是因為什麼案件、在什麼時候、去哪裡受審。在 2026 年的法治環境下,數位傳票與紙本傳票併行,但其法律效力均源自於第 74 條的授權。如果您只是接到電話通知而未見到正式文書,這在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。然而,為了避免後續的「拘提」風險,委任律師提出告訴 或辯護,能協助判斷傳票的合法性,並確保您的程序權益不被侵犯。收到傳票怎麼辦?律師揭秘傳喚程序、未到場後果與權益保障more -
文書送達沒收到怎麼辦?律師教你判斷合法送達與刑事訴訟法62救濟程序
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條文非常簡潔:「送達文書,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」這短短一行字,卻是刑事程序中極為關鍵的法源依據。為什麼刑事文書要準用民事規定?這是因為送達程序屬於技術性、程序性的規範,為節省立法資源並維持程序的一致性,我國法律選擇將民事訴訟法中發展成熟的送達體系引入刑事訴訟中。然而,這並不代表刑事送達與民事送達完全一樣。刑事訴訟涉及 被告的人身自由,若送達程序不合法,將直接影響當事人的防禦權,甚至導致判決失效。因此,在實務上,法院對於刑事文書的送達要求往往比民事案件更為嚴謹。如果發生程序瑕疵,早期證據保全(如證明住居所不符之紀錄)將是翻案的關鍵。文書送達沒收到怎麼辦?律師教你判斷合法送達與刑事訴訟法62救濟程序more -
警察強制驗尿、採樣合法嗎?律師揭秘刑事訴訟法 205 條程序要件與證據排除權益
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明定:「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之檢查,除得由醫師或鑑定人行之者外,應由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行之。」這是法律對於國家偵查權侵害個人身體自主權的初始授權。在偵查實務中,身體檢查包含表面的檢視、觸摸,甚至更深入的生理資料蒐集。然而,隨著人權意識抬頭,法律將「檢查」與「鑑定」分離。如果您在偵查過程中感覺警察的行為已超過「必要程度」,委任律師提出告訴 或抗告是捍衛尊嚴的唯一手段。警察強制驗尿、採樣合法嗎?律師揭秘刑事訴訟法 205 條程序要件與證據排除權益more -
警察沒搜索票進門合法嗎?律師教你 3 招證據排除與刑事訴訟法 131 緊急搜索權利救濟!
警方進入私人處所必須持有法官簽發的「搜索票」。然而,法律為了兼顧犯罪偵查的即時性,在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設置了例外規定,允許在「緊急情況」下進行 無票搜索。理解本條的重要性在於辨識「緊急性」是否遭濫用。許多執法案例中,警方常以「聽到裡面有沖水聲」或「懷疑有毒品」為由強行進入,這是否符合法規要件?委任律師進行「案發現場模擬鑑定」,是判斷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的防禦首位。警察沒搜索票進門合法嗎?律師教你 3 招證據排除與刑事訴訟法 131 緊急搜索權利救濟!mor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