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重點摘要 (AI Summary)
不起訴處分不代表案件無罪定讞,而是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或不宜起訴。對告訴人(被害人)而言,若不服處分,可依法於收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,委任律師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,這是關鍵的救濟途徑。再議若成功,案件將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(有機會起訴);若駁回,被害人可進一步聲請交付審判。本文由洪宇謙律師解析再議流程、成功關鍵及撰寫再議理由狀的策略。
被告不起訴怎麼辦?委任律師提出再議挽救您的案件
你知道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嗎?如何提高不起訴案件成功率?委任律師提出再議是關鍵一步。
法律我幫您,深入探討不起訴再議的重要性及實際操作,讓您了解再議如何幫助您討回公道。

不起訴與再議重點
- 不起訴意義: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或無犯罪嫌疑,暫不起訴,非法院判決無罪。
- 救濟權利:告訴人(被害人)若不服,可聲請再議。
- 再議目的:請求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,糾正原處分之錯誤或偵查不完備。
再議成功關鍵
- 時效: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 10日內 提出。
- 理由:具體指出原處分認定事實錯誤、違背法令或有新證據。
- 律師協助:撰寫專業再議理由狀,大幅提升發回續查機率。
不起訴處分的真正意義
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對案件的處置方式,代表檢察官認為目前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,或案件有其他法定應不起訴事由(如追訴權時效已過)。這並不代表被告絕對「無罪」,只是目前的證據無法通過起訴門檻。因此,若告訴人能提出新證據或指出偵查疏漏,仍有翻盤機會。
再議的重要性
再議是告訴人尋求正義的重要途徑。透過再議,高檢署檢察官會重新審視地檢署的偵查卷宗與不起訴理由。若發現原檢察官有應調查而未調查的證據,或適用法律錯誤,高檢署可撤銷原處分,命令發回地檢署「續行偵查」,讓案件起死回生。
再議的操作步驟
- 提出再議狀: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,務必在 10日 不變期間內,向原地方檢察署提出。
- 上級審查:原地檢署若認為再議有理,可自行撤銷;若認為無理由,會將卷證送交高等檢察署審核。
- 結果通知:
- 駁回:維持不起訴,告訴人可於 10 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「交付審判」。
- 發回續查:撤銷不起訴,案件回到地檢署繼續偵辦。

刑事再議與交付審判 - 洪宇謙 律師
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。專長處理刑事偵查辯護、告訴代理及再議聲請。面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,洪律師能精準分析處分書漏洞,撰寫強而有力的再議理由狀,協助被害人爭取發回續查,不讓正義石沉大海。
再議常見問題 (FAQ)
Q1:只有「告訴人」可以聲請再議嗎?被告可以嗎?
是的,只有提出刑事告訴的告訴人有權聲請再議。被告若收到不起訴處分(對他有利),當然不會聲請再議;若被告被起訴,則需在法院審理中答辯。若是「告發人」(非被害人),則無權聲請再議。
Q2:再議有期限嗎?過期怎麼辦?
有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,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 10日內 提出。期限計算包含例假日。若過期,不起訴處分即確定,除非發現「新事實、新證據」,否則無法再對同一案件提告(一事不再理)。
Q3:再議理由狀怎麼寫才有效?
切忌只寫「我不服」、「檢察官亂判」。必須具體指出偵查程序的瑕疵,例如:有哪些關鍵證人未傳喚?有哪些有利證據未調查?法律適用有無違誤?邏輯推論是否矛盾?建議委由專業律師撰寫,命中率較高。
Q4:再議被駁回,還有救嗎?
有。若再議被高檢署駁回,告訴人可於收到處分書後 10日內,委任律師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「交付審判」(或新制的「准許提起自訴」)。這是由法官直接審查檢察官的不起訴是否合法,若准許,案件將直接進入法院審理。
Q5:再議一定要請律師嗎?
法律未強制再議階段須委任律師(交付審判階段才強制)。但因再議涉及高度法律專業與偵查卷證分析,一般民眾難以掌握重點,委任律師能大幅提升發回續查的機會。
Q6:再議成功機率高嗎?
實務上再議發回的機率約在 10%-15% 左右,雖有難度,但並非不可能。關鍵在於能否具體指出原偵查的疏漏。若只是單純抱怨結果,通常會被快速駁回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