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願、行政訴訟勝訴案例
當事人不服大雅分局之告誡處分(府授法訴字第1140209528號),經鄭才律師團隊專業撰擬訴願理由,成功獲臺中市政府受理,並依訴願法第58條命原處分機關重新檢視處分妥適性,捍衛當事人清白。
此案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(舊15-2)。律師針對警察機關認定之「無正當理由」進行抗辯,證明當事人為貸款遭詐之被害人,並透過訴願程序成功解除告誡。
概覽:為何告誡處分比警示帳戶更難纏?
- 法律背景:《洗錢防制法》第22條(舊15-2)規定,只要「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」即裁處告誡。
- 數位死刑:被告誡後,五年內名下所有帳戶功能受限,每日提領/轉帳各限額 1萬元。
- 逾期生機:即便錯過 30 天訴願期,仍可透過「送達瑕疵」或「行政程序法 128 條」重啟救濟。
- 鄭才策略:運用刑事不起訴書作為「有利新證據」,申請行政程序再開,徹底洗清紀錄。
一、 解除告誡處分的「4 個核心流程」
一旦收到警察局依《洗錢防制法》開出的告誡書,必須按部就班執行救濟,切莫驚慌自亂陣腳:
核對處分書案號與送達地址是否合法。
彙整求職、貸款遭詐之對話紀錄與金流。
提起訴願或依職權撤銷申請書。
獲勝後,由警政署通報銀行系統同步撤除。
二、 逾期翻盤的「3 個救濟關鍵」
許多民眾是在收到刑事不起訴處分後,才發現自己被告誡已久,這時《訴願法》規定的 30 天期限早已過去。法律我幫您律師團隊 專攻此類「難解之結」,運用以下三大法律武器:
1. 攻擊送達瑕疵 (行政程序法第 72 至 74 條)
若處分書是寄至戶籍地而由大樓管理員代收,但您實際並未居住該處,且警察機關未依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之規定查明居住地,則該處分可能視為「未合法送達」。只要送達無效,訴願期間就根本尚未起算。
2. 申請程序再開 (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)
即便處分已確定,若發生「有利之新事實或新證據」,例如刑事判決書明確記載您是遭詐騙才交付卡片,則可依本條申請。這是逾期後最強力的「敗部復活」法源。
3. 促請職權撤銷 (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)
只要原告誡處分被認定為「違法行政處分」,即便已過法定期間,原機關(警局)仍可依職權撤銷。律師會透過陳報狀指出警方調查之未盡之處,施壓行政機關自我糾錯。
三、 洗錢防制法相關法條深度解析表
| 相關法條 | 核心內容 | 對當事人之重要性 |
|---|---|---|
| 洗錢防制法 第 22 條 | 任何人不得提供帳戶、帳號予他人使用,違者處以告誡。 | 告誡處分的法源基礎,但書(正當理由)是翻盤點。 |
|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|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,有新證據可申請重新審理。 | 超過 30 天訴願期的主要「續命」條款。 |
| 訴願法 第 14 條 | 訴願應自處分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。 | 告知標準期限,但也隱含「達到」的法律定義爭執空間。 |
| 管理辦法 第 4 條 | 告誡處分後限制功能期間為 5 年。 | 說明若不撤銷,將面臨極長期的金融封鎖。 |
四、 為什麼刑事不起訴處分後,仍必須主動申請「解除告誡處分」?
最常遇到當事人的疑問:「律師,檢察官已經給我不起訴了,為什麼我的帳戶每天還是只能領一萬?」 這是因為台灣法律採取「刑事偵查」與「行政處分」雙軌並行機制。告誡處分是「行政處分」,而刑事不起訴是「偵查終結方式」。兩者由不同機關管轄。即便刑事案件確定清白,行政系統的告誡紀錄不會自動消失。若不積極主動提出救濟,您的帳戶限制將會持續掛在銀行系統整整五年,甚至影響未來的信用貸款評分。
刑事軌道:司法偵查
地檢署針對您是否構成《刑法》詐欺罪或《洗錢防制法》洗錢罪進行調查。若證據不足,則發予「不起訴處分書」。這僅代表您不具備刑事犯罪責任,不需坐牢或易科罰金。
行政軌道:警察告誡
警察機關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裁處之「告誡」,屬於行政管理措施。行政機關具備獨立的事實認定權。若您未主動遞交解除告誡申請書,行政紀錄將永久留存,導致金融功能受限。
特別警示:超過30天期限後,行政處分的確定力,您沒有律師做不到!
如果您在收到告誡公文後,沒有在 30 天內提起訴願,該行政處分就會產生「形式確定力」。這意味著即便您後來拿到刑事不起訴處分,警察局也可以主張「處分已確定」而拒絕受理您的解除申請。這就是為什麼您必須委任律師提出行政訴訟,才能透過法律程序打破這個「確定力」。
五、 告誡戶超過30天訴願期?如何運用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重啟生機
當民眾搜尋告誡戶 超過30天或超過30天訴願時,通常已經處於極度劣勢。這時,唯一的法理出口便是申請行政程序再開。這是一項針對已經「處分確定」案件所設計的特殊救濟機制。
再開救濟的 3 大黃金法條依據
依據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128 條,只要滿足下列條件,您就有權要求警察局重新審查您的告誡案:
- 發生新事實或新證據: 最典型的證據就是拿到檢察官的「不起訴處分書」。這在法律上屬於足以變更原處分事實認定的重要證據。
- 遵守三個月期限: 您必須在「知悉新證據(即收到不起訴書)」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。
- 非因故意或過失而未參加程序: 證明您在 30 天內未提起訴願是有正當理由的。
專業律師在撰寫解除告誡申請書時,會將刑事不起訴的法理邏輯,完整對接到行政法的「期待可能性」論證中,強迫警察機關正視司法已還您清白的事實。
六、 關於送達瑕疵的法律抗辯:行政程序法第 72 至 74 條
如果警察將告誡書寄到您的戶籍地(老家),但您實際上長期在台北工作租屋,且管理員簽收後並未轉交給您。這時,我們可以主張「送達不合法」。
-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: 送達應向受送達人之住居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。
-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: 若採取寄存送達,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。
鄭才律師團隊曾協助多位當事人,透過調閱警察局的「送達證書」,發現其送達地址根本並非當事人實際生活中心。只要能成功抗辯送達無效,法律上 30 天的訴願期就「根本尚未起算」,這時我們便能合法地重新提起訴願,直接撤銷原處分。
七、 解除告誡申請書的「三大法律支柱」
許多民眾在搜尋解除告誡申請書時,常下載到不合時宜的範本。一份真正能達成救濟目的的申請書,必須針對 2026 年最新司法見解,建構以下三根支柱:
1. 定義交付行為的「正當理由」
必須將「交付帳戶」的動態過程細緻化。例如:提供帳戶是為了「薪資撥款」、「核貸撥款」或「配合合法虛擬通貨實名制」。引用法理證明您的行為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當性。
2. 建立新證據與原處分的關聯
不僅要遞交不起訴書,更要論證:若原裁處警察機關於處分前即知悉此證據(如檢察官認定之被害人身分),則理應做出不予告誡之處分。這在處理 告誡戶 超過30天 的案件中是核武級策略。
3. 職權撤銷之促請與施壓
主張即便處分已確定,但違法處分的存在對當事人金融權益造成顯著損害。透過律師函促請機關行使裁量權自我糾錯。這不需要訴願期間的限制,是逾期救濟的彈性戰術。
八、 2026 最新《洗錢防制處分辦法》新制下的法律防禦邏輯
因應《洗錢防制法》的多次修正,內政部警政署於近期更新了針對告誡處分的執行細節。如果您目前涉及告誡戶怎麼解除的困擾,必須理解以下兩大新制重點:
- 限制功能的精準化: 新制規定,告誡後的限制不再僅限於原涉案帳戶。根據《洗錢防制處分辦法》第 4 條,受處分者在「五年內」名下所有既有及新開立帳戶,均同步受提領/轉帳各 1 萬元的限額。這強化了積極申請解除告誡處分的急迫性。
- 申復管道的法定化: 修正後的辦法明確了當事人對告誡不服的申復窗口。這也代表警察機關不再能隨意推託,只要您備齊符合 申請行政程序再開 要件的書件,機關便有法定義務進行重審。
鄭才 主持律師
專業領域: 行政救濟訴願、洗錢防制法新制辯護、告誡戶撤銷實務、複雜金融詐騙救濟。
鄭才律師團隊專精於處理行政機關與警察局之「法律診斷」,對於《洗錢防制法》第22條新制上路後的各式告誡案件,具有多件撤銷成功之實蹟。我們致力於運用行政法細節,為客戶突破時效限制,重啟受阻的金融活水。
二審敗訴不是終點,三審法律審或行政救濟皆是轉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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