告誡戶解除・超過30天訴願:解開「4流程、3關鍵」翻盤全攻略
行政機關訴願勝訴案例:鄭才律師實錄
當事人不服大雅分局之告誡處分(府授法訴字第1140209528號),經鄭才律師團隊專業撰擬訴願理由,成功獲臺中市政府受理,並依訴願法第58條命原處分機關重新檢視處分妥適性,捍衛當事人清白。
此案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(舊15-2)。律師針對警察機關認定之「無正當理由」進行抗辯,證明當事人為貸款遭詐之被害人,並透過訴願程序成功解除告誡。
概覽:為何告誡處分比警示帳戶更難纏?
- 法律背景:《洗錢防制法》第22條(舊15-2)規定,只要「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」即裁處告誡。
- 數位死刑:被告誡後,五年內名下所有帳戶功能受限,每日提領/轉帳各限額 1萬元。
- 逾期生機:即便錯過 30 天訴願期,仍可透過「送達瑕疵」或「行政程序法 128 條」重啟救濟。
- 鄭才策略:運用刑事不起訴書作為「有利新證據」,申請行政程序再開,徹底洗清紀錄。
一、 解除告誡處分的「4 個核心流程」
一旦收到警察局依《洗錢防制法》開出的告誡書,必須按部就班執行救濟,切莫驚慌自亂陣腳:
核對處分書案號與送達地址是否合法。
彙整求職、貸款遭詐之對話紀錄與金流。
提起訴願或依職權撤銷申請書。
獲勝後,由警政署通報銀行系統同步撤除。
二、 逾期翻盤的「3 個救濟關鍵」
許多民眾是在收到刑事不起訴處分後,才發現自己被告誡已久,這時《訴願法》規定的 30 天期限早已過去。法律我幫您律師團隊 專攻此類「難解之結」,運用以下三大法律武器:
1. 攻擊送達瑕疵 (行政程序法第 72 至 74 條)
若處分書是寄至戶籍地而由大樓管理員代收,但您實際並未居住該處,且警察機關未依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之規定查明居住地,則該處分可能視為「未合法送達」。只要送達無效,訴願期間就根本尚未起算。
2. 申請程序再開 (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)
即便處分已確定,若發生「有利之新事實或新證據」,例如刑事判決書明確記載您是遭詐騙才交付卡片,則可依本條申請。這是逾期後最強力的「敗部復活」法源。
3. 促請職權撤銷 (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)
只要原告誡處分被認定為「違法行政處分」,即便已過法定期間,原機關(警局)仍可依職權撤銷。律師會透過陳報狀指出警方調查之未盡之處,施壓行政機關自我糾錯。
三、 洗錢防制法相關法條深度解析表
| 相關法條 | 核心內容 | 對當事人之重要性 |
|---|---|---|
| 洗錢防制法 第 22 條 | 任何人不得提供帳戶、帳號予他人使用,違者處以告誡。 | 告誡處分的法源基礎,但書(正當理由)是翻盤點。 |
|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|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,有新證據可申請重新審理。 | 超過 30 天訴願期的主要「續命」條款。 |
| 訴願法 第 14 條 | 訴願應自處分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。 | 告知標準期限,但也隱含「達到」的法律定義爭執空間。 |
| 管理辦法 第 4 條 | 告誡處分後限制功能期間為 5 年。 | 說明若不撤銷,將面臨極長期的金融封鎖。 |
四、 專業律師解析:為什麼不能只靠刑事不起訴解除?
這是一個最常見的法律誤區。告誡處分是「行政處分」,而刑事不起訴是「偵查終結方式」。兩者由不同機關管轄。即便刑事案件確定清白,行政系統的告誡紀錄不會自動消失。若不積極主動提出救濟,您的帳戶限制將會持續掛在銀行系統整整五年,甚至影響未來的信用貸款評分。
鄭才 主持律師
專業領域: 行政救濟訴願、洗錢防制法新制辯護、告誡戶撤銷實務、複雜金融詐騙救濟。
鄭才律師團隊專精於處理行政機關與警察局之「法律診斷」,對於《洗錢防制法》第22條新制上路後的各式告誡案件,具有多件撤銷成功之實蹟。我們致力於運用行政法細節,為客戶突破時效限制,重啟受阻的金融活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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