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 348 條出賣人義務全攻略:保全您的交易正義
法律我幫您|從「物之交付」到「權利移轉」,深度拆解買賣違約的強力救濟手段
本文由「法律我幫您」律師團隊專業審定
主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業領域:不動產交易爭議、民事債權回收、契約違約金精算、強制執行程序
民法第 348 條 規定買賣契約成立後,出賣人負有的兩大核心義務:
- 物之交付 (第1項): 出賣人必須將買賣標的物實際交付給買受人,使其獲得占有。
- 所有權移轉 (第1項): 針對動產或不動產,必須完成所有權轉移(如不動產登記)。
- 權利移轉 (第2項): 若買賣標的是權利(如專利權、債權),出賣人應使其權利移轉於買受人。
- 法律救濟: 若出賣人拒不履行,買受人可依據本條聲請 強制執行,並得依 民法第 226 條 請求損害賠償。
「明明定金都付了,房子也漲價了,屋主卻不肯去地政事務所過戶怎麼辦?」、「網路買了稀有收藏品,賣家收了錢卻說不賣了?」在 2026 年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中,契約的誠信是社會運作的底線。「民法 348 條」是保障買方權益最強大的法律槓桿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本篇文章將為您深度解析出賣人的法定責任,教您如何運用法律工具,讓不守誠信的對造付出代價。
一、民法 348 條的法律位階:契約成立後的「主給付義務」
買賣契約是典型的「雙務契約」。依據 《民法》第 345 條 契約成立後,買方的義務是付錢,而賣方的對等義務就由 第 348 條 來規範。
洪律師精闢解析:許多人誤以為簽了合約就擁有了東西。法律上,簽約只是產生了「請求權」。出賣人必須完成 「交付」 與 「移轉所有權」兩個動作,買受人才算真正取得權利。這就是為什麼在不動產買賣中,我們會強調「過戶登記」與「點交房屋」必須同步或依序完成。若出賣人僅完成其中一項(如:只有過戶但不交鑰匙),依然構成債務不履行,律師能據此要求解除契約或請求遲延損害賠償。
二、詳盡拆解:出賣人義務項目與法律風險對照表
了解權利的細節,是發動法律攻勢的第一步。律師整理下表,助您快速判斷違約態樣:
| 義務項目 | 核心法源 | 具體執行內容 | 常見違約風險 | 律師專業建議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標的物交付 | 民法 §348 I | 實際交付占有(交鑰匙、搬入物品)。 | 賣家占著不走、惡意毀損標的。 | 錄影保全現狀,發函催告限期履行。 |
| 所有權移轉 | 民法 §348 I | 動產交付、不動產地政登記。 | 一屋二賣、拒絕交付權狀。 | 聲請 假處分,禁止標的物過戶給他人。 |
| 權利之移轉 | 民法 §348 II | 讓與債權、移轉商標或專利權。 | 拒絕簽署讓與證明、權利有瑕疵。 | 進行 權利瑕疵擔保 求償。 |
| 從給付義務 | 誠信原則 | 提供使用說明書、原廠保證書。 | 欠缺必要配件導致無法使用。 | 依民法 §227 不完全給付主張權利。 |
三、權利與物的雙重保障:民法 348 條的精準解析
許多人在官司中失敗,是因為沒分清楚「物」與「權利」的區別。
3.1 物之交付: 包含動產(如名牌包、機器設備)與不動產。如果是「特定物」買賣(例如這間房子),賣家就必須交付「這一間」,不能用其他房子替代。
3.2 權利移轉: 依據 民法 348 條第 2 項,包含債權讓與、知識產權移轉。如果您買下一個品牌(商標權),賣家不僅要給你實體商品,更要配合辦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變更登記。如果賣家拒絕,律師能向法院聲請 「以判決代意思表示」,直接由法院公文替代賣家的簽名完成過戶。
四、委任律師的重要性:避免資產被「變相侵占」
在涉及買賣糾紛的程序中,自行處理常會陷入「錢付了、東西沒拿到、對方脫產」的絕境。委任律師具備以下價值:
- 保全程序的快速佈局: 在起訴前,律師能針對出賣人財產發動 「假扣押」 或 「假處分」,鎖定標的物防止賣家轉賣給第三人。
- 精算違約金與損害賠償: 依據 民法 §250,律師能分析合約條款,要求賣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,並精算因標的物漲價而產生的「所失利益」。
- 強制執行的法律攻防: 拿到勝訴判決不代表拿到東西。律師能協同法警發動「交付命令」,甚至聲請管收惡意拒不配合的債務人。
五、法律我幫您:精選買賣契約勝訴案例與相關資源
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曾協助無數買方在逆境中贏回資產。以下為本所精選資源:
六、給付不能(Impossibility):如果東西真的沒了怎麼辦?
這是不動產糾紛中最常見的法律轉折點。依據 民法第 226 條,若出賣人因可歸責之事由致給付不能(如房子被燒了、一屋二賣過戶給別人了),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律師的專業佈局:
如果標的物還在,律師會主張「履行契約」;如果標的物已移轉給善意第三人(無法討回),律師會啟動 「代償請求權」,要求賣家將轉賣給別人的利潤賠償給您。千萬不要以為賣家說「東西沒了」就只能自認倒楣。
七、權利瑕疵擔保:民法 348 條的延伸防衛
除了「物」要交出來,「權利」也必須是乾淨的。依據 民法第 349 條,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,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。
實務應用: 買了土地卻發現上面有別人的地上權,或是有違章建築占用。
此時,律師會連動 §348 與 §353,要求賣家負起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。這不僅包含減價,若情節嚴重甚至可以撤銷整個買賣。專業律師能協助進行地籍查調,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前就排除這些「權利地雷」。
八、結論:掌握法律槓桿,別讓權利在疏忽中消失
民法 348 條不僅是一則條文,它是保障交易公平的終極齒輪。在 2026 年的高度法治社會中,契約的保全應具備 「預防性法律」 思維。無論您是面臨惡意不交屋的建商,還是收錢不辦事的合夥人,第一時間尋求律師的介入,不僅能止血保全現有資產,更能透過正確的法律路徑贏回本該屬於您的未來。正義不應遲到,更不應在吵架中消耗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將以最領先的實務經驗,助您捍衛契約尊嚴。記住:正確的律師,是您面對違約者最強大的武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