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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820 共有物管理全攻略:多數決、分管契約、少數共有人救濟與不當得利求償

民法 820 共有物管理全攻略

律師精闢解析:多數決、分管契約、少數共有人救濟與不當得利求償
2026/01/03/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專業職人照/洪宇謙

本文由「法律我幫您」律師團隊專業審定

主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業領域:不動產法律、共有物處分、民事損害賠償、土地分割訴訟

 快速摘要:民法第 820 條的核心概念

民法第 820 條 是規範共有物管理(如出租、修繕、使用)的基準法條。自 98 年修法後,管理方式已從「全體一致」改為「多數決」。

  • 多數決要件: 持分合計過半 且 人數過半;或持分合計逾 2/3 時,人數不計。
  • 保存行為: 各共有人得「獨立」為之(如緊急漏水修繕)。
  • 救濟權利: 若管理決定顯失公平,少數共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變更。
  • 分管契約: 共有人間可自行協議管理方式,對繼承人或受讓人若知情亦具拘束力。
  • 律師價值: 協助鑑定不當得利金額、起草嚴謹分管契約、並在管理僵局中發動分割訴訟。

「明明我也有一半土地,為什麼大哥可以直接租給別人收房租?」、「社區共同持有的小巷道,鄰居私自停車我可以告他嗎?」共有關係(Co-ownership)在台灣是不動產糾紛的溫床。「民法 820 共有物管理」正是法律為了解決「多頭馬車」困境而設定的遊戲規則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本篇文章將為您拆解這場關於空間與金錢的精密法律博弈。

一、民法 820 條的變革:從「全體一致」到「多數決」

早期的民法對於共有物管理採取極度保守的「全體同意」制,導致只要有一個共有人反對,土地就只能荒廢。修法後的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 規定,共有物之管理,由共有人以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人數不計。

洪律師專業解析:這項變革極大地提升了共有物的利用效率。但相對地,少數共有人的聲音更容易被忽略。因此,法律在賦予大股東管理權的同時,也配套了第 2 項及第 4 項的救濟條款,確保公平性。如果您是小持分者,千萬別以為自己無權置喙。

二、共有物行為分類:保存、管理、處分之法律要件

並非所有行為都適用多數決。律師整理下表,助您釐清不同行為所需的權限門檻:

行為類別 核心法條 權限門檻 常見案例說明
保存行為 民法 §820 V 各共有人獨立為之 圍籬毀損修補、防止他人強占之簡易訴訟、緊急加固。
管理行為 民法 §820 I 多數決 (雙過半或持分逾2/3) 將共有屋出租、改良耕作方式、決定社區公設用途。
處分、變更行為 民法 §819 II 全體共有人同意 買賣整塊土地、設定抵押權、拆除重建。
特別法處分 土地法 §34-1 多數決 (人數/持分雙過半) 土地法特別規定:符合特定比例可不經全體同意賣掉土地。

三、分管契約(Management Agreement):約定使用權的威力

雖然民法 820 規定了多數決,但共有人之間通常會簽署「分管契約」。例如:三兄弟共有三層樓,約定大哥住三樓、二哥住二樓、小弟住一樓。這種契約在法律上極具威力。

律師提醒: 依據釋字第 349 號精神及現行民法,分管契約不一定要「書面」,「口頭默示」也能成立。更重要的是,如果其中一個共有人把持分賣掉,只要買方「知悉」或「可得而知」分管契約的存在,買方一樣受契約拘束。專業律師能協助您在買賣持分時進行「盡職調查」,避免買到一塊「看得到卻用不到」的死地。

四、委任律師的重要性:避免資產被「變相沒收」

在共有物管理糾紛中,自行處理常會陷入「情緒對立」與「程序瑕疵」。

  • 中立的談判專家: 家族共有物往往牽涉長輩恩怨。律師能以客觀法律見解介入,推動「分割訴訟」或「變價拍賣」,讓資產流動。
  • 不當得利精算: 若對方非法占用共有物(如私設停車位),律師能協助依「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10%」之行情,回溯請求過去 5 年的租金補償。
  • 聲請法院裁定救濟: 依民法 §820 第 2 項,若多數決決定之管理方式對少數人「顯失公平」,律師能代為聲請法院裁定變更,這是保全弱勢共有人權益的核武。
  • 稅務與建築法規預判: 土地分割後是否會變成無法建築的畸零地?律師能協同地政技師,規劃最有利的分配圖。

五、法律我幫您:真實共有物管理勝訴案例與資源

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致力於維護不動產正義,以下為本所精選資源:

六、管理決定的程序正義:通知義務與誠信原則

多數決並不代表「獨裁」。依據 《民法》第 820 條第 4 項,共有物之管理決定,應「通知」其他共有人。
律師指出:如果持分大的一方私下與房客簽約,完全沒告知其他共有人,該決定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「無權代理」或「惡意隱瞞」,小持分者可據此提起抗辯,甚至請求撤銷該管理行為。程序的嚴謹性,是多數決合法的前提。

七、共有物費用的負擔:民法 822 條的連動責任

有管理就有支出。依據 《民法》第 822 條,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由各共有人按其「應有部分」比例分擔。
實務陷阱: 若其中一方先代墊了高額修繕費,事後其他共有人賴帳不還,律師能協助聲請 「支付命令」,甚至對該共有人的持分進行強制執行。錢的事,必須算得清楚才能維持共有關係的長久。

八、結論:掌握法律槓桿,別讓資產成為死局

民法 820 條不僅是一則法規,它是解決土地爭議、活化不動產價值的強力槓桿。在法律的遊戲規則中,「專業的法律佈局」 比「持分多寡」更重要。無論您是想打破管理僵局,還是想拿回被占用的租金收益,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介入,是守護產權的最佳路徑。正義不應遲到,更不應在爭吵中消耗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將以最專業的論述,助您在共有關係中贏回權益。記住:正確的管理,能讓資產重生;錯誤的管理,會讓財富歸零。

 民法 820 共有物管理常見問答 (FAQ)

Q1:只有兩個人共有,持分各 1/2,如果吵架怎麼管理?
這是最尷尬的情況。因為人數與持分皆未「過半」,無法依民法 820 條第 1 項達成多數決。此時管理將陷入死局。律師建議:應立即聲請法院依民法 820 條第 2 項裁定管理方式,或直接發動 「裁判分割訴訟」 徹底消滅共有關係。
Q2:持分大的人可以把租金全部領走嗎?
不可以。雖然持分大的人有管理決定權(決定租給誰、租多少),但租金屬於「法定孳息」。依據民法第 818 條及第 817 條,租金收益必須按「應有部分比例」分給全體共有人。否則構成 「不當得利」,小持分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追討。
Q3:共有土地被鄰居停車占用,我可以一個人告他嗎?
可以。 對於外部人的侵害(無權占用),法律認定這屬於 「保存行為」。依民法 §820 第 5 項,各共有人得獨立為之。您不需要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,即可單獨起訴要求鄰居遷讓土地。
Q4:分管契約一定要去公證才有效嗎?
公證並非「生效」要件,口頭約定也有效。但律師強烈建議進行 **書面公證**。因為公證可以確保契約的真實性,未來若共有人違約,公證書在特定條件下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憑據,且在產權轉讓時對第三人的「知悉」證明力最強。
Q5:多數決通過把共有地借給親戚住,我可以反對嗎?
可以。若該決定具備「無償、顯失公平、甚至損害土地價值」之情況,您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 **「裁定變更管理方式」**。法院會審酌該決定是否符合經濟目的,避免大持分者利用多數決進行「變相霸凌」。
Q6:為什麼委任律師處理共有物比自己談好?
共有物糾紛通常涉及複雜的土地測量、鑑價與長年的家族情感。律師作為外部專業第三方,能理性進行 **「債權債務清算」** 並擬定法律上「無懈可擊」的協議,有效防範未來子孫再次發生爭產悲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