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詐欺・洗錢防制法|勝訴案例
詐欺・人頭帳戶・洗錢防制法・提領車手|詐欺洗錢律師推薦
詐欺、洗錢防制法無罪・緩刑・不起訴・緩起訴關鍵
一般詐欺罪是刑法第339條(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取得不法利益),若具備特定情形(如三人以上共同犯、冒用公務名義、以網路對公眾散布等),會落入第339-4條加重詐欺,法定刑上修,量刑風險更高。這些加重事由是否成立,往往關係到檢方評價與交涉空間。若證據不足以連結你參與詐欺流程的核心環節(例如話術設計、收款節點),就有機會從加重回到普通詐欺,甚至嫌疑不足。
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不起訴處分,其中最常見的事由是犯罪嫌疑不足。而要讓嫌疑不足成形,除了實體要件不明確,證據法則是關鍵。第154條要求法院(檢方準用之)以證據認定事實,無證據不得認定;若關鍵證據係違法取得,第158條之4原則上應予排除。實務中,對話截圖缺乏完整脈絡、單一供述未被補強、搜索扣押程序瑕疵,都可能削弱證據能力,讓案件走向不起訴。
若證據仍有指向性,但情節較輕(初犯、非核心角色、無重大不法所得、願補償被害人等),可爭取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緩起訴。透過律師與檢方溝通修復性條件(賠償、道歉、法治教育、公益服務、戒癮治療等),讓案件在不進入審判的前提下落幕,並在期間屆滿、條件履行後獲得「不起訴相當效果」。時機多在偵查後段或偵結前的協商窗口,準備越完整、對被害人補償越具體,勝算越高。
若檢方起訴進入審判,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1條: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。詐欺案的核心在「主觀不法(詐欺故意)」與「客觀流程(使人陷於錯誤、交付財物)」。律師會圍繞金流斷點、對話脈絡、身分扮演、得利歸屬、誘捕界線與搜扣程序逐一拆解,將疑點放大為合理懷疑,以達無罪標準。
詐欺案件的關鍵,不只是「你做了什麼」,更是「檢警手上能證明你什麼」。嫌疑不足(第252條)、證據裁判主義(第154條)、違法證據排除(第158條之4)、緩起訴(第253條之1)與無罪門檻(第301條),都是可被策略化運用的工具與路徑。偵查一開始就讓律師進場,協助你控詞、控證、控節奏,把對你有利的事實系統化成書面,並在必要時與檢方專業交涉或於法庭上完整呈現,往往就是不起訴、緩起訴或無罪與「被定讞」之間的分水嶺。若你或家人正面臨詐欺偵查或起訴,請立即委任律師評估卷證與風險,設計最符合你處境的退場或翻盤方案,而不是把希望寄託在運氣。
刑事詐欺・洗錢防制法|車手・詐騙集團幹部勝訴案例

詐騙車手二審判刑1年4月,上訴三審
成功為客戶爭取緩刑判決
從偵查庭到二審委任他所律師,二審判刑1年4月;三審由本所接手上訴,成功取得緩刑。

詐騙車手+詐團幹部遭起訴三人以上詐欺
成功為客戶取得無罪判決
客戶因男友擔任詐騙集團幹部而加入,遭起訴三人以上詐欺並且羈押多月,家人經諮詢法律我幫您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取得無罪判決。

詐騙車手提款200萬當場遭警查獲
成功為客戶取得緩刑判決
客戶收受詐騙集團8萬酬勞,提款200萬時被警方當場查獲,偵查庭委任他所律師遭起訴,經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取得緩刑。

詐騙車手一審2年4月,上訴二審
成功為客戶取得無罪判決
從偵查庭到一審委任他所律師,一審判刑2年4月;二審由本所接手上訴,成功取得無罪判決。

詐騙車手一審緊急更換律師
成功為客戶取得無罪判決
偵查庭委任他所律師起訴,原律師一審又建議認罪,諮詢後解除原律師委任,更換本所律師接手採無罪抗辯,成功取得無罪判決。

交款給詐騙集團遭起訴
成功為客戶取得無罪判決
客戶因受騙而擔任詐騙集團提款車手、交款給不詳身份之詐騙集團遭起訴,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辯護一審,成功取得無罪判決。
刑事詐欺・洗錢防制法|人頭帳戶・警示帳戶勝訴案例

靈骨塔投資交易未完成遭控詐欺
成功為客戶爭取不起訴處分
客戶以高報酬為由,誘使投資靈骨塔買賣,後交易未完成,遭指控刑事詐欺,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辯護,成功取得不起訴。

手機門號出租給詐騙集團用來詐欺他人
成功為客戶取得不起訴處分
客戶將手機門號出租給詐騙集團做詐欺用途遭指控刑事詐欺,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辯護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提供MaiCoin虛擬幣交易帳號給詐騙集團
成功為客戶取得不起訴處分
客戶因MaiCoin虛擬幣平台帳戶受騙提供給詐團利用,遭指控違反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,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辯護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幣託Bito虛擬幣交易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
成功為客戶取得不起訴處分
客戶因幣託Bito虛擬幣平台帳戶受騙提供給詐團利用,遭指控違反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,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辯護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人頭戶收取報酬遭控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
成功為客戶取得不起訴處分
客戶依指示開立郵政帳戶,LINE傳送給詐團使用並領取報酬1000元遭指控詐欺,經諮詢法律我幫您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帳戶提供詐騙集團有不明金流遭控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
成功為客戶取得無罪判決
客戶開戶提供詐騙集團使用,資金有不明來源,遭指控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,經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人頭戶收取報酬遭控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
成功為客戶取得不起訴處分
客戶依指示開立郵政帳戶,LINE傳送給詐團使用並領取報酬1000元遭指控詐欺,經諮詢法律我幫您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帳戶提供詐騙集團有不明金流遭控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
成功為客戶取得不起訴處分
客戶開戶提供詐騙集團使用,資金有不明來源,遭指控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,經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LINE傳送銀行帳戶與存摺照片給詐騙集團
成功為客戶爭取不起訴處分
客戶LINE傳送銀行帳戶與存摺照片給詐團使用遭指控詐欺、洗錢防制法,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辯護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提供銀行帳戶資訊給詐騙集團
成功為客戶爭取不起訴處分
客戶提供銀行帳戶資訊給詐騙集團,遭指控刑事詐欺,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辯護,成功取得不起訴。

開戶轉交詐騙集團,遭控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
成功為客戶爭取不起訴處分
客戶涉嫌開戶轉交詐騙集團,遭指控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,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辯護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開立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,遭控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
成功為客戶爭取不起訴處分
客戶開立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,遭指控違反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,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辯護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做詐欺用途
成功為客戶爭取不起訴處分
客戶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利用,遭指控違反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,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辯護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虛構進出口交易涉嫌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
成功為客戶爭取不起訴處分
客戶涉及茶葉貿易虛構進出口交易,遭指控違反刑事詐欺、洗錢防制法,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辯護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常見問答
Q1詐欺罪要如何爭取「不起訴」?關鍵門檻是什麼?
核心是讓檢察官「沒有起訴的必要或把握」。三條主線:①「犯罪嫌疑不足」──證據不足或證據被排除(違法搜索、扣押等)就難以起訴;②「行為不罰/免訴等法定事由」──例如法律另有特別規定;③「起訴便宜主義」下的衡量──賠償、和解、被害人寬恕、自首、角色輕微等,常讓檢方轉向不起訴或選擇緩起訴。法律上可對應《刑訴法》第252條(不起訴事由)、第253條之1(緩起訴),以及證據法則:無證據不得認定(第154條)、自白須有補強(第156條)、違法取得之證據原則排除(第158條之4)。
Q2 我只是「警示帳戶」的戶名人,被叫去說明會不會被起訴?
被標註「警示帳戶」本身不是有罪標籤;檢警仍要證明你「明知且參與」詐欺或洗錢(正犯/共犯/幫助犯),例如是否有分工、對話內容、資金流向等。司法實務亦指出「警示帳戶」多是金融端的風險管控分類,與是否構罪要再就故意與客觀行為綜合判斷;若僅是疏忽把帳戶交付他人、不知用途,且能提出反證與金流說明,爭取不起訴並非沒有機會。檢警偵審仍會回到《刑法》詐欺(第339條、加重態樣第339條之4)與《刑訴法》證據規則來判斷。
Q3 第一次當「車手/提款手」也能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嗎?
實務上會看你的主觀明知程度、是否受操控、是否未獲利或獲利甚微、是否即時返還犯罪所得、與被害人和解、是否配合偵查等。若證據不足以證明你參與詐欺分工或明知詐欺,也可能走「不起訴」。就算證據足夠,也可爭取第253條之1「緩起訴」(例如完成賠償、守法觀察、公益服務、法治教育等條件);但若涉「加重詐欺」類型(例如多人共同、三人以上組織等),法律刑度較重,審酌更嚴格。《刑法》第339條之4與《刑訴法》第253條之1是兩大評估依據。
Q4 只要「還款+被害人撤告」就一定不起訴嗎?
不一定。詐欺通常屬公訴罪,是否起訴由檢察官依職權判斷;但「完全賠償+被害人諒解」會大幅影響檢方的處分裁量──常見結果是「不起訴」或「緩起訴」,前提仍是整體證據、犯行輕重、再犯風險等因素合併評估。對應法源是《刑訴法》第252條(不起訴事由與檢方裁量)與第253條之1(緩起訴制度)。
Q5 被查扣聊天紀錄、通聯、ATM 影像,就一定會被起訴或定罪?
關鍵不是「有資料」,而是「證據的能力與證明力」。刑事審理必須依法取證與合法調查:沒有合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不利認定(違法搜索、扣押、數位取證流程都有審查要件);被告自白也不能單獨作為有罪判決,仍需補強證據相互印證。所以,對於每一份對你不利的截圖、對話、影像,都可以從「取得合法性、完整性、關聯性」逐一攻防。法源依據在《刑訴法》第154條、第156條與第158條之4。
Q6 同時被偵辦「詐欺+洗錢」要注意什麼?怎麼把風險降到最低?
兩罪常「綁在一起」評價:若金流有掩飾、隱匿不法所得來源、去向或所有權之行為,可能觸及《洗錢防制法》規範(實務上常見一案多罪並行評價)。此時要從「主觀明知(我知不知道是詐欺所得?)」、「客觀行為(我做了哪些掩飾/轉移?)」、「角色定位(正犯、幫助犯、自招或被利用)」切開來證明,並將金流、聊天脈絡、往來對象梳理清楚;若證據薄弱,爭取詐欺或洗錢之一部不起訴,或整體朝緩起訴處理,是可行路徑。評估必備法源:《刑法》詐欺(第339條、339條之4)與《洗錢防制法》洗錢罪章,以及《刑訴法》第253條之1(緩起訴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