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持有地出售攻略:多少人同意就能賣?土地法34-1條與優先購買權律師全解析
- 多數決原則: 依據 《土地法》第 34 條之 1,只要共有人數及持分合計過半數,或者持分合計逾 2/3(人數不計),即可處分整筆土地。
- 優先購買權: 同意出售的共有人(多數決方)必須以書面(存證信函)通知不同意出售的共有人,告知其有權依「同一條件」優先購買。若未通知,雖買賣契約有效,但可能面臨損害賠償。
- 提存機制: 若少數共有人不願領取價金或失聯,多數共有人在辦理過戶前,必須將其應得之價金向法院辦理 「提存」,否則地政機關不會受理過戶。
- 分割共有物: 若無法達成出售協議,任一共有人(無論持分大小)皆可向法院聲請「分割共有物」,透過變價分割(拍賣分錢)或原物分割來徹底解決共有關係。
- 律師價值: 土地買賣涉及金額龐大,律師能協助審閱契約、撰寫存證信函確保通知程序合法、辦理法院提存,或代理分割訴訟,避免後續遭告背信或侵權。
「祖產土地被好幾個親戚共同持有,我想賣但其他人不同意,這塊地就只能荒廢嗎?」、「突然收到存證信函,說我持有的土地被賣掉了,叫我去領錢,這樣合法嗎?」
台灣因繼承制度,許多土地經過數代傳承,變成了「共同持有」的狀態,持分破碎、人多嘴雜,往往成為家族失和的導火線。其實,法律為了促進土地利用,設有「少數服從多數」的機制。本篇由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不動產律師團隊,為您深度解析《土地法》第 34 條之 1 的運作邏輯,教您如何合法變現,或在被迫出售時捍衛權益。
第一段:什麼是「共同持有」?為什麼土地會卡住?
共同持有(分別共有)是指一塊土地由兩個人以上共同擁有,每個人擁有特定的「持分」(如 1/3, 1/100)。
1.1 處分的困難點
依據《民法》第 819 條,若要處分(買賣、設定抵押)整筆共有物,原則上需要 「全體共有人同意」。只要有一個人反對或失聯,土地就動彈不得。這就是所謂的「釘子戶」效應。
1.2 土地法的特別規定
為了解決上述僵局,《土地法》第 34 條之 1 設下了特別規定,允許在特定條件下,由多數共有人直接處分整筆土地,不需全體同意。
第二段:多少人同意就能賣?土地法 34-1 條數學題
這條法律的核心在於「人數」與「持分」的計算。主要有兩種門檻:
| 條件模式 | 人數要求 | 持分面積要求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---|
| 模式 A (雙過半) | 同意人數 > 1/2 | 同意持分 > 1/2 | 最常見的情況 |
| 模式 B (持分絕對多數) | 不計算人數 (0人也可) | 同意持分 > 2/3 | 適用於大地主,一人持分夠多即可決定 |
*註:計算人數時,若共有人之持分係由繼承而來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該繼承人全體算作 1 人。
第三段:出售流程 SOP:存證信函與提存是關鍵
即使符合人數與持分門檻,也不能偷偷賣掉。程序必須嚴謹,否則過戶會被駁回。
3.1 通知義務 (Notice)
多數共有人必須事先以書面(通常是 存證信函)通知少數共有人,告知土地出售的條件(價格、付款方式),並詢問是否行使「優先購買權」。通知後需保留回執作為證據。
3.2 優先購買權 (Right of First Refusal)
少數共有人在收到通知後,有權在 15 日(實務常見期限)內,主張以「同樣的價格與條件」優先購買該土地。若少數共有人願意買,多數共有人就必須賣給他,不能賣給外人。
3.3 價金提存 (Deposit)
若少數共有人不買,也不出來領錢,多數共有人必須將其應得的款項扣除稅費後,以其名義向法院辦理 「提存」。拿到提存書後,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過戶登記。
第四段:如果無法達成多數決?「分割共有物」訴訟
如果大家持分都很小,湊不到過半,或是大家意見分歧太大,這時候就只能上法院了。
4.1 分割共有物之訴 (Partition Suit)
依據《民法》第 823 條,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不分割之約定外,任何一位共有人(哪怕持分只有 1/1000)都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
4.2 分割方式
- 原物分割: 把土地切成好幾塊,大家各拿一塊。優點是保有土地,缺點是若土地太小或形狀不整,可能分不平均。
- 變價分割: 將整塊土地由法院拍賣,大家分錢。這是解決「繼承人數眾多」最乾脆的方式。
- 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: 土地分給部分人,拿到地的人拿錢補貼沒拿到地的人。
第五段:常見陷阱:假買賣與低價出售
雖然土地法 34-1 立意良善,但也常被有心人士濫用。
5.1 虛偽買賣 (Sham Transaction)
多數共有人為了規避優先購買權,故意製造假的買賣契約(例如賣給自己的人頭),或者故意將價格報得極高讓少數人買不起,實際上卻低價成交。這可能構成 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 或 「背信罪」。
5.2 通知瑕疵
故意寄到舊地址,或謊稱聯絡不到而申請公示送達。若被抓包通知程序不合法,少數共有人可依此請求損害賠償。
第六段:我是少數共有人,該如何自保?
不想賣祖產,或者覺得被賤賣了,該怎麼辦?
- 行使優先購買權: 只要您拿得出錢,您有絕對優先權把整塊地買下來。
- 主張分割共有物: 在對方過戶前,先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,這會讓土地暫時無法依 34-1 條過戶(會有註記)。
- 監控房價: 若發現對方通知的價格顯著低於市價,蒐集實價登錄證據,未來可提告求償價差損失。
第七段:為什麼需要委任律師?不動產案件的專業門檻
土地買賣動輒數百萬至上億,程序稍有差錯,損失巨大。
7.1 律師的核心價值
- 程序把關: 確保通知函的內容、送達方式、期限計算完全符合法律規定,避免過戶時被地政駁回。
- 談判協調: 家族土地糾紛往往夾雜情感恩怨。律師作為第三方介入,能理性溝通,促成協議分割,省去訴訟時間。
- 訴訟攻防: 在分割訴訟中,如何提出對我方最有利的分割方案(如保留精華地段、變價拍賣),需要高度的專業經驗與測量圖判讀能力。
第八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在 法律我幫您 的實務中,我們協助過許多家族解決纏訟多年的土地問題。
三兄弟共同繼承一塊精華地,大哥與二哥(持分2/3)聯手要將地賣給建商,價格低於市價。身為少數的三弟不甘心祖產被賤賣。洪宇謙律師 協助三弟在法定期間內回函主張優先購買權,並透過銀行融資籌措資金,最終成功以原價攔截,保住祖產並獲得完整所有權。
一塊位於鄉下的共有地,繼承人數達 20 人,無法達成協議也無法利用。當事人想變現卻求助無門。律師代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,主張原物分割困難,請求法院變價分割。最終法院判決拍賣土地,將價金按持分比例分配給所有共有人,解決了數十年的僵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