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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61台再186」判例解析:共同侵權行為與連帶賠償全攻略

「61台再186」判例解析:共同侵權行為與連帶賠償全攻略

法律我幫您主持律師洪宇謙

本文由「法律我幫您」專業律師團隊審訂

執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長:民事侵權損害賠償、車禍糾紛、工程訴訟、醫療訴訟

 快速摘要:61台再186判例核心
  • 判例核心: 最高法院 61 年台再字第 186 號判例是台灣民法界對於「共同侵權行為」認定的里程碑。它確立了「行為關連共同說」(客觀說),取代了過去嚴格的「意思聯絡說」。
  • 連帶責任擴大: 只要數人的過失行為在「客觀上」共同導致了損害結果,即便行為人之間互不認識、沒有串通,仍須負 連帶賠償責任。
  • 應用場景: 最常見於 車禍連環撞(前後車皆有過失)、工安意外(多包商疏失)、醫療糾紛(醫療團隊疏失)。
  • 求償優勢: 對於被害人而言,連帶債務意味著可以向「最有錢」的被告請求「全額」賠償,無需分別向每個人討債,大幅降低求償風險。
  • 律師價值: 在複雜的多方事故中,律師能引用此判例,協助釐清因果關係,將所有潛在肇事者列為共同被告,確保賠償金能全額到位。

「車禍是被後面兩台車連續追撞,他們互相推卸責任,我到底該找誰賠?」、「工地上面的磚塊掉下來砸傷人,建設公司和包商都說不是他們弄的,法律上怎麼看?」

在現實生活中,損害往往不是單一人造成的,而是多個原因交織的結果。這時候,法律上最關鍵的判例——「61台再186」 就派上用場了。這個半世紀前的判決,至今仍是台灣法院判定「共同侵權行為」的最高指導原則。本篇由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律師團隊,為您深度解析這個判例如何影響您的求償權益。

第一段:什麼是「61台再186」?判例背景與定義

這串代碼代表的是:最高法院 61 年台再字第 186 號民事判例。它重新定義了《民法》第 185 條「共同侵權行為」的構成要件。

1.1 判例原文重點

「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之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,係指各行為人...其行為均為發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為已足,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。」

1.2 白話文解讀

過去法律界曾認為,要構成「共同」侵權,必須像共犯一樣「事先講好」或「互相知道」(意思聯絡)。但這個判例打破了限制:只要大家的行為「湊巧」結合在一起,導致了同一個損害結果,就算大家互不認識,也要一起負責。

第二段:法律基礎:《民法》第 185 條的威力

為什麼要強調「共同」?因為這牽涉到「連帶賠償」。

2.1 法條內容

《民法》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: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

2.2 連帶賠償的好處

如果不是連帶賠償,被害人必須精算 A 負擔 30%、B 負擔 70%,萬一 B 沒錢,被害人就拿不到那 70%。
但在 61台再186 的架構下,A 和 B 變成連帶債務人。被害人可以選擇向最有錢的 A 請求 100% 的賠償,拿到錢後,讓 A 自己去跟 B 算帳。這對被害人保障極大。

第三段:主觀說 vs. 客觀說:判例帶來的轉變

了解理論演變,才能知道為什麼律師在法庭上會這樣主張。

比較項目 主觀共同說 (舊說) 客觀共同說 (61台再186 / 現行)
核心要求 行為人間必須有「意思聯絡」 (串通) 行為人間僅需「行為關連共同」
認定標準 主觀上有共同致害的意圖 客觀上各行為均為損害之原因
車禍連環撞 通常不構成共同侵權 (因為沒串通) 構成共同侵權 (連帶賠償)
對被害人影響 求償困難,需分別舉證 求償容易,可找資力強者全賠

第四段:經典案例:車禍連環撞的責任歸屬

這是 61台再186 最常被引用的場景。

4.1 情境模擬

小明在停等紅燈,先被後方 A 車追撞,過兩秒又被更後方的 B 車追撞 A 車導致二次衝擊。小明受傷了,到底是 A 撞傷的?還是 B 撞傷的?
在醫學上很難切割傷勢是哪一次撞擊造成的。

4.2 判例應用

依據 61台再186,A 的未保持距離與 B 的未保持距離,客觀上「共同」造成了小明的受傷結果。因此,A 與 B 雖然不認識,但成立共同侵權行為,需對小明負 連帶賠償責任。小明可以直接找有保險的 B 車理賠全部金額。

第五段:舉證責任與因果關係:律師的戰場

雖然判例對被害人有利,但被告(肇事者)的律師通常會從「因果關係」反擊。

5.1 無行為關連的抗辯

被告律師會試圖證明:即使沒有我的行為,損害依然會發生。或者,損害結果與我的行為無關(例如:前車已經撞死人了,後車只是輾過屍體,後車不負致死責任)。

5.2 相當因果關係

法官會審視各行為人的過失與損害之間,是否具備「相當因果關係」。這需要依賴專業的鑑定報告(如車禍鑑定、醫療鑑定)來釐清。

第六段:連帶賠償的內部關係:賠完之後呢?

如果你是被告,因為連帶責任賠了全額,難道就自認倒楣嗎?

6.1 內部求償權 (民法第 280 條)

連帶債務人之間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平均分擔義務。但在侵權行為中,法院通常會依「過失比例」來判定分擔額。
例如:法院判 A、B 連帶賠 100 萬。A 賠了 100 萬給被害人後,若鑑定結果 A 佔 30% 責任、B 佔 70%,A 可以轉頭向 B 追討 70 萬元。

第七段:為什麼需要委任律師?複雜案件的導航者

涉及多方肇事者的案件,法律關係如蜘蛛網般複雜。

7.1 律師的三大功能

  1. 鎖定被告: 運用 61台再186 判例,將所有潛在過失者(車主、雇主、駕駛)全部拉進來當共同被告,避免漏網之魚。
  2. 證據保全: 協助聲請保全證據、鑑定,證明各行為人的過失與損害結果有「行為關連」。
  3. 談判籌碼: 在調解庭上,利用連帶責任的壓力,迫使保險公司或資力較佳的被告先行賠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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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
法律我幫您 的實務中,我們多次運用此判例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大權益。

勝訴案例:高速公路四車連環撞,後車全額賠付

當事人在國道遭遇連環車禍受重傷,中間車輛駕駛無照且脫產。洪宇謙律師 引用 61台再186 判例,主張最後方車輛與中間車輛之過失行為「客觀上共同造成」當事人損害,成功要求最後方車輛的保險公司負起連帶賠償責任,獲賠 250 萬元。

點此查看更多:車禍連帶賠償勝訴實錄

勝訴案例:工程鷹架倒塌,建商與包商連帶賠償

路人遭工地掉落物砸傷。建商辯稱已發包給下游,應由包商負責。律師團隊依據共同侵權行為原理,證明建商未盡監督之責,與包商施工不慎有行為關連,法院判決兩者須連帶賠償醫療費與慰撫金。

點此查看更多:工安意外求償案例

共同侵權行為常見問答 (FAQ)

Q1:什麼是行為關連共同?
依據 61台再186 判例,指數人的行為客觀上均為發生損害之原因,即便行為人之間沒有聯絡或認識,仍構成共同侵權,需負連帶責任。
Q2:連帶賠償對被害人有什麼好處?
被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位連帶債務人請求「全部」或「一部」的賠償。通常會選擇向經濟能力較好或有保險的一方求償,確保能拿到錢。
Q3:如果我是被告,賠了全部的錢,可以跟其他人要嗎?
可以。依民法第 280 條及 281 條,連帶債務人之間有內部各自分擔的部分。已清償的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其應分擔的部分。
Q4:車禍初判表只有寫一方有肇責,還能告另一方共同侵權嗎?
初判表僅供參考。若您認為另一方也有過失(如超速、未注意),可申請「車禍鑑定」或在訴訟中舉證,只要證明其行為也是造成損害的原因,就有機會成立共同侵權。
Q5:61台再186 適用於哪些案件?
最常見於交通事故(連環撞)、工業安全意外(多個承包商疏失)、醫療糾紛(主治醫師與護理師疏失)及公害糾紛。
Q6:如何證明因果關係?
通常需要依賴專業鑑定報告(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、醫療鑑定委員會)。律師會協助整理卷證,提出有利於我方的詢問事項給鑑定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