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憲判字第1號解析:辯護人獨立準抗告權之法理修正
法律我幫您|導正實務誤區:補完刑事救濟體系的最後一塊拼圖
本文由洪宇謙律師專業審定與導正
主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業領域:憲法訴訟、刑事救濟、人身自由捍衛、準抗告實務
判決核心: 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1 號旨在解決辯護人於「準抗告」程序中的救濟地位爭議。
- 系統性補完: 此判決並非開先河,而是「補完」。在刑事訴訟中,律師早已具備「獨立上訴權」(§346)與「獨立抗告權」,此次判決將「獨立準抗告權」納入,使辯護體系完整化。
- 委任前提: 律師獨立提起準抗告之「獨立性」,是指發動救濟不需被告額外簽署抗告書,但 「受委任」 仍是法定前提。沒有委任狀,律師依然無法代為發動。
- 憲法依據: 基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及辯護人制度之實質保障,確保被告意志受限時(如收押禁見),律師能發揮即時守護功能。
在 2026 年的法律實務中,「115年憲判字第1號」 被賦予了極高的憲法價值。然而,坊間對於此判決常有「時效」與「授權」的誤解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強調,救濟程序必須建立在正確的法條理解之上。本文將導正關於 10 日時效 的法律爭議,並深入解析律師如何在「已受委任」的前提下,行使憲法級的獨立準抗告權。
一、法條導正:釐清準抗告之「10 日」黃金救濟期
許多網路資訊誤稱準抗告期限為 5 日,這在法律上是嚴重的誤導。依據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416 條第 3 項 規定,聲請期間為 10 日。
洪宇謙律師指出:法律時效是不等人的。當事人在面臨強制處分(如搜索、扣押、羈押處分)後,應於 10 日內遞交書狀。115年憲判字第1號的重要性在於,當被告在看守所內無法及時與律師達成公文簽署往返時,律師只要先前已具備委任身分,即可「獨立」在 10 日內發動準抗告,確保當事人的救濟權利不會因行政作業障礙而消滅。
二、刑事獨立救濟權三部曲:上訴、抗告與準抗告
115年憲判字第1號並非突然出現的新權利,而是刑事訴訟法救濟拼圖的最後一塊。律師整理下表助您快速理解:
| 救濟類型 | 對象 | 獨立發動主體 | 法律依據 | 115憲判字之定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獨立上訴 | 針對判決 (Judgment) | 辯護人 (為被告利益) | 刑事訴訟法 §346 | 早已存在之權利 |
| 獨立抗告 | 針對裁定 (Ruling) | 辯護人 (為被告利益) | 實務見解/法條類推 | 制度已臻成熟 |
| 獨立準抗告 | 針對法官/檢察官處分 | 辯護人 (受委任後) | §416 (經115憲判修正) | 補完刑事救濟最後缺口 |
三、辯護人的獨立救濟權:憲法第 16 條的實質保障
憲法法庭認為,辯護人並非單純的代理人,而是刑事訴訟制度下保障公平審判的 「公共利益維護者」。根據 《憲法》第 16 條 保障之訴訟權,被告在人身自由受限時,其辯護人應具備為其爭取權益之獨立發動權。
洪律師專業解析:115年憲判字第1號解決了「被告不敢告、不能告、沒空告」的難題。過去如果法官所為之處分具有重大瑕疵,但被告因心生畏懼而未簽署救濟書,律師往往束手無策。現在,只要律師認為該處分違法且有害被告權益,即可憑藉自身專業職責遞狀,這才是真正的「有效辯護」。
四、委任關係的釐清:為何「獨立權」不等於「無委任權」?
這是洪律師特別提醒大眾的最重要一點:律師具備獨立發動準抗告的權利,前提是 「律師必須已經受委任」。
問題不在於「來不來得及簽委任狀」,因為即便律師要「獨立」幫被告準抗告,如果沒有取得先前的委任授權(委任狀),律師在法律上依然不具備辯護人的身分。判決所稱的「獨立」,是指 「在具備辯護人身分後,發動該特定救濟行為不需被告再次簽名或同意」,而非容許任意一位非委任律師介入案件。這點對於家屬在選擇律師時尤為重要——委任程序必須第一時間完成。
五、法律我幫您:精選準抗告與刑事救濟勝訴案例
在雍和法律事務所,我們擅長處理高壓環境下的刑事救濟。以下是精選連結與案例:
六、律師在準抗告中的關鍵功能:超越文字的防禦
為什麼在 115 號憲判字之後,委任律師的效益變得更高?
- 精準定性違法事由: 準抗告是針對「法官或檢察官處分」的監督。律師能從卷宗中精確點出「搜索逾越範圍」或「扣押物與案情無關」等法理問題。
- 把握 10 日黃金救濟期: 律師能在第一時間(甚至在被告被禁見期間)直接向法院遞狀,將「程序的瑕疵」轉化為「撤銷處分」的籌碼。
- 法庭應變能力: 準抗告之審理雖然通常為書面,但在必要時律師可聲請言詞辯論,當面向法官論述強制處分的違法性。
七、後判決影響:刑事訴訟法的實質變革與修法過渡
115年憲判字第1號強制要求 《刑事訴訟法》 必須補強相關條文,以落實辯護人之獨立救濟地位。
洪律師觀點:在修法完成前,法院不得再以「律師未獲特定授權」為由,駁回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之準抗告。這在商業間諜案、大規模詐騙案等涉及複雜「扣押處分」的案件中尤為關鍵,律師可以獨立針對「不當扣押營業秘密資料」發動救濟。
八、結論:掌握法律槓桿,捍衛程序正義
115年憲判字第1號不僅是一則判決,它是對權力濫用的煞車皮。律師獨立準抗告權的確立,代表律師不再只是被告的影子,而是能主動出擊的法律護盾。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不合理的刑事強制處分,請記住,正義不應因程序的繁瑣而遲到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將以最領先的憲法視角,助您在法庭上贏回權益。記住:法律保護懂得運用它的人,而律師就是您的救濟發動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