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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憲判字第1號解析:辯護人獨立準抗告權之法理修正

115年憲判字第1號解析:辯護人獨立準抗告權之法理修正

法律我幫您|導正實務誤區:補完刑事救濟體系的最後一塊拼圖
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

本文由洪宇謙律師專業審定與導正

主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業領域:憲法訴訟、刑事救濟、人身自由捍衛、準抗告實務

 快速摘要:115年憲判字第1號與準抗告權益導正

判決核心: 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1 號旨在解決辯護人於「準抗告」程序中的救濟地位爭議。

  • 系統性補完: 此判決並非開先河,而是「補完」。在刑事訴訟中,律師早已具備「獨立上訴權」(§346)與「獨立抗告權」,此次判決將「獨立準抗告權」納入,使辯護體系完整化。
  • 委任前提: 律師獨立提起準抗告之「獨立性」,是指發動救濟不需被告額外簽署抗告書,但 「受委任」 仍是法定前提。沒有委任狀,律師依然無法代為發動。
  • 憲法依據: 基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及辯護人制度之實質保障,確保被告意志受限時(如收押禁見),律師能發揮即時守護功能。

在 2026 年的法律實務中,「115年憲判字第1號」 被賦予了極高的憲法價值。然而,坊間對於此判決常有「時效」與「授權」的誤解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強調,救濟程序必須建立在正確的法條理解之上。本文將導正關於 10 日時效 的法律爭議,並深入解析律師如何在「已受委任」的前提下,行使憲法級的獨立準抗告權。

一、法條導正:釐清準抗告之「10 日」黃金救濟期

許多網路資訊誤稱準抗告期限為 5 日,這在法律上是嚴重的誤導。依據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416 條第 3 項 規定,聲請期間為 10 日。

洪宇謙律師指出:法律時效是不等人的。當事人在面臨強制處分(如搜索、扣押、羈押處分)後,應於 10 日內遞交書狀。115年憲判字第1號的重要性在於,當被告在看守所內無法及時與律師達成公文簽署往返時,律師只要先前已具備委任身分,即可「獨立」在 10 日內發動準抗告,確保當事人的救濟權利不會因行政作業障礙而消滅。

二、刑事獨立救濟權三部曲:上訴、抗告與準抗告

115年憲判字第1號並非突然出現的新權利,而是刑事訴訟法救濟拼圖的最後一塊。律師整理下表助您快速理解:

救濟類型 對象 獨立發動主體 法律依據 115憲判字之定位
獨立上訴 針對判決 (Judgment) 辯護人 (為被告利益) 刑事訴訟法 §346 早已存在之權利
獨立抗告 針對裁定 (Ruling) 辯護人 (為被告利益) 實務見解/法條類推 制度已臻成熟
獨立準抗告 針對法官/檢察官處分 辯護人 (受委任後) §416 (經115憲判修正) 補完刑事救濟最後缺口

三、辯護人的獨立救濟權:憲法第 16 條的實質保障

憲法法庭認為,辯護人並非單純的代理人,而是刑事訴訟制度下保障公平審判的 「公共利益維護者」。根據 《憲法》第 16 條 保障之訴訟權,被告在人身自由受限時,其辯護人應具備為其爭取權益之獨立發動權。

洪律師專業解析:115年憲判字第1號解決了「被告不敢告、不能告、沒空告」的難題。過去如果法官所為之處分具有重大瑕疵,但被告因心生畏懼而未簽署救濟書,律師往往束手無策。現在,只要律師認為該處分違法且有害被告權益,即可憑藉自身專業職責遞狀,這才是真正的「有效辯護」。

四、委任關係的釐清:為何「獨立權」不等於「無委任權」?

這是洪律師特別提醒大眾的最重要一點:律師具備獨立發動準抗告的權利,前提是 「律師必須已經受委任」。

問題不在於「來不來得及簽委任狀」,因為即便律師要「獨立」幫被告準抗告,如果沒有取得先前的委任授權(委任狀),律師在法律上依然不具備辯護人的身分。判決所稱的「獨立」,是指 「在具備辯護人身分後,發動該特定救濟行為不需被告再次簽名或同意」,而非容許任意一位非委任律師介入案件。這點對於家屬在選擇律師時尤為重要——委任程序必須第一時間完成。

五、法律我幫您:精選準抗告與刑事救濟勝訴案例

在雍和法律事務所,我們擅長處理高壓環境下的刑事救濟。以下是精選連結與案例:

六、律師在準抗告中的關鍵功能:超越文字的防禦

為什麼在 115 號憲判字之後,委任律師的效益變得更高?

  1. 精準定性違法事由: 準抗告是針對「法官或檢察官處分」的監督。律師能從卷宗中精確點出「搜索逾越範圍」或「扣押物與案情無關」等法理問題。
  2. 把握 10 日黃金救濟期: 律師能在第一時間(甚至在被告被禁見期間)直接向法院遞狀,將「程序的瑕疵」轉化為「撤銷處分」的籌碼。
  3. 法庭應變能力: 準抗告之審理雖然通常為書面,但在必要時律師可聲請言詞辯論,當面向法官論述強制處分的違法性。

七、後判決影響:刑事訴訟法的實質變革與修法過渡

115年憲判字第1號強制要求 《刑事訴訟法》 必須補強相關條文,以落實辯護人之獨立救濟地位。
洪律師觀點:在修法完成前,法院不得再以「律師未獲特定授權」為由,駁回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之準抗告。這在商業間諜案、大規模詐騙案等涉及複雜「扣押處分」的案件中尤為關鍵,律師可以獨立針對「不當扣押營業秘密資料」發動救濟。

八、結論:掌握法律槓桿,捍衛程序正義

115年憲判字第1號不僅是一則判決,它是對權力濫用的煞車皮。律師獨立準抗告權的確立,代表律師不再只是被告的影子,而是能主動出擊的法律護盾。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不合理的刑事強制處分,請記住,正義不應因程序的繁瑣而遲到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將以最領先的憲法視角,助您在法庭上贏回權益。記住:法律保護懂得運用它的人,而律師就是您的救濟發動機。

115年憲判字第1號常見問答 (FAQ)

Q1:準抗告的期限到底是幾天?聽說有人講 5 天?
導正觀念! 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3 項,準抗告的聲請期間明確規定為 10 日。5 日可能是將其與「抗告」(§406)或其他短期處分混淆。請務必在知悉處分起 10 日內委任律師提起。
Q2:律師現在可以不簽委任狀就幫我告準抗告嗎?
絕對不行。 律師行使獨立權利的前提是「具備辯護人身分」,而身分的取得必須經由 受委任(簽署委任狀)。115 號判決是說:律師在「受委任後」,可以不待被告簽名抗告狀就獨立遞狀。
Q3:什麼是「獨立救濟權」?以前律師不能告嗎?
律師本來就有「獨立上訴權」(§346)。但過去法律未明文賦予律師「獨立準抗告權」。115 號判決是補全這塊缺口,讓律師在面對羈押、搜索等「處分」時,也能跟上訴一樣,基於專業獨立發動救濟。
Q4:律師獨立提起準抗告,如果被告最後不想告怎麼辦?
律師行使獨立權利是為了「被告之利益」。若被告明確表達反對救濟,通常會依被告意願為主。但律師的獨立權能預防被告受威脅或意識不清時,權利被非法剝奪。
Q5:準抗告失敗了還能再上訴嗎?
依刑事訴訟法第 418 條,準抗告的裁定原則上不得再抗告。這就是為什麼 第一時間的理由書撰寫 必須極致專業。律師代寫訴狀的價值,就在於這一擊必中的法理深度。
Q6:為什麼委任律師處理準抗告比自辦更有效?
準抗告涉及複雜的程序法(如:處分之合法性 vs. 妥當性)。律師能調閱卷宗並精準引用憲法判決法理,這是普通人難以掌握的高層次防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