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贈與子女房產本意是傳承,但若未設下防護,恐面臨子女不孝、棄養甚至變賣家產的風險。依《民法》第416條規定,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有虐待、侮辱或不履行扶養義務者,贈與人得在知悉後1年內撤銷贈與。更積極的自保方式是採「附負擔贈與」,在贈與契約中明定子女需履行之義務(如每月給付生活費、提供醫療照顧等),若未履行則可撤銷贈與。本文由洪宇謙律師解析贈與撤銷條件、低價買賣的風險與自保策略。
父母贈與子女房產後,若子女不孝或不盡扶養義務,如何透過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?本文解析附負擔條款、自保機制與法律實務。
目錄
一、父母贈與子女房產的風險與常見爭議
許多父母在分配財產時,基於親情與傳統觀念,會選擇將房產直接贈與子女。然而,一旦完成過戶,房子法律上即成為子女的「完整所有權」,父母往往失去控制權,導致後續可能面臨被冷落甚至棄養的風險。
依《民法》第406條及第418條規定,贈與物一經交付,除非法律另有規定,否則不得請求返還。這意味著若無事先設計防護機制,父母權益極易受損。
- 子女取得房產後,態度丕變,拒絕探視與照料。
- 子女將房產變賣或設定抵押貸款,導致父母面臨被迫搬遷的風險。
- 父母年邁需醫療費用,子女卻以「房子已經是我的」為由拒絕支付。
二、附負擔贈與:贈與前的最佳防火牆
「附負擔贈與」是父母在贈與時最有效的自保工具。依《民法》第412條規定,贈與附有負擔者,如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,贈與人得撤銷贈與。
常見的附負擔條款設計:
- 扶養義務:明定子女需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費、定期探視或負責醫療照護。
- 居住權保障:約定父母擁有該房產的「終身居住權」,子女不得變賣或趕人。
- 禁止處分:約定在父母有生之年,子女不得將房產移轉或設定抵押給他人。
律師建議: 附負擔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(如金額、頻率),並載明於贈與契約中,甚至進行公證,以確保法律效力。
三、撤銷贈與的法律依據與適用情況
若贈與時未設負擔,父母仍可依《民法》第416條行使「防不孝條款」撤銷贈與。但需符合以下嚴格條件:
-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、其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,有故意侵害之行為,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(如傷害罪、公然侮辱罪)。
-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。
注意時效: 撤銷權必須在贈與人知悉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行使。若逾期未提告,權利即消滅。
四、買賣形式的贈與:折衷處理與自保技巧
為了節省贈與稅,許多父母會選擇以「二親等買賣」的方式移轉房產(需有資金流證明)。這種形式在法律上屬於買賣契約。
風險: 既然是買賣,子女即支付了對價,父母事後很難引用「撤銷贈與」的規定來收回房產。若子女不孝,父母將更難主張權利。
自保技巧: 即使形式上是買賣,仍可在買賣契約中加入「附解除條件」,例如約定若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,父母有權解除買賣契約並買回房產。
五、父母自保建議與法律救濟途徑
預防勝於治療,建議父母在財產傳承時採取以下步驟:
- 委任律師撰寫契約: 無論是贈與或買賣,務必由律師協助擬定完善的「附負擔」條款,白紙黑字寫清楚。
- 辦理預告登記: 為了防止子女擅自賣房,可向地政事務所辦理「預告登記」,限制房產移轉需經父母同意。
- 信託規劃: 將房產信託給銀行或可信賴之人,約定父母為受益人,確保晚年生活無虞,身後再移轉給子女。
- 證據保全: 若發生不孝情事,務必保留醫療單據、對話紀錄、報案紀錄等,作為日後訴訟撤銷贈與的證據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