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教您一次搞懂平日/例假/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公式與法律依據
目錄
一、加班費法條基礎|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、30、32 條重點解析
在台灣,《勞動基準法》清楚規範了加班費的計算方式,以保障勞工權益並抑制雇主過度濫用勞動力。以下整理重要法條內容與適用原則:
法條重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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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條:規範加班費計算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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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日加班(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外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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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者,加給 1/3(即 1.333 倍)以上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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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,再加給 2/3(即 1.667 倍)以上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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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,應加倍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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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息日加班(第36條所定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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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2小時加給 1又1/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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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延長加班2小時內者,加給 1又2/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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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0條: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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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條:除非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否則每日含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;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6小時;若經協議,可提升至54小時,每3個月合計不可超過138小時。
舉例說明(以每小時工資120元為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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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日加班 2 小時:120 × (1 + 1/3) × 2 = 320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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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日加班 4 小時:前2小時如上,再加 2.5 小時時數加給,依比例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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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息日加班 1 小時:120 × (1 + 1/3) = 160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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突發事件加班(平日):120 × 2 = 240 元
專業律師建議
這些加班費計算法律規定雖明確,但在實務操作上常見以下爭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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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是否依法核實登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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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是否違法以「固定加班費」抵換真實加班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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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休是否符合勞工意願,是否逾時仍未補休?
因此,建議您務必委任專業律師協助審視與計算,以確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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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加班時數都有合法佐證(工時紀錄、簽到系統、調度文件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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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工資計算無誤且依法發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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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無違法說辭(如片面約定補休、固定加班費涵蓋所有加班)。
律師能協助整理證據、核對薪資結構,並於必要時提起勞資爭議或仲裁,保障加班勞動權益,降低受不當對待風險。
二、平日延長工時加班費怎麼算?1 + 1/3 與 1 + 2/3 細節完整解析
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當勞工在平日正常上下班時間之外延長工時時,雇主應依以下規定給付加班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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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(也就是第9、10小時)者,按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1/3以上」(即時薪的1.34倍)計算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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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延長工時至第3、4小時(第11、12小時),則按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2/3以上」(即約1.67倍)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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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延長工時,應按「平日每小時工資 加倍發給」(即2倍時薪)。
加班費試算示例(以時薪 120 元為例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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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–10 小時加班(1.34倍):120 × 1.34 ≈ 160.8 元/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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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–12 小時加班(1.67倍):120 × 1.67 ≈ 200.4 元/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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突發狀況加班(2倍):120 × 2 = 240 元/小時
專業律師建議
雖然加班費的算法依法律規範明確,但在實務中常因僱主僅支付底薪計算、忽略津貼或誤用倍數(如誤寫成1.33倍/1.66倍)而遭勞檢糾正。特別是月薪包含多項組成部分時,加班時計算須以「經常性給付總薪資」換算時薪,切勿僅用底薪進行估算。
建議您委任熟悉勞動法的專業律師協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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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認加班時數是否完整紀錄,避免雇主逃漏或錯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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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視薪資明細結構,確保津貼、獎金等經常性給付納入計算基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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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爭議發生時協助召開勞資協商或提起仲裁、申訴,力保合法加班費得以實領,避免權益受損。
三、例假日與國定假日加班費差異:倍數與補休權益詳解
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6條、第39條及相關實務規範,例假日、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的加班處理方式各有不同,以下詳列法規與實際操作方式:
法條依據與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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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6條規定:勞工每7日中應有兩日休息,其中一天為例假,一天為休息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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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假日出勤:非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使勞工出勤。如勞工仍出勤,雇主須補給一天正常工資,並依法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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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定假日出勤(第37條規定的法定假日):若經勞工同意,需給付「當日工資 + 加班工資」,即 加倍薪資(2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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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息日加班(週休之一日):依第24條第2項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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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2小時加給 1 1/3 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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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加班時數加給 1 2/3 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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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因天災等緊急情況加班,應 加倍給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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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情況與計算方式(以 時薪 120 元 為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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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息日加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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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–2小時:120 × 1.34 ≈ 161 元/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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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–8小時:120 × 1.67 ≈ 200 元/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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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假日合法加班(如天災、事變認定下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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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給 1日工資 + 補休1天(若違法出勤則另遭罰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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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定假日加班(經雙方同意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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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「原工資 + 加倍薪資」,即時薪的 2倍 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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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律師建議
此類假日加班規定極易混淆(尤其例假日與休息日的差異),且含有「補休」與「罰責」的敏感條款。建議您 立即諮詢並委任專業律師協助,律師能協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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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認當日是否屬例假、休息日或國定假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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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核是否符合合法出勤理由(如是否屬於天災、緊急事變或經工會同意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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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保雇主依規定核算所屬加班費與補休權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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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勞資糾紛發生時,協助理清責任與爭取合理補償。
四、加班時數上限與變形工時選擇權:每月46→54 小時、3 個月總量管控
台灣勞基法第32條明定,雇主若需安排加班,須遵守每月與每日工時上限的規定。原則上加班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;但經 工會同意,或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經 勞資會議同意後,可延長至每月最多 54 小時,並且 每三個月加班時數總和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
法條依據重點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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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加班上限:正常工時+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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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加班上限為 46 小時,超過者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並進一步延展至54 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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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,且須遵守連續三個月為週期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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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加班制度涉及超過30名員工,雇主還需向 主管機關報備,才能生效。
實務操作情境解析
以下是常見情境與合法 VS 違法做法的對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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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法安排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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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月:加班 50 小時(工會同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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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 月:加班 44 小時(不超月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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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 月:加班 44 小時(總合 138 小時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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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風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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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第 1、2 月皆達標 54 小時,第 3 月也 54 小時,總計 162 小時,超出三月上限,屬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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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律師提醒
設定變形工時及延長工時制度雖能提升人力調度彈性,但牽涉複雜法規與程序要求,若未依法辦理或操控不當,可能引發重大法律風險與勞資爭議。以下是律師建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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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保程序合法:必須取得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決議,並在符合30人以上企業型態時 主動報備主管機關,才能合法啟用每月 54 小時/三月 138 小時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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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楚記錄:保存工時紀錄、會議紀錄、報備文件等,避免遭稽查或勞工提起權益訴求時無法反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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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免追溯滯後調整:雇主若未依程序辦理,試圖事後補件補同意,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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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律師協助操作制度:由專業律師協助審閱制度、撰擬公文,並協助通報備查,能降低勞資雙方誤解與爭議風險。
五、補休與加班費可否自行替換?勞資同意、員工權益與常見爭議舉例
在台灣勞動法制中,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或請領加班費,是一項涉及勞工自主權與雇主責任的重要議題。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2條之1規定:
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,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,應依實際加班時數計算補休時數。
請注意,勞工選擇補休時,補休時數與加班時數採 1:1比例 計算;亦不得由雇主片面制定補休制度代替加班費。若雇主與勞工間已有「一次性向後放棄加班費請求權且僅能補休」的協議,該協議無效,且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,違者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。
此外,依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第22條之2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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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休應依加班事實發生的先後順序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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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休期限不得超過雙方約定的特別休假週期之末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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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補休期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前仍未使用完畢,雇主應依加班時數重新給付加班費。
常見情境比較(以8小時加班為例)
情境描述 | 補休時數 | 加班費給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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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同意補休且雇主同意替代 | 8 小時補休 | 牽涉補休制度無需另外給付加班費 |
雇主片面規定只能補休、不給加班費 | 無效 | 勞工仍可主張加班費,雇主可能遭罰 |
補休期限屆滿仍未休 | 補休失效 | 雇主依法應於薪資給付日或30日內支付加班費 |
專業律師建議
儘管勞動法明定補休制度,但實務中仍有雇主以「公司文化」、「書面制度」等名義,片面規定補休不可退費或加班後必須補休,導致勞工未能請領應得加班費,權益受損。建議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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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遇到類似情況前三思是否簽署任何寫明只能補休、不得請領加班費之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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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取書面方式向雇主表明保留加班費請求權,或明確表示選擇加班費而非補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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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雇主違法片面規定補休,應立即委任律師協助,藉由書面交涉、勞動局申訴或法庭訴訟主張權益。
律師協助您整理補休與加班費之法律依據、蒐證相關協議文件與工作記錄,以及撰擬法律主張與提起訴訟,有助有效捍衛您的合法勞動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