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法律知識

保險拒賠爭議全解析:意外險、醫療險與定期險的法律問題與保護對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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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ankking 小編

洪宇謙律師

雍和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

私立東海大學法學士、國立中興大學法學碩士

保險拒賠爭議全解析:意外險、醫療險與定期險的法律問題與保護對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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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賠?意外險推說自殺酒駕、醫療險說不必要、定期險又拒絕續保,遇到拒賠怎麼辦?有哪些法律救濟方法?

目錄

一、保險拒賠的制度性問題

在我國現行制度下,保險公司於事故發生後選擇拒絕理賠,通常會出現三種情況:

  • 保戶選擇「算了」,不願花費時間與金錢爭取。

  • 透過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設置辦法》進行評議,但結果不一定保障消費者。

  • 進入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曠日廢時。

若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敗訴,保險公司僅需依《民法》第203條、第229條之規定,支付自應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的遲延利息(年利率5%),而無須承擔任何懲罰性賠償。若保險公司勝訴,則完全不需理賠,導致「拒賠」對保險公司幾乎沒有實質成本。因此,保險公司往往採取「消耗戰」作為最佳策略:

  • 不斷要求補件:以程序瑕疵為由,延宕審核時間。

  • 駁回申請理由繁多:常引用醫療顧問或不保事項,否認理賠必要性。

  • 轉嫁舉證責任:雖然《保險法》第54條、第64條規定,不保事項應由保險公司說明或舉證,但實務上常迫使保戶自行證明事故屬於理賠範圍。

對消費者而言,這樣的制度性劣勢意味著在沒有專業法律協助下,勝算極低。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77條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」,若沒有律師協助,保戶往往在證據準備與法律論述上處於弱勢。因此,若遭遇拒賠,建議務必及早委任律師,透過專業法律手段有效抗衡保險公司的拒賠策略,避免權益因制度漏洞而受損。

二、意外險拒賠的常見理由

在保險實務中,意外險的理賠爭議相當常見,保險公司往往利用契約條款或舉證困難作為拒賠理由。根據《保險法》第54條,保險契約應以書面訂立,並由保險人就「不保事項」負舉證責任;然而在現行實務運作下,保戶仍常因證據不足而處於弱勢。此外,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77條規定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」,使得許多案件最後反而成為保戶自行承擔沉重的舉證義務。

常見的拒賠理由如下:

  • 意外變自殺
    保險公司常主張死亡原因並非「外來突發事故」,而是自殺或故意行為。例如高處墜落案件,保險公司可能推定為自殺,拒絕理賠。依《保險法》第107條,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成立二年內自殺,保險人得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,實務上保險公司常藉此抗辯。

  • 車禍事故中的酒駕爭議與偽陽性問題
    在交通事故中,保險公司常以酒精濃度超標為由拒賠。但由於人體死亡後會自然產生乳酸,使用酵素分析測血時,可能產生酒精濃度偽陽性的情況,造成爭議。依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》第29條,若駕駛人因酒醉駕車肇事,保險公司得向加害人追償,但若證據不確實,卻仍以「酒駕」推定拒賠,實為爭議所在。

  • 舉證責任轉嫁給保戶
    雖然依《保險法》第64條,保險公司若主張事故屬於不保事項,應由其負舉證責任,但在實務上,保險公司常要求保戶自行提出完整醫療鑑定或死亡原因證據,否則便拒絕理賠。此舉使保戶陷入舉證困境,增加訴訟風險與成本。

在上述情況下,保戶若沒有專業法律協助,往往會因證據不足或程序瑕疵而失敗。委任律師可協助保戶:一方面透過專業鑑定與醫療文件佐證,另一方面在訴訟上援引《保險法》及相關判例,迫使保險公司履行契約義務。因此,當面對保險公司拒賠時,及早尋求律師協助,不僅能避免權益受損,更能大幅提高勝訴與理賠的機會。

意外變自殺

保險公司常主張死亡屬自殺或故意行為,拒絕理賠。例如高處墜落案件,常被推定為自殺。依《保險法》第107條,契約成立二年內自殺,保險人可免責。但實務上保險公司過度使用此條款,將舉證責任轉嫁給遺屬。

酒駕爭議與偽陽性

交通事故理賠時,保險公司常以「酒駕」為由拒賠。但死亡後人體代謝可能產生酒精,檢驗結果恐有偽陽性。依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》第29條,保險公司得向酒駕加害人追償,但須確實舉證,不得僅憑存疑數據拒賠。

舉證責任轉嫁

依《保險法》第64條,保險公司若主張不保事項,應由其負舉證責任。然而實務上,保險公司常要求保戶自行提出完整鑑定與病歷,否則拒賠,造成保戶陷入訴訟困境,需倚賴律師維護權益。

總結來說,「意外變自殺」、「酒駕偽陽性」與「舉證責任轉嫁」這三大拒賠理由,正是保險公司常用的防禦手段。表面上看似合法,實際上卻可能違反《保險法》明文,侵害保戶權益。建議所有遇到此類情況的保戶,務必及早委任律師,避免陷入保險公司設下的制度性陷阱。

三、醫療險理賠爭議

醫療險看似能保障病人治療所需,但在實務上,保險公司常利用「必要性」與「手術定義」模糊地帶,拒絕或減少理賠。依《保險法》第54條,保險契約應以書面載明約定事項;而《保險法》第64條亦規定,若保險人主張事故屬於「不保事項」,舉證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。然而,在醫療險爭議中,保戶往往因醫學專業判斷不同而陷入弱勢。

常見的爭議類型包括:

  • 必要性醫療的爭議
    保險公司常主張治療不具「醫療必要性」,因而拒賠或減額。例如:

    • PRP(高濃度血小板血漿)注射:尚未納入健保給付,保險公司常以「實驗性治療」為由拒賠。

    • 高頻熱凝治療:雖然符合健保「手術」給付定義,但若施行次數過多,保險公司會認定不具必要性而拒賠。

    • 住院天數:保險公司醫療顧問常否認部分住院日數的必要性,要求刪減給付天數。

  • 手術 vs. 處置的爭議
    醫療科技快速演進,內視鏡或雷射手術往往具備「檢查+治療」雙重功能,但保險公司卻常主張僅屬「處置」,而非「手術」,藉此拒賠。例如:

    • 乳癌粗針切片

    • 大腸鏡合併息肉切除

    • 視網膜雷射治療

    • 水冷式高頻熱凝治療

  • 精神病住院與拒賠案例
    精神疾病治療常需長期住院,但保險公司常以「治療方式不具醫療必要性」為由,拒絕支付相關醫療費用,導致精神疾病患者及家屬負擔沉重。

在上述爭議中,保戶若未熟悉《保險法》第54條、第64條的規範,或無法透過專業醫療鑑定反駁保險公司的主張,往往會因舉證不足而敗訴。此時,委任律師介入至關重要。律師可協助保戶蒐集醫療紀錄、爭取醫療專家證言,並援引法條主張保險公司應負舉證責任,避免保險公司片面解釋條款而拒賠。

四、定期險與拒絕續保的法律問題

在台灣,絕大多數的意外險與醫療險皆屬「定期險」,通常以一年一期的方式承保。雖然《保險法》第54條明定,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約定,且條款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;但由於「定期險」的本質是短期契約,保險公司在每期屆滿時擁有是否續保的決定權,導致消費者在出險後,往往面臨被拒絕續保的困境。

更進一步,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7條保障消費者在契約上不應受不公平條款拘束,但定期險契約卻因其短期性質,使保險公司有機可乘,在發生事故後,透過拒絕續保的方式,規避未來高額理賠責任。這種制度性風險,對投保人相當不利。

常見的情境如下:

  • 為何定期險容易被拒絕續保?
    出險後,保險公司認為保戶已成為高風險族群,於是選擇「不續保」,雖不違反《保險法》明文,但顯然違反保險保障的本質。

  • 罹癌後的保單陷阱案例
    例如:某保戶在55歲時確診大腸癌第1期,當年度理賠醫療費用15萬元,隔年卻被拒絕續保。兩年後癌症復發並轉移,治療費用高達50萬元,卻因無法續保而完全無法獲得理賠。

  • 保證續保的重要性與少數保單特例
    市場上少數保險商品(例如「保證續保型醫療險」)會承諾即使發生出險,仍必須允許續保。這類商品才真正符合保險制度「分散風險」的精神。然而,由於數量稀少,消費者若無專業律師或保險經紀協助審閱,往往難以辨識其中差異。

在實務上,保戶若因「拒絕續保」產生爭議,可能涉及《保險法》第54條、第54-1條(條款應清楚記載,避免顯失公平),以及《民法》第148條誠信原則的違反。但保險公司往往具備雄厚法務資源,單一保戶難以抗衡。因此,建議若遇到定期險不續保問題,應盡早委任律師協助,不僅能釐清條款是否涉及不當約定,亦能透過訴訟或評議機制爭取權益。

換言之,定期險的「不保證續保」本質,正是保險公司常用的風險轉嫁手法。若要真正保障自身權益,除了投保前必須謹慎審閱條款,更應於發生爭議時,及早尋求律師專業協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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