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肇事逃逸・過失致死・交通事故賠償訴訟|勝訴案例
肇事逃逸・過失致死・車禍賠償・交通事故和解|交通事故訴訟專門律師
肇事逃逸新制全解析:刑法第185條之4怎麼判?「致死/重傷」與「僅受傷」如何分流,民事求償與保險一次看懂
肇事逃逸是交通案件中最常被搜尋、也最容易被誤解的關鍵字。過去只要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」一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曾引發比例原則與明確性爭議。大法官釋字第777號後,立法者修正《刑法》第185條之4,明確把情節「分流」:①致人死亡或重傷者,維持較重的1年以上7年以下;②僅致受傷者,改為6月以上5年以下;③事故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(例如突發、不可歸責情況)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另外,舊案若新法較輕,仍可依《刑法》第2條主張從舊從輕;量刑階段則可評估《刑法》第41條易科罰金的可行性。實務上,案件在偵查初期就會被「定調」——一句不精準的說詞、一次未謹慎的現場重建或草率的和解,都可能讓案子從「僅受傷」被評價成「重傷/死亡」,壓縮緩刑與易科空間。專業辯護會先拆解事故機制與歸責層級,再依第185條之4的新結構,盡力爭取「僅受傷分流」「無過失減免」「從舊從輕」「易科罰金」四條保命線。
刑事之外,民事求償同樣關鍵。法律把車禍列為侵權行為:只要他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你的權利,就要負賠償責任(《民法》第184條)。汽車屬高危險器物,立法提高了保護門檻:即便一時難以證明駕駛過失,只要事故與車輛運轉的危險有相當因果關係,車主/使用人仍可能負危險責任(《民法》第191條之2),常見於「撞到行人但肇責比例未明」的情境。可請求的損害,實務上主要包含:醫療、交通、看護等實支實付與工作損失/勞動能力減損(休養停工+傷殘後長期減損,見《民法》第193條)、生活上增加之必要費用(義肢、輪椅、無障礙改裝等)、以及精神慰撫金(《民法》第195條)。若受害人不幸死亡,另有喪葬費與扶養利益損失(《民法》第192條)可由近親屬主張。數額計算依據單據與客觀資料,像薪資單、報稅憑證、勞保投保薪資、雇主證明、接案紀錄等;看護費依醫囑與市價估算;長期器材汰換與復健費用應納入將來損害評估。
保險面的影響也別忽略:強制汽車責任保險(強制險)與任意險通常能提供基本理賠與法律協助,但部分條款對「逃逸」可能有除外或減額規定(以實際保單條款為準)。因此,完整蒐證+妥善與被害人協商,常是同時降低刑事與民事風險的共同關鍵。建議第一時間保全行車紀錄器與現場影像、叫救護/報警留存紀錄、保存醫療資料與支出單據,並儘速與保險公司通報,避免理賠爭議。
為什麼要盡早委任律師?肇事逃逸案件牽涉「刑事分流與量刑策略」「事故鑑定與過失判斷」「民事損害計算與保險理賠」三條並行戰線;任何環節的疏失,都可能放大刑度或讓賠償被低估、甚至被拒賠。專業律師會在偵查早期就介入:指導到案說詞、檢視搜索勘驗是否合法、協調專業鑑定與醫療證據、評估和解時機與條件、串接強制險直賠與民法請求的最優順序,同時把握《刑法》第185條之4的新制分流、《刑法》第2條從舊從輕與第41條易科罰金等關鍵節點,整體降低風險、爭取最佳結果。
結論:新制下的肇事逃逸,已不再「一刀切」;致死/重傷、僅受傷、非可歸責事故三種態樣各有不同處理邏輯。面對實務落差,最務實的做法是:及早蒐證、同步處理刑民與保險、盡速委任熟悉交通刑事與事故鑑定的律師。若你或家人正經歷車禍與肇事逃逸風險,請把事故資料、醫療與保險文件整理好,立即與專業律師討論,才能把「要負多少刑、要賠多少錢」降到最低,並確保你應得的每一塊錢都回得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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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離開現場被控肇事逃逸
成功為客戶爭取不起訴處分
客戶不慎與人擦撞,未停下查看便離開現場,被控刑事肇事逃逸,所幸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車禍對方不賠償,交通事故鑑定我方全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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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遭遇車禍,交通事故鑑定全責,所幸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於法庭逆轉為對方全責,52萬成功全額判賠。

肇事逃逸遭法辦,無賠償便取得緩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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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失致死一審判1年2月,上訴二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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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偵查庭到一審委任他所律師,一審判刑1年2月;諮詢法律我幫您後,二審由本所接手上訴,成功取得緩刑。

交通事故被控肇事逃逸、公共危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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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駕遭撞死對方擺爛不賠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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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對方提告求償281萬
委任律師後判決只需賠19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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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
Q1被警約談、搜索或偵訊時,第一時間該做什麼?能要求律師到場嗎?
可以、而且越早越好。你有權聘任或請求指定辯護人、並在偵查中由律師接見與提供協助;除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湮滅、勾串等風險,不得任意限制接見與通信。到場後,律師會把關你是否被完整告知權利、詢問是否合法、筆錄是否出於自願,並即時卡住不必要(或具風險)的細節供述;法院定罪須「有證據」,自白不得單獨作為有罪基礎,違法取得證據原則上應排除。
Q2 「施用第二級毒品」會判多久?有沒有機會先走觀察勒戒或爭取緩起訴?
施用第一、第二級毒品本身有處罰規定;但法律另設「觀察、勒戒」制度:對施用第一、第二級毒品者,檢、警移送後,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;視成癮、再犯情形,後續可能命強制戒治。若案情輕微、初犯、願意就醫或公益給付並具悔意者,實務常見「緩起訴」作為處理路徑之一,是否適用由檢察官依個案裁量。這些都需要從偵查初期由律師評估病程史、驗尿、供述範圍與補強資料的時機,設計最有利的處理節奏。
Q3 少量「持有」跟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差很多,怎麼避免被貼上較重的罪名?
「持有」(是否達一定量、是否自用)與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在法定刑度上落差極大。最高法院憲法法庭已就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的評價與證明標準作出說明;檢方通常會從對話紀錄、分裝方式、價格磋商、金流工具等推論販賣意圖。律師的工作重點,是把時間線、對話脈絡、金流缺口、來源去向、持有目的做出合理解釋,爭取把案件定性留在「施用/單純持有」層級。
Q4 「製造/運輸/販賣/轉讓」不同級毒品的刑度怎麼分?為何影響辯護策略?
條例對第 1、2、3、4 級毒品分層處罰:例如對「第一級毒品之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」處最重、第二級次之,第三、四級再往下;是否屬「販賣」或「轉讓」、是否具營利、是否屬共同正犯,都會影響量刑區間與沒收。案件一開始就要釐清你被起訴(或偵辦)的是哪一級、哪一種行為態樣,才能對應蒐證與供述策略(例如縮小為「轉讓」或否認營利性、爭點鎖定在證據補強是否成立)。
Q5 手機聊天紀錄、針孔或通聯能不能當證據?哪些情況可以「排除」?
原則上,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定罪基礎;搜索、扣押與通訊監察都需要符合法定要件與令狀程序,否則可主張排除或瑕疵補正不足。常見攻防包括:搜索票標的是否具體、範圍是否逾越、通監是否有令狀、保存/勘驗過程有無中斷或未封存、鑑定流程是否可驗證完整性。這是技術密集的程序戰,務必由律師在偵查早期就介入檢視。
Q6 要怎麼挑毒品案件律師?需要簽委任書嗎?律師能做哪些事?
務實指標是:是否長期處理毒品案件、是否熟悉程序法與證據排除、是否懂得把「施用/持有」與「販賣」切割、能不能就觀察勒戒與緩起訴提出具體路徑與準備清單。形式上,應與律師簽委任(或法律扶助轉介);偵查與羈押階段,律師享有接見與通信權,並負有職務上保密義務,能即時替你遞狀、聲請閱卷、聲請交保或具結不逃亡、不勾串、提出醫療或就業計畫,為日後處理(不起訴/緩起訴/量刑)鋪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