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施用、運輸、種植、販賣勝訴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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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毒品・藥事法|勝訴案例

毒品持有罪責減輕・藥事法轉讓・販毒・施用毒品被抓|毒品案件律師推薦

毒品無罪・緩刑・不起訴・緩起訴關鍵

委任毒品案件律師是保命的關鍵,因為毒品案件怎麼定罪、怎麼量刑,全靠條文細節與證據攻防的拿捏。同樣是被查獲毒品,若被認定販賣第二級毒品將面臨重刑(見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對販賣、運輸、轉讓等行為之處罰規範;各級毒品與行為的刑度在條文中分別列明),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單純持有的法益與刑責評價又不同(施用之處罰規定見同條例第10條;持有按淨重多寡與意圖販賣與否而區分,參照第11條等相關條文);一個不精準的陳述,就可能把持有演變成意圖販賣而持有,量刑天差地遠。
程序與證據法則是翻盤的命脈——法院必須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,無證據不得認定(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4條),被告自白不得作為唯一有罪判決基礎且須有補強證據(第156條),違法取得之證據原則上應排除(第158條之4);律師懂得如何針對搜索扣押、通聯還原等細節主張違法或補強不足。是否有機會爭取緩起訴(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53條之1),或在毒品案件中因自白、供出來源、協助偵查而爭取減輕甚至免除其刑(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7條),都需要在偵查初期就由律師介入設計節奏與文字風險,單靠自行寫狀或事後補救往往不足。舉例來說:

  1.  同樣查獲10克第二級毒品,若警方蒐證顯示你參與價量談定與交付安排,檢方會往「販賣」或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評價(重刑);若能藉聊天脈絡與金流缺口切回「施用/單純持有」,量刑立即下修(條文依據見毒防條例第10、11條等)。
  2. 若搜索程序瑕疵(未具體指明標的、越權擴張等),可爭取依《刑訴法》第158條之4排除得自該程序的證據,連帶動搖整個關聯證據鏈。
  3. 初犯、未獲利、非核心角色,且願意完成藥癮治療或公益給付者,律師可依《刑訴法》第253條之1爭取緩起訴,或依毒防條例第17條的「供出來源、協助查緝」爭取最有利量刑與保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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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起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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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級毒品製造一審7年10月,上訴二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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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職租借帳戶遭控洗錢案例 不起訴處分

遭搜索票人贓俱獲,被控二級毒品販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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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寄大麻遭查獲,被控二級毒品運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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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搜索票人贓俱獲,被控二級毒品持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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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新北警違法搜索,查扣海洛因十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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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

Q1被警約談、搜索或偵訊時,第一時間該做什麼?能要求律師到場嗎?

可以、而且越早越好。你有權聘任或請求指定辯護人、並在偵查中由律師接見與提供協助;除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湮滅、勾串等風險,不得任意限制接見與通信。到場後,律師會把關你是否被完整告知權利、詢問是否合法、筆錄是否出於自願,並即時卡住不必要(或具風險)的細節供述;法院定罪須「有證據」,自白不得單獨作為有罪基礎,違法取得證據原則上應排除。

Q2 「施用第二級毒品」會判多久?有沒有機會先走觀察勒戒或爭取緩起訴?

施用第一、第二級毒品本身有處罰規定;但法律另設「觀察、勒戒」制度:對施用第一、第二級毒品者,檢、警移送後,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;視成癮、再犯情形,後續可能命強制戒治。若案情輕微、初犯、願意就醫或公益給付並具悔意者,實務常見「緩起訴」作為處理路徑之一,是否適用由檢察官依個案裁量。這些都需要從偵查初期由律師評估病程史、驗尿、供述範圍與補強資料的時機,設計最有利的處理節奏。

Q3 少量「持有」跟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差很多,怎麼避免被貼上較重的罪名?

「持有」(是否達一定量、是否自用)與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在法定刑度上落差極大。最高法院憲法法庭已就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的評價與證明標準作出說明;檢方通常會從對話紀錄、分裝方式、價格磋商、金流工具等推論販賣意圖。律師的工作重點,是把時間線、對話脈絡、金流缺口、來源去向、持有目的做出合理解釋,爭取把案件定性留在「施用/單純持有」層級。

Q4 「製造/運輸/販賣/轉讓」不同級毒品的刑度怎麼分?為何影響辯護策略?

條例對第 1、2、3、4 級毒品分層處罰:例如對「第一級毒品之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」處最重、第二級次之,第三、四級再往下;是否屬「販賣」或「轉讓」、是否具營利、是否屬共同正犯,都會影響量刑區間與沒收。案件一開始就要釐清你被起訴(或偵辦)的是哪一級、哪一種行為態樣,才能對應蒐證與供述策略(例如縮小為「轉讓」或否認營利性、爭點鎖定在證據補強是否成立)。

Q5 手機聊天紀錄、針孔或通聯能不能當證據?哪些情況可以「排除」?

原則上,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定罪基礎;搜索、扣押與通訊監察都需要符合法定要件與令狀程序,否則可主張排除或瑕疵補正不足。常見攻防包括:搜索票標的是否具體、範圍是否逾越、通監是否有令狀、保存/勘驗過程有無中斷或未封存、鑑定流程是否可驗證完整性。這是技術密集的程序戰,務必由律師在偵查早期就介入檢視。

Q6 要怎麼挑毒品案件律師?需要簽委任書嗎?律師能做哪些事?

務實指標是:是否長期處理毒品案件、是否熟悉程序法與證據排除、是否懂得把「施用/持有」與「販賣」切割、能不能就觀察勒戒與緩起訴提出具體路徑與準備清單。形式上,應與律師簽委任(或法律扶助轉介);偵查與羈押階段,律師享有接見與通信權,並負有職務上保密義務,能即時替你遞狀、聲請閱卷、聲請交保或具結不逃亡、不勾串、提出醫療或就業計畫,為日後處理(不起訴/緩起訴/量刑)鋪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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