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訴請離婚・給付扶養費|勝訴案例
離婚訴訟・離婚協議書・監護權・扶養費・親權行使・探視權・剩餘財產分配|離婚專科律師
監護權怎麼判?共有房屋要怎麼「同意處分」?—離婚監護、扶養費與不動產
我國民法用語不是「監護權」,而是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」,核心標準是「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」。法院會綜合照顧能力、主要照顧事實、子女年齡意願、父母教養態度、生活穩定性等因素判斷(實務常以家庭訪視、社工評估作為參考)。法律基礎見民法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義務與其調整規定,及明定審酌因素的條文(所謂「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」條款)。若雙方正在打離婚官司,離婚本身必須符合民法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;但就算離婚事由不成立,法院仍可就子女的權利義務作暫時或本案處分,以避免孩子處於風險。離婚事由的清單可見民法裁判離婚條文。 確定由哪一方行使子女權利義務後,另一方通常享有合理探視與共同重要事項決定參與(例如學區變更、重大醫療)。扶養費數額則以子女需要與雙方經濟能力為基準,法院會依具體支出(托育、教育、醫療、交通、房租等)與父母負擔比來核定。這些安排都離不開「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」的統一標準;即使之後情勢重大變更(失業、搬遷、孩子需求改變),仍可聲請變更。
實務上常見兩種共有: 分別共有(親友繼承或共同買房最常見):原則上「使用、收益」可依持分比例或協議處理;涉及「處分或設定負擔」屬重大事項,通常須全體共有人同意,不能以少數或單一持分人逕行出售整棟房屋。司法實務對分別共有重大事務一向採一致或高度同意原則。 公同共有(像宗親會產業等):法律直接要求依全體共有人之目的而共同行使,處分更偏向一致決。 若談不攏,任何共有人都可以向法院請求「分割共有物」,法院得依個案狀況改採原物分配、變價分配或其他適當方法,以終結僵局。 大多數夫妻採「法定財產制」。離婚(或配偶死亡)時,各自婚後財產淨額的差額要做「剩餘財產分配」:誰婚後淨增多,須把超出對方的部分分一半給對方。這是民法的強制規範,與誰拿到監護沒有直接連動,但常與扶養費、家事分工證據一起被整體評估與談判。 親權爭議:準備主要照顧事實(接送、課後、醫療)、生活規劃(就學、照顧網絡)、對方不適任事證(如家暴紀錄、酒藥、虐待),以及社工或學校意見。 不動產爭議:整理產權、持分比例、歷次協議紀錄、租約/貸款明細、修繕與稅費支付紀錄;重要交易(出售、設定抵押)務必確認「共有人同意」或以法院分割判決作依據,避免日後被主張無效或侵權。 財產分配:婚後收入、帳戶流水、基金/股權、保單價值、房貸本息、家庭支出分攤,都會進入「剩餘財產」計算,缺憾的憑證需及早補強或聲請調卷。
親權與不動產糾紛牽涉的不是單一條文,而是證據設計+程序節奏:臨時處分、家事調解、社工訪視、監護評估、鑑定、共有物分割程序、變價分配與拍定、剩餘財產盤點……每一步的順序與文件撰寫,會直接影響法官對「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」及「不動產處分是否有效」的認定。專業律師能在一開始就替你圈定策略:是先打親權暫時處分,穩住孩子生活,再談財產?還是先啟動共有物分割以降低財務壓力,再回頭談監護與扶養?同時,律師會確保所有聲請、協議與存證文字不自我設限、不放棄權利、不誤觸程序地雷(例如誤把「提醒」寫成無效的催告、未載明「不構成承認之表示」等),並以法條與實務見解為後盾爭取最佳結果。親權判斷與扶養核定繫屬於「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」的整體衡量(民法相關規範),共有處分與分割亦有明確實務與法律框架(民法分別/公同共有、分割規定),婚後財產的歸屬再由剩餘財產分配補正(民法1030-1)。
家事訴請離婚・給付扶養費|勝訴案例

老公爭奪獨子監護權,爭執不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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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與老公經常爭吵,想離婚但是老公想爭奪獨子監護權,幸好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成功為客戶取得監護權、每月9千元扶養費。

監護權交往會面、扶養費喬不攏
成功為客戶取得監護權、每月2萬5千元扶養費
客戶原本想與老公協議離婚,還去便利商店買離婚協議書隨便寫,後來監護權和交往會面、扶養費陸續出問題仍要訴訟,幸好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為客戶取得監護權、每月2萬5千元扶養費。

老公爭奪監護權,為母則強
成功為客戶取得監護權、每月2萬元扶養費及一次性給付55萬剩餘財產分配
客戶老公要爭奪監護權以及剩餘財產分配,幸好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為客戶取得監護權、每月2萬元扶養費及一次性給付55萬剩餘財產分配。

老公數位監控快窒息,遭趕出家門
成功為客戶取得監護權、每月2萬元扶養費
客戶與老公經常爭吵,還遭數位監控快窒息,一次爭吵遭趕出家門,幸好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成功為客戶取得監護權、每月2萬元扶養費。

結婚不久丈夫入監,多年來已無夫妻之實
成功判決訴請離婚
客戶的老公結婚後不久便入監服刑,多年獨守空閨,幸好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成功為客戶爭取判決訴請離婚。

與前配偶爭執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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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與前夫離婚協議到超商買現成的隨便簽一簽,後續爭取監護權及扶養費需要提出告訴,幸好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成功為客戶取得監護權、每月2萬5千元扶養費。

老公在外有人提離婚,差點遭淨身出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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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的老公在外有人一直提離婚,還要淨身出戶,幸好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為客戶取得監護權及每月1萬元扶養費。

前男友射後不理獨自扶養小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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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公在小孩出生前就離家無影無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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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的老公在小孩出生之前就離家無影無蹤,客戶獨自扶養小孩,幸好諮詢法律我幫您後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為客戶取得監護權以及每月2萬元扶養費。
常見問答
Q1被警約談、搜索或偵訊時,第一時間該做什麼?能要求律師到場嗎?
可以、而且越早越好。你有權聘任或請求指定辯護人、並在偵查中由律師接見與提供協助;除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湮滅、勾串等風險,不得任意限制接見與通信。到場後,律師會把關你是否被完整告知權利、詢問是否合法、筆錄是否出於自願,並即時卡住不必要(或具風險)的細節供述;法院定罪須「有證據」,自白不得單獨作為有罪基礎,違法取得證據原則上應排除。
Q2 「施用第二級毒品」會判多久?有沒有機會先走觀察勒戒或爭取緩起訴?
施用第一、第二級毒品本身有處罰規定;但法律另設「觀察、勒戒」制度:對施用第一、第二級毒品者,檢、警移送後,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;視成癮、再犯情形,後續可能命強制戒治。若案情輕微、初犯、願意就醫或公益給付並具悔意者,實務常見「緩起訴」作為處理路徑之一,是否適用由檢察官依個案裁量。這些都需要從偵查初期由律師評估病程史、驗尿、供述範圍與補強資料的時機,設計最有利的處理節奏。
Q3 少量「持有」跟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差很多,怎麼避免被貼上較重的罪名?
「持有」(是否達一定量、是否自用)與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在法定刑度上落差極大。最高法院憲法法庭已就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的評價與證明標準作出說明;檢方通常會從對話紀錄、分裝方式、價格磋商、金流工具等推論販賣意圖。律師的工作重點,是把時間線、對話脈絡、金流缺口、來源去向、持有目的做出合理解釋,爭取把案件定性留在「施用/單純持有」層級。
Q4 「製造/運輸/販賣/轉讓」不同級毒品的刑度怎麼分?為何影響辯護策略?
條例對第 1、2、3、4 級毒品分層處罰:例如對「第一級毒品之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」處最重、第二級次之,第三、四級再往下;是否屬「販賣」或「轉讓」、是否具營利、是否屬共同正犯,都會影響量刑區間與沒收。案件一開始就要釐清你被起訴(或偵辦)的是哪一級、哪一種行為態樣,才能對應蒐證與供述策略(例如縮小為「轉讓」或否認營利性、爭點鎖定在證據補強是否成立)。
Q5 手機聊天紀錄、針孔或通聯能不能當證據?哪些情況可以「排除」?
原則上,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定罪基礎;搜索、扣押與通訊監察都需要符合法定要件與令狀程序,否則可主張排除或瑕疵補正不足。常見攻防包括:搜索票標的是否具體、範圍是否逾越、通監是否有令狀、保存/勘驗過程有無中斷或未封存、鑑定流程是否可驗證完整性。這是技術密集的程序戰,務必由律師在偵查早期就介入檢視。
Q6 要怎麼挑毒品案件律師?需要簽委任書嗎?律師能做哪些事?
務實指標是:是否長期處理毒品案件、是否熟悉程序法與證據排除、是否懂得把「施用/持有」與「販賣」切割、能不能就觀察勒戒與緩起訴提出具體路徑與準備清單。形式上,應與律師簽委任(或法律扶助轉介);偵查與羈押階段,律師享有接見與通信權,並負有職務上保密義務,能即時替你遞狀、聲請閱卷、聲請交保或具結不逃亡、不勾串、提出醫療或就業計畫,為日後處理(不起訴/緩起訴/量刑)鋪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