棄養、免除扶養義務勝訴案例

棄養、免除扶養義務勝訴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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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免除扶養義務・遺棄|勝訴案例

棄養・未盡扶養義・免除扶養義務・社會局來函處理|免除扶養義務律師推薦

免除扶養義務申請全攻略|父母疏於養育、虐待、重大不法可免扶養

想擺脫「明明沒被照顧、長大卻要每月付錢」的無力感?先釐清:我國對直系血親與配偶間原則上互負扶養義務(誰對誰要負擔、配偶對翁姑同居時的義務等),是寫在民法裡的基本規則。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而多個親屬同時有義務時,法律也訂有先後順序與按能力分擔的原則(例如卑親屬先於尊親屬等)。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扶養的「程度與內容」則以維持受扶養者生活所必要為限,並視資力、身分關係與生活狀況調整。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關鍵在於:什麼情況可以依法「免除」? 2023增訂的民法第1118-1明定,若受扶養權利人(多為父母)對扶養義務人(多為成年子女)曾有重大不法侵害、嚴重虐待或長期嚴重怠於扶養等情形,法院得裁判免除其扶養義務,視情節可全部或一部免除。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實務上另明確指出:免除並非自動生效,須向家事法院聲請(起訴)取得裁判;且裁判原則上不溯及既往,過去既確定或已發生的扶養金請求,不因日後免除而當然消滅。程序面屬「扶養事件」,依法由家事法院審理。 要提升勝算,證據是命門:成長階段被遺棄、長期未盡撫育義務的客觀紀錄(戶籍遷出與實際監護事實、社工或學校函證)、保護令紀錄、通報資料、醫療驗傷、警方筆錄、既往判決或和解、長年零扶養金的金流與往來紀錄、家族親友證述、社群或通訊辱罵與威脅截圖等,皆能呼應第1118-1條所要求的「重大」「嚴重」「長期」等要件。法院也會同時衡量雙方經濟能力與實際需要,避免把扶養義務轉嫁給弱勢一方;這與民法對扶養程度與分擔之一般規範一體運作。常見三個迷思也要破除:其一,「父母沒撫養我=一定免除」並不當然成立,仍須達到法律上「嚴重怠於扶養」的密度與期間,並提交可被採信的證據鏈;其二,「免除了就不用付以前的」多半不對,原則上僅對將來生效(是否及於既往,仍需看個案與法院裁量)。 其三,「我姊弟本來就該均分負擔」是方向沒錯,但誰先負擔、如何按能力分攤,法律有順序與比例設計,主張時要同時把家中其他義務人拉進討論與審理框架。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為何強烈建議盡早委任律師? 第一,法律門檻與舉證要素高度技術化:第1118-1條的「重大」「嚴重」「長期」如何被證據具體化、如何整理時間線與事實關聯、如何回應對方抗辯(例如偶有金錢往來即主張曾扶養),需要專業攻防。第二,程序策略關鍵:若對方同時提「給付扶養費」之訴,須在家事程序中合併或反請求,並把1114、1117、1118-1等規範與家庭分工史實扣緊呈現,避免單線被動挨打。 第三,判決效果與執行:就未來免除範圍、過往金額的處理、是否調整他人分擔比例(1115)與給付方式(1119至1121)等,均涉及裁判主文設計與後續執行。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+1 實務建議路線:先做「證據健檢」與時間線梳理→由律師撰擬起訴狀(或聲請狀),明確主張免除法條與事實要件→同步蒐集並聲請調取社福、學校、醫療、警政等客觀資料→如對方先起訴要扶養,則即刻以第1118-1條抗辯並提出反請求→於調解或審理中,爭取「全部免除」或至少「部分免除/降低數額」,並處理其他共同義務人之分擔。若你正承受無法負擔的扶養壓力、又有明確被遺棄、虐待或重大不法的過往,別獨自硬撐——讓熟悉家事訴訟與民法親屬編的律師,替你把證據說成人話、把委屈化為裁判要件,盡快把未來從不合理的義務中解脫出來。

家事免除扶養義務・遺棄|勝訴案例

求職租借帳戶遭控洗錢案例判決完全免除扶養義務

爛賭父要求扶養,上法庭才知不是講清楚就可以

成功為客戶取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判決

客戶遭爛賭父聯手社會局來文要求扶養,客戶自行開庭後遇瓶頸故而諮詢,本所律師成功取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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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5歲離家,社會局來公文要求扶養

成功為客戶取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判決

客戶收到社會局公文要求扶養5歲離家的父親,客戶諮詢後委任本所律師,本所律師成功取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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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局要求負擔每月3萬護理之家費用

成功為客戶取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判決

收到社會局來文要求負擔每月3萬護理之家費用,客戶還是公司負責人,本所律師成功取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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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島五兄弟對上金門家暴父

成功為客戶取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判決

客戶為金門長大,在本島成家的五兄弟,收到社會局來文要求扶養家暴父,本所律師親赴金門與社會局調解以及開庭,成功取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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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職租借帳戶遭控洗錢案例判決完全免除扶養義務

從小不聞不問的母親,社會局來函要求扶養

成功為客戶取得減輕扶養義務判決

客戶母親從小不聞不問,經諮詢委任本所律師,成功爭取只需要負擔健保費,其餘扶養義務全部免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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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

Q1被警約談、搜索或偵訊時,第一時間該做什麼?能要求律師到場嗎?

可以、而且越早越好。你有權聘任或請求指定辯護人、並在偵查中由律師接見與提供協助;除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湮滅、勾串等風險,不得任意限制接見與通信。到場後,律師會把關你是否被完整告知權利、詢問是否合法、筆錄是否出於自願,並即時卡住不必要(或具風險)的細節供述;法院定罪須「有證據」,自白不得單獨作為有罪基礎,違法取得證據原則上應排除。

Q2 「施用第二級毒品」會判多久?有沒有機會先走觀察勒戒或爭取緩起訴?

施用第一、第二級毒品本身有處罰規定;但法律另設「觀察、勒戒」制度:對施用第一、第二級毒品者,檢、警移送後,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;視成癮、再犯情形,後續可能命強制戒治。若案情輕微、初犯、願意就醫或公益給付並具悔意者,實務常見「緩起訴」作為處理路徑之一,是否適用由檢察官依個案裁量。這些都需要從偵查初期由律師評估病程史、驗尿、供述範圍與補強資料的時機,設計最有利的處理節奏。

Q3 少量「持有」跟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差很多,怎麼避免被貼上較重的罪名?

「持有」(是否達一定量、是否自用)與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在法定刑度上落差極大。最高法院憲法法庭已就「意圖販賣而持有」的評價與證明標準作出說明;檢方通常會從對話紀錄、分裝方式、價格磋商、金流工具等推論販賣意圖。律師的工作重點,是把時間線、對話脈絡、金流缺口、來源去向、持有目的做出合理解釋,爭取把案件定性留在「施用/單純持有」層級。

Q4 「製造/運輸/販賣/轉讓」不同級毒品的刑度怎麼分?為何影響辯護策略?

條例對第 1、2、3、4 級毒品分層處罰:例如對「第一級毒品之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」處最重、第二級次之,第三、四級再往下;是否屬「販賣」或「轉讓」、是否具營利、是否屬共同正犯,都會影響量刑區間與沒收。案件一開始就要釐清你被起訴(或偵辦)的是哪一級、哪一種行為態樣,才能對應蒐證與供述策略(例如縮小為「轉讓」或否認營利性、爭點鎖定在證據補強是否成立)。

Q5 手機聊天紀錄、針孔或通聯能不能當證據?哪些情況可以「排除」?

原則上,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定罪基礎;搜索、扣押與通訊監察都需要符合法定要件與令狀程序,否則可主張排除或瑕疵補正不足。常見攻防包括:搜索票標的是否具體、範圍是否逾越、通監是否有令狀、保存/勘驗過程有無中斷或未封存、鑑定流程是否可驗證完整性。這是技術密集的程序戰,務必由律師在偵查早期就介入檢視。

Q6 要怎麼挑毒品案件律師?需要簽委任書嗎?律師能做哪些事?

務實指標是:是否長期處理毒品案件、是否熟悉程序法與證據排除、是否懂得把「施用/持有」與「販賣」切割、能不能就觀察勒戒與緩起訴提出具體路徑與準備清單。形式上,應與律師簽委任(或法律扶助轉介);偵查與羈押階段,律師享有接見與通信權,並負有職務上保密義務,能即時替你遞狀、聲請閱卷、聲請交保或具結不逃亡、不勾串、提出醫療或就業計畫,為日後處理(不起訴/緩起訴/量刑)鋪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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