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法律知識

  • 被聲押怎麼辦?律師教你 3 招拼交保與反擊刑事訴訟法 101 羈押程序不正義!

    被聲押怎麼辦?律師教你 3 招拼交保與反擊刑事訴訟法 101 羈押程序不正義!

  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,羈押並非「處罰」,而是一種「保全措施」。理解本條的重要性在於辨識「犯罪嫌疑」與「羈押必要性」的差異。即便檢方認為你有罪,也不代表就能關押你。理解羈押的本質是為了防止被告落跑或串供,而非提前服刑。委任律師進行「羈押適法性鑑定」,是防止公權力過度侵害、爭取回家吃晚餐的第一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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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二審判有罪還能上訴嗎?律師教你刑事訴訟法 376 條突破限制的生存策略

    刑事訴訟制度中,原則上採「三級三審制」。然而,為了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,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 設定了一道防火牆。它規定了特定「輕微罪名」在經過二審高等法院判決後,除非符合極特定要件,否則不得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。這意味著二審判決即為「終局判決」。這項規定原本是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,但隨著人權意識抬頭,大法官曾多次針對本條限制提出違憲疑義,促成了近年來的法律修正。理解 376 條,是評估官司是否還有「下一場」的首要關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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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司法警察官權限大揭秘!被警察傳喚怎麼辦?律師教你偵查刑事訴訟法 229 條防護關鍵

   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 扮演了偵查基石的角色。它明確指出哪些人屬於「司法警察」,並規範了他們在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時的法律義務。不同於行政警察的預防工作,司法警察的職權更側重於「犯罪後的追緝與證據收集」。理解 231 條的重要性,在於確認執法人員的權限來源。當基層員警對您進行盤查、帶回警局、或是製作初步詢問筆錄時,他們正是依據本條行使職權。此時,程序的合法性將直接影響後續法庭上的證據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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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告訴、告發差在哪?常見法律名詞用語解釋與民刑事訴訟必修課

    法律用語並非單純的文字遊戲,而是具備嚴格法定效果的「邏輯指令」。依據 《民法》 或 《刑事訴訟法》,一旦在契約或筆錄中誤用術語,其法律後果往往不可逆。例如,在買賣契約中將「定金」寫成「訂金」,在爭議發生時,您可能完全無法主張雙倍返還的保障。理解常見用語的重要性,在於釐清「您現在處於什麼法律狀態」。許多當事人在未經律師鑑定前,隨意簽署含有特定術語的文件,導致在法庭上被對造律師「抓字眼」而陷入劣勢。委任律師進行「法律用語定性」與「早期證據保全」,是守護正義的最高起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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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被警察傳喚怎麼辦?律師揭秘「緘默權」與「律師權」刑事訴訟法 95 條救命關鍵

   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 被譽為「被告的救命符」。這條法律並非單純的行政作業,而是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的具體體現。它規範了執法機關在面對公民行使公權力時,必須先揭露其權利,以弭平權力不對等的資訊落差。理解告知義務的重要性,在於確認「你現在的身分與處境」。許多人在警局時因為緊張,在未獲告知權利的情況下就做出了不利於己的供述。委任律師進行「訊問程序合法性鑑定」,是防止冤獄與維護權益的第一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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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現行犯逮捕要件是什麼?刑訴88條「5重點+救援流程」看懂準現行犯

    現行犯逮捕要件與準現行犯怎麼判?本文整理刑事訴訟法第88條5重點,說明無令狀逮捕的合法性界線、誤認時的救濟與律師介入流程。法律580提供免費法律諮詢,立即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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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犯罪所得、財產被查封怎麼辦?律師教你刑事訴訟法 133 扣押救濟與沒收新制防禦法

   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 是公權力最直接震撼人民財產權的條文之一。這條法律賦予司法機關「扣押」的權力,其目的有二:一是為了保全作為審判依據的「證據」;二是為了確保未來判決確定後,「沒收」與「追徵」能夠順利執行。理解扣押定義的重要性,在於區分其法律性質。扣押並非「沒收」——沒收是處罰,而扣押僅是「暫時的保全」。然而,在實務中,資產一旦被扣押,往往長達數年無法動彈。委任律師進行「扣押標的定性鑑定」與「程序合法性審查」,是防止財產權被過度侵害的首要步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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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行政處分定義、構成要件是什麼?律師教你如何判定與行政救濟行政程序法 92 條勝訴關鍵

   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 被譽為「公法領域的靈魂」。這條法律定義了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最直接的互動模式:「行政處分」。當政府對您開罰單、撤銷執照或拒絕您的申請時,其法律基礎多半源於本條,理解行政處分定義的重要性,在於區分「哪些政府行為可以被告」。如果您收到的是行政指導或觀念通知,依法不能直接提起訴願。委任律師進行「行政行為定性鑑定」,能避免在救濟流程中因程序不合而遭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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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逕行拘提要件、被抓程序與刑事訴訟法 76 條律師黃金救援指南

   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「傳喚優先」。一般情況下,司法機關應先發送傳票。然而,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76 條 則是此原則的例外。其設計初衷是為了應對「急迫性」與「追訴必要性」,防止重罪犯潛逃或證據被銷毀,這條法律賦予公權力極大的裁量權。當檢察官認定「犯罪嫌疑重大」且「不抓人案子會辦不下去」時,便會啟動逕行拘提。然而,實務上常發生「過度濫權」的情形。委任律師進行「程序合法性鑑定」與「人權救濟聲請」,是確保您在被捕瞬間不被司法機器碾壓的關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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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收到偵查庭通知怎麼辦?律師教你刑事訴訟法 228 條爭取不起訴的 3 大策略

   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28 條 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啟動開關。這條法律明確規定:「檢察官依告訴、告發、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即開始偵查。」這不僅是權力,更是檢察官的法律義務。一旦犯罪嫌疑達到「最低門檻」,司法機器便會開始運轉,許多民眾常在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的傳票後,才驚覺自己已被捲入司法漩渦。這條法律的核心在於 「知有犯罪嫌疑」。不論是鄰居檢舉、網路爆料或是檢察官在辦案中意外發現,只要具備合理懷疑,偵查程序就會啟動。委任律師進行「案情法律定性」與「程序合法性鑑定」,是防止公權力過度侵害權益的第一道防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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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妨害自由初犯會關嗎?律師詳解刑法 302、304 構成要件與爭取不起訴策略

    「妨害自由罪」 並非單一罪名,而是《刑法》第 26 章下的一系列罪章。其中最常見的包含 刑法第 302 條 的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」與 第 304 條 的「強制罪」。許多民眾常因一時衝動,如:在道路糾紛中擋車不讓走、或在爭吵時攔住門口,這些行為即便在主觀上不認為自己在犯罪,但在客觀上已符合妨害自由的構成要件。委任律師進行「行為定性鑑定」與「早期證據保全」,是避免初犯留下刑事前科的關鍵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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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妨害秘密罪:偷拍錄音會判多久?律師教你3大構成要件與無罪辯護策略

    「妨害秘密罪」 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免於受他人監視、聽聞或窺視的恐懼。依據 《刑法》第 315 條之 1,犯罪行為包含「無故」利用工具(如手機、針孔、錄音筆)記錄他人「非公開」之活動、談話或身體部位。許多民眾常誤以為在公共場所錄音就不犯法,或為了蒐證外遇而非法安裝監控。然而,法律的核心在於 「合理的隱私期待」。即使在辦公室,若涉及非公開的對話,未經同意錄音仍具備極高的刑事風險。委任專業律師進行「行為定性鑑定」與「證據保全」,是決定官司勝負的關鍵起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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