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205 條解析:警察強制驗尿、採樣合法嗎?律師揭秘程序要件與證據排除權益
Overview:刑事訴訟法 第 205 條系列重點
- 205 條: 規定身體檢查之主體與對象。
- 205-1 條: 規定鑑定處分之採樣(如抽血、內診),需由醫師執行且原則需取得檢察官許可書。
- 205-2 條: 賦予司法警察針對「經逮捕人」進行指紋、唾液、毛髮等非侵入性採樣之權限。
- 憲法判決: 依據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,針對「尿液」採集警察不得逕行強制,原則需報請檢察官許可。
- 關鍵建議: 面臨強制採樣應立即 委任律師陪同,進行早期證據保全以利未來主張證據排除。
一、什麼是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?身體檢查的法律邊界
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明定:「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之檢查,除得由醫師或鑑定人行之者外,應由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行之。」這是法律對於國家偵查權侵害個人身體自主權的初始授權。
在偵查實務中,身體檢查包含表面的檢視、觸摸,甚至更深入的生理資料蒐集。然而,隨著人權意識抬頭,法律將「檢查」與「鑑定」分離。如果您在偵查過程中感覺警察的行為已超過「必要程度」,委任律師提出告訴 或抗告是捍衛尊嚴的唯一手段。
二、解析刑事訴訟法 205-1 與 205-2 的關鍵差異
這兩條法規常被民眾(甚至警察)混淆。205-1 屬於「鑑定處分」,205-2 則是「附隨於逮捕之採樣權」。
| 項目 | 205-1 條 (鑑定處分) | 205-2 條 (司法警察權) |
|---|---|---|
| 主體 | 醫師、鑑定人員 | 檢察官、司法警察 |
| 性質 | 侵入性(抽血、內診) | 非侵入性(指紋、唾液) |
| 前提 | 需報請檢察官許可書 | 需符合合法逮捕、拘提 |
| 常見對象 | 所有被告、犯罪嫌疑人 | 經逮捕之被告、嫌疑人 |
了解其中的差異,是判斷警察執法是否合法的第一步。若警察未經合法逮捕便要求採樣毛髮,這極可能構成違法取證。
三、深度解析: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與強制驗尿
過去警察常引用 205-2 條直接強制驗尿,但憲法法庭指出,驗尿涉及個人極高度隱私,強制導尿更具侵入性。因此,法院宣告:非屬即時性且無急迫性之強制驗尿,應事先取得檢察官許可書。
這項判決改變了偵查實務。如果您在警察局被要求驗尿,警察必須證明有「急迫性」才能繞過許可書。委任律師能協助您針對這類程序瑕疵,在未來法庭上主張鑑定報告不具備證據能力。
四、警察強制採樣的法定三大要件
司法警察依據刑事訴訟法 205-2 條進行採樣時,必須滿足以下條件:
- 逮捕合法性: 對象必須是經合法逮捕或拘提之人。
- 必要性原則: 必須是為了「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」所必要。
- 相當理由: 辦案人員必須具備客觀事證,認為採樣能獲得犯罪事證。
如果警察只是進行路邊盤查(行政處分),卻在未逮捕的情況下要求驗尿,即屬於越權行為。這時,早期證據保全(如現場錄影、記錄時間)將成為翻案關鍵。
五、證據排除法則:當違法採樣遇上審判
當警察違反程序取得鑑定結果後,該證據是否能作為定罪依據?這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58-4 條。法官會審酌:警察違法的情節是否重大?採納該證據對人權的侵害是否過大?
專業律師的角色,在於細膩地指出警察在引用 205-2 條時的程序瑕疵(例如未告知事由、未達相當理由),透過法律攻防,讓該驗尿或抽血結果失效。許多毒品案件的轉機,正是來自於對 證據排除法則 的靈活運用。
六、拒絕配合強制採樣的法律後果與應對
法律賦予警察在特定條件下使用「物理上之必要強制力」。若您強力抗拒,警察可採取強制採樣(如強行取唾液)。但您仍有以下權利:
- 要求律師到場: 在採樣前要求與律師諮詢。
- 行使緘默權: 針對採樣後的問話可保持沉默。
- 聲明異議: 對於警察之強制力使用,可要求在筆錄中載明不服之理由。
與其在現場發生肢體衝突,不如保持冷靜並由律師進行法律抗爭。
七、律師在強制處分中的關鍵角色
面對刑事訴訟法 205 條的強制力,一般人顯得渺小。委任律師能提供以下價值:
- 監控程序合法性: 現場判斷警察是否具備鑑定許可書或合法逮捕事實。
- 預防偵查濫權: 防止警察過度使用武力或誘騙採樣。
- 即時聲請抗告: 針對不合法的採樣處分,立即向法院聲請撤銷。
在公權力面前,律師就是您的盾牌。確保您的 身體自主權 不受法律以外的侵犯。
八、推薦案例與專業法律文章連結
針對刑事偵查與強制採樣,我們提供以下深度解析與成功實績:
關於刑事訴訟法 205 的常見問題 FAQ
警察沒拿搜索票,可以採我的指紋嗎?
若您已被合法逮捕,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05-2 條,警察「不需」搜索票即可採取指紋。但若未經逮捕,則警察無此權限。
我不願意驗尿,警察可以幫我「插管」導尿嗎?
強制插管屬於高度侵入性行為。依據 111 年憲判字 16 號判決精神,警察無權自行操作且需有極端必要性與法院令狀。若遭遇此種對待,應立即委任律師提出告訴。
警察可以拔我的頭髮拿去驗 DNA 嗎?
毛髮採樣在符合逮捕與偵查必要的前提下是被允許的。但採集量需符合比例原則。律師能監控採集過程,避免警察惡意大面積取樣。
如果我已經配合驗尿了,還能主張證據排除嗎?
若您的配合是被警察誘導或威逼(非真正自願),律師仍可在法庭上挑戰該證據的合法性,爭取將鑑定結果剔除。
律師到場前,我可以拒絕警察採樣嗎?
您可以行使抗辯,並要求等待律師到場。雖然警察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先行執行,但律師的到場能有效嚇阻不當執法。
刑事辯護法學專家 | 主持律師
執業超過 15 年,專精於刑事訴訟法、毒品防制條例及強制處分之抗辯。我們強調「程序正義」優於「證據內容」,曾多次協助當事人透過證據排除法則爭取無罪或不起訴處分。在公權力面前,我們為您捍衛最後一道身體自主權防線。
法律權益不容侵犯,立即與專業律師線上諮詢
立即線上預約法律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