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借錢給朋友,寫借據好還是簽本票好?」這是律師諮詢中最常被問到的問題。答案只有一個:一定要簽本票!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,本票(Promissory Note)被稱為「討債神器」。不同於借據需要打完民事官司才能強制執行,持有合法的本票,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「本票裁定」,跳過繁瑣的訴訟程序,快速查封債務人的財產。然而,本票若寫錯一個字可能直接無效;錯過時效可能變廢紙。本篇由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律師團隊,為您深度解析本票的正確寫法、裁定流程與實戰策略。
在金錢借貸中,「本票」是被公認為最強大的討債工具,因為它具備「免經訴訟、直接執行」的特性。以下為摘要的核心重點:
- 本票威力:依據 《票據法》第 123 條,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。這意味著不用打漫長的官司,只要法院裁定下來(約1個月),就能查封對方財產。
- 撰寫要件:依 《票據法》第 120 條,有效本票必須記載:「本票」二字、一定之金額、無條件擔任支付、發票年月日、發票人簽章。缺一不可,否則無效。
- 時效陷阱:本票對發票人的請求權時效僅有 3 年(自到期日起算)。一旦過期,對方可拒絕還款,債權恐成廢紙。
- 防禦手段:若您是被逼簽或偽造的本票,需在收到裁定後 20 日內 提起 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」,這通常需要律師協助蒐證與攻防。
- 律師價值:律師能協助 檢視本票有效性、撰寫裁定聲請狀、查詢債務人財產,並在對方提出異議或脫產時,發動 假扣押 或 訴訟防禦,確保債權實現。
第一段:為什麼本票比借據好用?揭開「本票裁定」的威力
在借貸關係中,借據證明「事實」,本票則是提供「捷徑」。
1.1 本票裁定的法律依據(票據法第 123 條)
依據 《票據法》第 123 條: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。」
* 借據流程:起訴 → 開庭(可能要好幾個月) → 判決 → 確定 → 強制執行。
* 本票流程:聲請裁定(法院只看形式,不開庭) → 約 1 個月收到裁定 → 強制執行。
結論:本票裁定省去了「開庭辯論」的過程,是追討金錢債務最快速的手段。
1.2 費用低廉(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)
相較於民事訴訟裁判費(約請求金額的 1.1%),依 《非訟事件法》第 13 條,本票裁定的聲請費極低:
* 未滿 10 萬元:500 元。
* 10 萬 ~ 100 萬元:1,000 元。
* 100 萬 ~ 1,000 萬元:2,000 元。
* 1,000 萬元以上:3,000 元。
第二段:本票怎麼寫才有效?5 大「絕對必要記載事項」
許多人隨便拿張紙寫「本人欠XXX錢,願無條件支付」,以為就是本票,結果上法院被駁回。依據 《票據法》第 120 條,一張有效的本票必須具備以下 5 大要素,缺一不可:
2.1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(沒寫=無效)
- 表明其為「本票」之文字:紙張上必須清楚寫著「本票」兩個字。
- 一定之金額:必須是確定的數字。建議同時寫 大寫國字(壹、貳...)與阿拉伯數字,以大寫為準,防止塗改。
- 無條件擔任支付:不能寫「如果我賣掉房子就還錢」這種附帶條件。必須是「憑票准於...無條件支付」。
- 發票年月日:這是計算時效的關鍵。
- 發票人簽名:簽名或蓋章皆可,若有指印建議搭配簽名。務必填寫 身分證字號 與 地址,否則法院無法送達裁定。
2.2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(沒寫=依法律規定)
- 到期日:若沒寫,視為「見票即付」(隨時可要錢)。
- 受款人:若沒寫,視為持有本票的人就是受款人。
- 發票地:若沒寫,以發票人的營業所、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。
2.3 有效本票範本參考
No. 000001
憑票准於中華民國 [到期年] 年 [月] 月 [日] 日
無條件擔任支付 [受款人姓名] 或其指定人
新台幣 [大寫金額:壹拾萬元整] (NT$ 100,000)
此致
發票人(簽章): 王小明
身分證統一編號: A123456789
地址: 台北市大安區...
發票日: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
注意:本票免貼印花稅票
第三段: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SOP:從遞狀到查封
拿到本票後,對方不還錢,該怎麼做?請跟著律師的步驟走:
- 撰寫「本票裁定聲請狀」:向發票人戶籍地或付款地的管轄法院提出聲請。
- 法院審查與補正:法院進行形式審查,若資料有缺會要求補正。
- 收受裁定與確定證明書:約 1-2 週收到裁定,待確定後聲請確定證明書。
- 強制執行:持「本票裁定」+「確定證明書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查封財產。
第四段:被逼簽本票怎麼辦?債務人的自救三招
如果您是被暴力脅迫簽下本票,或是已經還錢了對方卻拿本票來裁定,您必須立刻採取法律行動。
- 第一招:提出「抗告」(針對程序問題):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提出。
- 第二招:提起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」(針對實體問題):依 《非訟事件法》第 195 條,於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,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。
- 第三招:聲請停止執行:若非偽造變造,需繳納擔保金才能停止執行。
第五段:委任律師的重要性:為什麼本票案件需要律師?
雖然本票裁定看似簡單,但實務上充滿了變數。尤其是涉及金額較大或案情複雜時,律師的角色至關重要。
- 債權人的律師策略:時效管理、財產調查、假扣押。
- 債務人的律師防禦:筆跡鑑定、原因關係抗辯。
第六段:本票的時效與失效:別讓權利睡著了
6.1 本票時效有多久?(票據法第 22 條)
依 《票據法》第 22 條:
* 對發票人:自到期日起算 3 年。
* 對背書人:自到期日起算 1 年。
6.2 時效過了怎麼辦?
若超過 3 年,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。律師密技:可依 「利益償還請求權」 在 15 年內請求償還。
第七段:借據 vs. 本票 vs. 支票:超級比一比
| 比較項目 | 本票 (Promissory Note) | 借據 (IOU) | 支票 (Check)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律性質 | 有價證券 (票據法) | 債權證明 (民法) | 有價證券 (票據法) |
| 討債程序 | 本票裁定 (快) | 民事訴訟/支付命令 (慢) | 支付命令/訴訟 (中) |
| 開庭與否 | 免開庭 | 需開庭 | 視程序而定 |
| 強制執行 | 取得裁定即可執行 | 需判決確定才可執行 | 需取得執行名義 |
| 請求權時效 | 3 年 | 15 年 | 1 年 |
本票與裁定常見問答 (FAQ)
Q1:本票需要保證人嗎?
Q2:本票要去哪裡買?自己印可以嗎?
Q3:本票裁定下來後,對方脫產怎麼辦?
Q4:本票遺失了怎麼辦?
Q5:對方簽本票時名字簽很潦草,或簽假名有效嗎?
結語:善用本票工具,讓法律成為您的討債護身符
本票是雙面刃,用得好是保障債權的利器,用不好則可能因時效或格式問題失效。無論您是借錢給人的債主,或是面臨本票追討的債務人,法律我幫您的律師團隊都具備豐富的實戰經驗,能協助您在法律攻防中站穩腳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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