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法律知識

妨害自由、強制與恐嚇罪全攻略:刑責比較、蒐證SOP與律師辯護關鍵

妨害自由、強制與恐嚇罪全攻略:刑責比較、蒐證SOP與律師辯護關鍵

法律我幫您律師

本文作者/審訂:法律我幫您 專業律師團隊

背景:由洪宇謙律師、鄭才律師等資深律師領軍,專精刑事辯護、妨害自由案件、行車糾紛與恐嚇取財辯護。

專長:強制罪辯護恐嚇罪和解刑事告訴代理

「開車被前車惡意擋道,這算強制罪嗎?」、「討債公司說要讓我『好看』,是不是恐嚇?」在日常生活中,人與人的摩擦在所難免,但當爭執升級為限制他人行動或言語威脅時,就可能觸犯《刑法》中的妨害自由罪章。這類案件不僅涉及刑責,更常伴隨著民事賠償問題。

本篇由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刑事律師團隊,為您深度解析「強制罪」與「恐嚇危害安全罪」的構成要件、兩者的關鍵差異,以及遭遇此類情況時的正確蒐證與法律應對策略。

 快速摘要:妨害自由的核心法律知識

面對人身自由受侵害,請務必釐清以下觀念:

  • 強制罪(刑法 304):以強暴或脅迫使人行「無義務之事」或「妨害人行使權利」。例如:擋車不讓人走、強迫簽本票。
  • 恐嚇危害安全罪(刑法 305):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。例如:傳訊息說「出門小心點」。
  • 公訴罪性質:這兩條罪名皆為 非告訴乃論(公訴罪)。一旦報警或檢察官知情,即便被害人想撤告也無法撤回,只能透過和解爭取緩起訴或緩刑。
  • 其他相關罪名:若將人關在房間不讓走,構成 剝奪行動自由罪(刑法 302);若未經同意進入住家,構成 侵入住宅罪(刑法 306)。
  • 律師價值:面對非告訴乃論之罪,律師能協助 與被害人和解(這是爭取輕判的關鍵),並在偵查庭中針對構成要件(如是否達強暴脅迫程度)進行辯護。

第一段:什麼是妨害自由?刑法第 26 章概說

妨害自由罪章保護的是個人的「意思決定自由」與「行動自由」。只要是透過非法手段,強迫別人做不想做的事,或限制別人的行動,都可能觸法。

1.1 常見的妨害自由類型

  • 強制罪:逼人做事或擋人去路。
  • 恐嚇危害安全罪:用言語嚇人。
  • 剝奪行動自由罪:私行拘禁(關起來)。
  • 侵入住宅罪:闖進別人家。

第二段:強制罪(刑法第 304 條):別逼我做不想做的事

這是日常生活中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之一。

2.1 構成要件

以 強暴或 脅迫 使人行無義務之事,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。
刑責: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9,000 元以下罰金。

2.2 什麼是「強暴、脅迫」?

  • 強暴:直接施加物理力。例如:拉住對方的手不讓走、用車身擋住對方車輛(逼車)、搶走對方手機不讓報警。
  • 脅迫:以威脅手段逼迫。例如:「你不簽這張和解書,我就不讓你離開」。

2.3 實務常見案例

  • 行車糾紛:惡意擋車、踩煞車逼停後車。 
  • 討債:堵在門口不讓債務人出門。 
  • 感情糾紛:搶走伴侶手機、擋在門口不讓分手伴侶離開。

第三段:恐嚇危害安全罪(刑法第 305 條):言語暴力的代價

「飯可以亂吃,話不能亂講。」這句話在刑法上完全適用。

3.1 構成要件

以加害 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 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。
刑責: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9,000 元以下罰金。

3.2 恐嚇的標準

* 惡害通知:必須是傳達一個「將來會發生的惡害」。例如:「我要殺了你」、「小心你的手腳」、「我會讓你身敗名裂」。 * 致生危害於安全:被害人必須感到恐懼、不安全感。如果被害人根本不怕(例如小孩說要打大人),可能不構成。

第四段:強制 vs. 恐嚇:終極比較表

這兩者常同時發生,但法律評價不同。

比較項目 強制罪 (Coercion) 恐嚇危害安全罪 (Intimidation)
法條 刑法第 304 條 刑法第 305 條
手段 強暴、脅迫 (包含物理力) 言語、文字、肢體動作 (惡害通知)
結果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/ 妨害權利行使 使人心生畏懼 (致生危害於安全)
刑責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年以下有期徒刑
性質 非告訴乃論 (公訴) 非告訴乃論 (公訴)
範例 擋車、搶手機、逼簽本票 寄子彈、傳訊「斷你手腳」

第五段:其他相關犯罪:剝奪行動自由與侵入住宅

如果行為更嚴重,可能會觸犯更重的罪。

5.1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(刑法第 302 條)

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。
刑責: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區別:強制罪是「瞬間」或「短暫」的限制;剝奪行動自由則是「持續性」的拘束(如關在房間 1 小時以上)。

5.2 侵入住宅罪(刑法第 306 條)

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。
討債常犯:討債集團為了逼債,未經同意闖入債務人家中,即構成此罪(屬告訴乃論)。

第六段:遇到妨害自由怎麼辦?蒐證 SOP

當下的人身安全最重要,事後的證據保全則是定罪關鍵。

6.1 蒐證三寶

  1. 錄影錄音:這是最直接的證據。手機、行車記錄器、密錄器皆可。錄下對方的動作(擋路)與言語(恐嚇)。
  2. 監視器畫面:若在公共場所,記下時間地點,請警方調閱路口或店家監視器。
  3. 證人:若有旁人在場,請留下聯絡方式,日後可傳喚作證。

6.2 報警流程

撥打 110 報案,明確告知「有人妨害自由/恐嚇」,請警方到場處理。警方到場後,可要求製作筆錄並提告。

第七段:為什麼需要委任律師?公訴罪的辯護策略

由於這兩條罪都是「非告訴乃論」,一旦提告就無法撤回,因此對於被告而言,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。

7.1 律師的核心價值

  1. 和解談判:雖然不能撤告,但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取得「撤回告訴狀」或「請求從輕量刑」的書面,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或法官判緩刑的機率極高。
  2. 構成要件答辯:律師能檢視證據,主張行為未達「強暴脅迫」程度(例如只是大聲說話,未達恐嚇),或主張「正當理由」(如為了取回被竊物品而暫時擋人),爭取不起訴。
  3. 避免冤案:許多行車糾紛雙方都有情緒,律師能協助還原真相,避免被對方誇大指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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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
在 法律我幫您 的網站上,記錄了多起由 洪宇謙律師、鄭才律師 經手的成功案例:

案例一:行車糾紛被控強制罪,獲不起訴

當事人因行車糾紛下車理論,被對方指控擋車妨害自由。洪宇謙律師 詳細檢視行車記錄器,證明當事人僅停留數秒且未有強暴行為,不符強制罪構成要件。檢察官採信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了解更多:強制罪辯護實錄
案例二:討債言語過激涉恐嚇,和解獲緩起訴

當事人討債時口出惡言「讓你好看」,被控恐嚇危害安全。鄭才律師 協助當事人與債務人進行協商,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(雖公訴但檢察官參酌)。最終獲緩起訴處分,免去刑責。

了解更多:恐嚇罪和解案例

妨害自由常見問答 (FAQ)

Q1:擋住別人的車位不讓他停,算強制罪嗎?
不算。強制罪是妨害人「行使權利」或「行無義務之事」。搶車位時,對方還沒停進去,對該車位尚無「權利」,因此通常不構成強制罪,頂多是民事糾紛或社維法。但若對方已停好,你擋住不讓他「開出來」,就構成強制罪。
Q2:我只是說氣話「想殺了他」,真的會被告恐嚇嗎?
有可能。雖然法院會審酌當時的情境(是否為一時氣憤),但如果對方真的感到害怕並報警,你就必須跑法院。建議情緒控管,避免使用「加害生命身體」的字眼。
Q3:警察說這是公訴罪不能撤告,那我還要和解嗎?
要!和解是法院量刑最重要的依據。有和解,通常可以爭取緩起訴(檢察官)或緩刑(法官)、易科罰金。沒和解,很高機率會被判刑且不得緩刑。
Q4:強迫別人簽本票,算什麼罪?
這可能同時構成 強制罪(逼簽)與 恐嚇危安罪,甚至若有勒贖意圖,可能構成更重的 強盜罪 或 恐嚇取財罪。
Q5:把人反鎖在房間裡 5 分鐘,算剝奪行動自由嗎?
算。剝奪行動自由罪不以時間長短為限,只要有「剝奪」的事實與故意即成立。但若時間極短,檢察官可能會依職權不起訴或微罪不舉,或改論強制罪。
Q6:遇到逼車,我可以停下來跟他理論嗎?
不建議。 停下來理論容易引發肢體衝突,甚至演變成互告傷害或強制罪。建議保持冷靜,行車記錄器蒐證,事後檢舉違規或報警提告。

結語:自由是底線,法律是防線

妨害自由案件常發生在一時衝動之下,但法律後果卻是長遠的。無論是受害者還是被告,都需要專業的法律協助來釐清事實、捍衛權益。法律我幫您 的律師團隊,願做您最堅強的後盾,讓正義不被情緒掩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