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婚姻走到盡頭時,法律程序不應成為您的二次傷害。2026 年台灣的離婚法制正經歷重要轉型,從傳統的「過失主義」逐漸邁向更重視婚姻破裂事實的「破綻主義」。了解正確的離婚程序與法律權益,是保障您與子女未來生活的關鍵。
依據《民法》規範,台灣目前合法的離婚程序分為三種主要途徑,其法律效力與辦理方式如下:
- 協議離婚(兩願離婚):雙方達成共識,簽署離婚協議書、兩位證人簽名並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。
- 調解離婚:在法院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離婚協議,調解筆錄作成後即具有與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。
- 裁判離婚(判決離婚):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由法院審理是否存在《民法》第 1052 條規定的法定事由後裁定。
第一章:協議離婚程序(民法第 1050 條)
協議離婚是成本最低、速度最快的方式。
1.1 必備要件
根據 《民法》第 1050 條,協議離婚應以「書面」為之,並有「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」,最後應「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」。
- 離婚協議書:內容應包含子女親權(監護權)、扶養費、探視權、剩餘財產分配及贍養費。
- 離婚證人:證人必須親自見聞(親耳聽到或親眼看到)雙方確實有離婚意願。若證人僅是代簽名而未與當事人確認,離婚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。
1.2 程序步驟
- 撰寫協議書:建議諮詢律師,確保財產與子女權益條款具備強制執行力。
- 證人簽名:證人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。
- 戶政登記:雙方攜帶身分證、印章、協議書正本至戶政事務所。
第二章:裁判離婚與 2026 最新法律趨勢(民法第 1052 條)
當一方想離、另一方不想離時,則需提起訴訟。
2.1 法定離婚事由
依據 《民法》第 1052 條第 1 項,包含外遇、虐待、遺棄、意圖殺害等十項具體事由。若不符合這十項,可依 同條第 2 項「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」請求。
2.2 2026 重要修正趨勢:分居條款
2025 年行政院通過草案,擬刪除有責配偶不得離婚的限制,並研議「分居累計滿三年」作為客觀破綻指標。這降低了過往「抓姦」或證明對方「罪大惡極」的負擔,轉而尊重婚姻已無實質意義的事實。
第三章:子女親權、扶養費與財產分配
離婚程序的核心往往不在於「離婚」本身,而在於後續的權利分配。
3.1 監護權(親權)爭取
依據 《民法》第 1055 條之 1,法院審酌重點為「子女最佳利益」。
- 繼續性原則:維持現有穩定照顧環境。
- 友善父母原則:願意讓另一方探視的父母,較容易獲得法院青睞。
3.2 剩餘財產分配
依據 《民法》第 1030 條之 1,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,剩餘部分應平分。
- 排除範圍:繼承、贈與、慰撫金不計入分配。
- 家事勞動價值:2026 年實務更加強調全職家務者對家庭的貢獻。
第四章:法律我幫您:洪宇謙律師與鄭才律師的勝訴實績
在「法律我幫您」網站中,記錄了多件在離婚與家事領域逆轉勝的案例,這些經驗是您選擇專業代理人的重要參考:
當事人為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(監護權),面臨對方經濟優勢的壓力。洪宇謙律師團隊協助蒐集主要照顧者證據、善用友善父母原則,最終獲法院裁定單獨行使親權,並命對方給付扶養費,成功守護孩子成長環境。
第五章:離婚程序常見問答 (FAQ)
Q1:離婚一定要去法院嗎?
Q2: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?
Q3:對方外遇,我可以讓他淨身出戶嗎?
Q4:沒工作的人是不是就拿不到監護權?
Q5:離婚協議書沒去登記,有效力嗎?
Q6:律師費可以叫敗訴的那一方出嗎?
結語:選擇「法律我幫您」專業團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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