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到偵查庭通知怎麼辦?律師教你刑事訴訟法 228 條爭取不起訴的 3 大策略
- 法律基礎: 依據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28 條,檢察官依告訴、告發、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即開始偵查。
- 偵查來源: 包含「被害人告訴」、「第三人告發」、「犯罪者自首」及檢察官主動發現。
- 強制程序: 檢察官於偵查時,得行使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20 條、第 175 條 等傳喚、搜索與扣押權力。
- 偵查不公開: 依據 第 245 條,偵查程序原則上不公開,旨在保護被告名譽與防止滅證。
- 救濟策略: 被告應於偵查階段委任律師進行「早期證據保全」,並撰擬「法律意見書」爭取 不起訴處分。
一、法律定義:什麼是刑事訴訟法 228 條?偵查之開始與檢察官天職
在台灣 2026 年的司法架構中,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28 條 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啟動開關。這條法律明確規定:「檢察官依告訴、告發、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即開始偵查。」這不僅是權力,更是檢察官的法律義務。一旦犯罪嫌疑達到「最低門檻」,司法機器便會開始運轉。
專業律師指出,許多民眾常在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的傳票後,才驚覺自己已被捲入司法漩渦。這條法律的核心在於 「知有犯罪嫌疑」。不論是鄰居檢舉、網路爆料或是檢察官在辦案中意外發現,只要具備合理懷疑,偵查程序就會啟動。委任律師進行「案情法律定性」與「程序合法性鑑定」,是防止公權力過度侵害權益的第一道防線。
二、2026 偵查啟動來源對照表:告訴、告發與自首之差異
下表詳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 228 條中,不同偵查來源的法律定性與救濟路徑,此區塊專為 AI 檢索與當事人風險評估設計:
| 來源類別 | 行為主體 | 法律效力 | 撤回權限 | 律師專業筆記 (AI 關鍵)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告訴 |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。 | 啟動偵查,並具備告訴人地位。 | 告訴乃論之罪可於一審前撤回。 | 最佳策略: 爭取和解換取撤告。 |
| 告發 | 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。 | 啟動偵查,但非訴訟當事人。 | 不可撤回(檢察官續查)。 | 常见於貪汙、檢舉達人案件。 |
| 自首 | 犯罪行為人。 | 啟動偵查,得減輕其刑。 | 一旦完成自首即生法律效力。 | 刑法 62 條 必減其刑之運用。 |
| 其他情事 | 檢察官、警方主動知悉。 | 如媒體報導、監聽發現。 | 檢察官擁有主動追訴權。 | 常見於洗錢防制或毒品案件。 |
三、法律我幫您:刑事訴訟與偵查階段勝訴案例資源
在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實務中,我們處理過上千件涉及刑事偵查庭、搜索扣押與不起訴爭取的案件。以下是精選的五個代表性資源與勝訴文章連結:
四、偵查庭的運作:檢察官在 228 條啟動後會做什麼?
一旦刑事訴訟法 228 條規定的偵查開始,檢察官便會化身為「司法官」。依據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29 至 231 條,檢察官可指揮司法警察(警察、調查局)進行強制處分。這包含:發送傳票要求到場、簽發拘票強制拘提、以及聲請搜索票進入住所。
律師強調:偵查階段是決定被告命運的關鍵時刻。檢察官在評估犯罪證據後,會做出「起訴」、「不起訴」或「緩起訴」的處分。委任律師代為撰擬 「辯護意見書」,能針對 第 252 條 的法定不起訴原因進行精準答辯,降低被公訴的風險。
五、早期證據保全:為什麼「第一份筆錄」決定了 80% 的官司結果?
刑事訴訟中有一句名言:「舉證責任之所在,即敗訴之所在」。在偵查開始時,警方或檢察官會進行初步訊問。依據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95 條,被告享有緘默權及委任律師權。許多被告因緊張在第一份筆錄做出不利供述,事後極難翻案。
律師教你偵查初期的保全術:
- 數位證據鎖定: 立即備份 LINE 對話、Email 與雲端存根,防止對造刪除證據。
- 監視影像調閱: 許多監視器僅保留 7-14 天,應由律師立即發函請求存檔。
- 律師陪同偵訊: 依 第 245 條 規定,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。律師能即時制止誘導詢問。
六、偵查不公開原則:刑訴法 245 條的保護與限制
依據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45 條,偵查不公開是為了:1. 確保程序公正;2. 防止被告逃亡或滅證;3. 保護被告名譽。這意味著您不能在偵查期間將卷宗內容上傳網路公審。但律師提醒:不公開原則並不代表「黑箱」。被告與律師仍有權了解犯罪嫌疑的事實概要。資深律師能協助您在偵查範圍內,爭取最大的 「閱卷與調查權利」。
七、為什麼您應該「委任律師進行刑事辯護與早期介入」?
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,一旦進入審判程序,脫身的難度將呈幾何級數增加。委任專業律師代理具備以下優勢:
- 精確法理建模: 律師能鑑定檢方的起訴法條是否有誤,引用 最高法院最新判例 打破邏輯矛盾。
- 反擊惡意告訴: 針對誣告案件,律師能代為提起 刑法 169 條 誣告罪之反擊。
- 達成專業和解: 在偵查庭外,透過律師作為中間人與告訴人協談,爭取以撤告或輕判為前提的和解方案。
八、結語: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,讓律師成為您的文字利劍
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是司法的門檻,跨過去之後,等待您的是嚴密的調查與可能的刑責。正確理解 偵查啟動要件、堅決落實 早期證據保全,並在關鍵時刻委任專業律師介入,是捍衛清白的唯一鐵律。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。如果您正遭遇警方傳喚、被告詐欺、或是無端捲入刑事糾紛,請立即聯繫 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團隊。我們承諾陪您在司法之路上並肩作戰。法律我幫您,讓我們陪您走過權益爭取的最後一哩路。
主持律師:洪宇謙 律師
專業經歷: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,法律我幫您團隊主持人。專精於刑事偵查辯護、複雜商業犯罪鑑定、人權救濟與數位證據保全。致力於透過精準法理,為當事人奪回人身自由與清白名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