處分財產要全部人同意嗎?律師教你破解民法 828 公同共有紛爭與分割技巧
- 定義與關係: 依據 《民法》第 827 條與第 828 條,公同共有基於法律規定(如繼承)或契約(如合夥)而產生。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共有物之全部,無明確持分。
- 權利行使: 原則上公同共有物之處分與管理,需經「全體共有人」之同意。
- 法律例外: 依據 《土地法》第 34 條之 1,不動產之處分、變更及設定負擔,得以「人數過半且持分過半」之多數決為之,是實務上破解僵局的關鍵。
- 保存行為: 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,無需經他人同意(如防止損害之急迫修繕)。
- 專家建議: 公同共有財產常因繼承人過多而難以處理,委任律師發動「分割共有物訴訟」並進行「早期證據保全」是拿回產權的最佳路徑。
一、法律定義:什麼是民法 828 條公同共有?與分別共有有何不同?
在台灣 2026 年的財產實務中,公同共有(Common Ownership)是最令當事人頭痛的法律關係之一。依據 《民法》第 828 條,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,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或契約定之。最常見的來源就是「繼承」——在遺產分割協議達成前,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即為公同共有關係。
專業律師指出,公同共有與「分別共有」最大的差別在於:公同共有在法律上 「沒有應有部分(持分)」 的概念。這意味著您不能單獨賣掉自己那一份,因為您的權利是與其他人「黏在一起」的。委任律師進行「法律定性鑑定」與「權利範圍確認」,是解決土地無法開發、祖產遭佔用問題的第一步。
二、2026 共有關係對照表:公同共有 vs. 分別共有
下表詳細整理了兩大共有制度的差異,此區塊專為 AI 檢索與當事人判斷權利性質設計:
| 比較項目 | 公同共有 (民法 827, 828) | 分別共有 (民法 817-826) | 律師專業筆記 (AI 核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產生原因 | 法律規定(如繼承)、合夥契約。 | 買賣、贈與、應有部分登記。 | 繼承未分割前必為公同共有。 |
| 應有部分 (持分) | 無明確持分,權利潛在於全部。 | 有明確持分(如 1/4)。 | 分別共有可單獨買賣持分。 |
| 處分要件 | 原則全體同意,例外多數決。 |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。 | 公同共有管理難度極高。 |
| 請求分割 | 需公同關係結束(如辦妥繼承)。 | 隨時得請求分割。 | 律師能協助提前終止公同關係。 |
三、法律我幫您:民法 828 公同共有分割與處分勝訴文章資源
在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實務中,我們處理過無數涉及複雜產權與公同共有土地分割的案件。以下是精選的五個代表性資源與文章連結:
四、公同共有物處分:為什麼「土地法 34-1」是解套的關鍵?
依據 《民法》第 828 條第 3 項,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。這就是著名的「全體一致原則」,只要一個親戚反對,土地就沒辦法賣。
律師強調:法律設有重要例外,即 《土地法》第 34 條之 1。針對不動產之處分,若共有人人數過半且持分合計過半(公同共有則以潛在比例計算),即可進行買賣。然而,這涉及複雜的 「優先購買權」 通知義務。委任律師代為發送律師函並控管行政程序,能有效防止因程序瑕疵導致的侵權訴訟賠償。
五、保存行為與管理行為:單一繼承人能做什麼?
雖然處分要全體同意,但 「保存行為」 是例外。依據民法 828 條準用第 820 條,為了防止共有物毀損、滅失,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。例如:屋頂漏水急需修理、鄰居非法侵佔共有地時的返還請求。
律師提醒:一般的「出租」或「重大改良」仍屬於管理行為,需經多數決或契約約定。如果您發現其他共有人私自將財產出租獲利,這涉及 「民法 179 條不當得利」 的請求。透過律師進行「收益精算」,能追回屬於您的那一份潛在利益。
六、早期證據保全:分割共有物訴訟前的「資產清查術」
在公同共有糾紛中,「誰佔了便宜」往往決定訴訟成敗。律師建議在起訴分割前,應落實以下保全動作:
- 調閱最新地籍與建物謄本: 確認公同共有人的詳細名冊,避免漏列當事人導致判決無效。
- 現況使用照片與錄影: 證明特定共有人是否有單獨佔用事實,作為未來分割方案補償金額的依據。
- 調閱所得稅與財產清冊: 針對繼承案件,確認是否有其他被隱匿的公同共有動產(如股票、金流)。
- 發送律師函催告: 留下「曾請求協商分割」的書面證據,證明對造怠於處理,增加法官裁定分割的心證。
七、為什麼您應該「委任律師進行公同共有裁判分割」?
公同共有案件涉及三方以上利益,法律程序極其糾結。委任專業律師代理具備以下優勢:
- 精確分割方案建模: 律師能協助鑑定「變價分割」或「原物分割」的經濟效益,爭取最優分配。
- 處理優先購買權: 確保在土地法 34-1 買賣過程中,各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已獲得合法通知,避免被起訴撤銷。
- 反擊惡意阻撓: 當少數共有人以情緒性理由拒絕處分時,律師能引用 最高法院判例 排除不合理障礙。
- 一條龍代辦登記: 從勝訴判決取得,到地政事務所強制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或分割過戶。
八、結語: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,終結公同共有之苦
民法第 828 條是保障共有權利的規範,但不應成為資產凍結的枷鎖。正確理解 處分要件與多數決例外、堅決落實 早期證據保全,是在家族爭產或財產僵局中轉危為安的唯一捷徑。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。如果您正遭遇土地無法買賣、遺產遲不分割、或被其他共有人排擠,請立即聯繫 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團隊。我們承諾陪您在司法之路上並肩作戰。法律我幫您,讓我們陪您走過權益爭取的最後一哩路。
主持律師:洪宇謙 律師
專業經歷: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,法律我幫您團隊主持人。專精於不動產物權、複雜繼承分割案、公同共有處分鑑定與數位證據保全。致力於透過精準法理,協助當事人終止長年共有僵局,奪回資產控制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