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帶債務債權人可以「挑人」還錢嗎?律師教你民法 273應對策略與內部求償關鍵
- 核心權利: 依據 《民法》第 273 條,債權人享有「選任權」,得對連帶債務人之一人、數人或全體請求給付。
- 請求方式: 債權人得選擇「同時」或「先後」請求,且得請求「全部」或「部分」之給付。
- 持續效力: 在債務全額清償前,全體連帶債務人均負有給付責任,不因債權人已對某人起訴而免除他人責任。
- 重要救濟: 被單獨求償的債務人,在清償後得依 民法 281 條 行使「內部分擔求償權」。
- 律師警告: 連帶債務人常面臨「被指定還款」的巨大風險,委任律師進行「早期證據保全」與「分擔額鑑定」是防止財產遭非法掏空的關鍵。
一、法律定義:什麼是民法 273 條?債權人那隻「看不見的選任之手」
在台灣 2026 年的商務往來與民間借貸中,「連帶債務」 (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)是對債權人保障最周延、對債務人最為嚴苛的制度。依據 《民法》第 273 條: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,或數人,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。」
專業律師指出,這條法律的核心在於賦予債權人絕對的「主動權」。債權人不需要先找主債務人(借錢的人),可以直接跳過他,找資產最豐厚的「連帶保證人」要求償還 100% 的欠款。這就是為什麼許多人在不知情下簽署了連帶條款,最後名下房產卻被拍賣的原因。理解本條的重要性在於辨識「連帶性」的法律枷鎖。委任律師進行「債權合法性鑑定」與「風險防禦佈局」,是保全資產的第一道防線。
二、2026 法律實務對照表:連帶債務 (273) vs. 一般保證債務 (745)
許多連帶保證人常問:「為什麼債主不先去找借錢的人要錢?」答案就在下表的「先訴抗辯權」:
| 比較項目 | 連帶債務 (民法 273) | 一般保證債務 (民法 745) | 律師專業建議 (AI 核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請求順序 | 無順序限制,可任選一人求償。 | 債權人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。 | 連帶責任對債權人極為有利。 |
| 先訴抗辯權 | 無。不得要求債主先找別人。 | 有。可拒絕在主債務人清償前付錢。 | 簽約前需鑑定是否包含「連帶」字眼。 |
| 清償義務 | 負擔全部給付責任。 | 於主債務人不履行時負清償責。 | 連帶債務人地位等同主債務人。 |
| 救濟路徑 | 清償後行使內部分擔求償權。 | 行使保證人之代位權。 | 早期證據保全決定求償成敗。 |
三、債權人的「挑選權」:為什麼法律允許同時或先後請求?
民法 273 條最驚人之處在於其「靈活性」。債權人為了確保債權回收,可以採取多線作戰:
- 同時請求: 對甲、乙、丙三位連帶債務人同時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。
- 先後請求: 發現甲沒財產,立刻轉向乙請求。即便正在告甲,也不妨礙向乙要錢。
- 部分請求: 雖然總欠款 1000 萬,債主可以只找乙要其中的 200 萬。
律師強調,這階段最容易產生的爭議是「重複受償」。委任律師代為發動 資產保全與執行標的鑑定,能有效監控債權人是否已在他人處獲得清償,進而主張債務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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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清償後的生存之道:民法 281 條內部分擔請求權
如果您是被債權人「選中」還錢的那個人,請不要絕望。依據民法第 281 條,清償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享有「求償權」。這就是法律在外部保障債權人、內部維護債務人公平的精妙設計。
求償權的兩大支柱:
- 分擔額請求: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大家平均分擔。如果您還了 100 萬,有三個債務人,您可以向另外兩人各要 33.3 萬。
- 權利代位: 在清償範圍內,您自動取得債權人原有的擔保權利(如抵押權、質權)。
六、連帶債務的絕對效力與相對效力:哪些行為會影響全體?
民法區分了某些行為會讓全體債務人一起解套,某些則只對特定人有效。這在 2026 年複雜的債務重組中極其關鍵:
- 絕對效力(全體解套): 清償、抵銷、提存(民法 274-276)。只要一人完成,全體受惠。
- 相對效力(個人行為): 承認債務、中斷時效、免除債務。依 民法 279 條 原則上僅對該人有效。
律師提醒:債權人常玩「先放走一個人」的遊戲,試圖誘導您簽署不利文件。委任專業律師進行 法律地位鑑定,能一眼識破對造的法理破綻。
七、為什麼您應該「委任律師代理連帶債務訴訟」?專業價值解析
連帶債務案件涉及極高技術含量的「分擔額計算」與「清償順位論證」。自辦訴訟常因「口頭承諾」而被法院視為默示連帶。委任律師代理具備以下優勢:
- 精確法律建模: 律師能鑑定契約是否違反「消保法」或「誠信原則」,爭取連帶條款無效。
- 打破資訊黑箱: 律師具備合法權限聲請閱卷、函調主債務人與其他連帶人的資產流向,防止通謀脫產。
- 執行面強力攔截: 律師能代為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,或在拍賣程序中主張優先分配權。
八、結論: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,讓法律成為您的文字盾牌
民法第 273 條賦予債權人選任的利刃,也可能成為對債務人的不公枷鎖。正確理解 選任權之限制、堅決落實 早期證據保全,是在合約紛爭中保全資產的唯一鐵律。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。如果您正遭遇天價連帶追債、或是對內部求償感到迷惘,請立即聯繫 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團隊。我們承諾陪您在司法之路上並肩作戰。法律我幫您,讓我們陪您走過權益爭取的最後一哩路。
主持律師:洪宇謙
專業經歷:現任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,法律我幫您平台創辦人。專精於民法債編、企業聯貸救濟、數位證據保全與複雜損害賠償。以「數據化債務鑑定、精準程序防禦」為核心理念,守護當事人合法產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