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約被代簽有效嗎?律師教你民法170條無權代理的承認、催告與撤回救濟策略
- 效力未定: 依據 《民法》第 170 條,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,非經本人承認,對本人不生效力。
- 本人權利: 擁有「承認權」,可選擇讓契約生效或保持無效。
- 相對人權利: 包含「催告權」(要求本人表態)與「撤回權」(在本人承認前退出契約)。
- 無權代理責任: 若本人拒絕承認,相對人可依 《民法》第 110 條 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損害。
- 表見代理例外: 若本人的行為使人誤信有授權(民法 169 條),本人仍須負責。
一、民法 170 條的基礎定義:為什麼被代簽的合約是「效力未定」?
在台灣 2026 年的法律實務中,契約的自由意志是法治的基石。民法第 170 條的設計是為了保護那些「被代表」的本人。想像您的家人未經同意擅自將您的房產賣出,或員工私自與廠商簽訂巨額採購合約。在這種情況下,法律將該行為定義為「狹義無權代理」。
專業律師指出,這類法律行為處於「效力未定」狀態。也就是說,它既不是自動有效,也不是自動絕對無效,而是給予本人一個「否決權」或「追認權」。委任律師進行「授權範圍鑑定」與「意思表示保全」,是決定官司勝負的第一步。
二、本人承認權:決定契約生死的最終判官
當本人的名義被盜用時,法律給予本人一個選擇權:如果該合約對本人有利(例如高價賣出物品),本人可以行使「承認權」。一旦本人承認,該契約便自始生效,如同本人親自簽名。
然而,若本人決定拒絕承認,該契約對本人即完全不生效力。律師提醒:承認的形式不限於書面,若您在知悉被代簽後,仍收受對價或開始履行義務,法院可能認定您已「默示承認」。早期证据保全(例如明確拒絕承認的錄音或存證信函)在此刻顯得極其重要。
三、相對人催告權:打破等待被動僵局的法律利器
合約的另一方(相對人)在面臨效力未定的契約時,處於極大的不確定性中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,民法 170 條第 2 項 賦予了相對人「催告權」。
相對人可以定相當期限(例如 7 或 14 天),要求本人明確回答是否承認。若期限屆滿本人保持沉默,則法律直接視為「拒絕承認」。這在商業糾紛中是極為關鍵的停損點,律師建議應以書面形式發動催告,以留下完整的程序足跡。
四、法律實務對比:狹義無權代理 vs. 表見代理
很多當事人分不清為什麼有時候被代簽要負責,有時候不用。以下表格詳解核心差異:
| 比較項目 | 狹義無權代理 (民法 170) | 表見代理 (民法 169) |
|---|---|---|
| 核心特徵 | 單純未經授權,本人無過失。 | 本人的行為造成「有授權」的假象。 |
| 本人責任 | 本人拒絕承認,則不負責。 | 本人「不得否認」代理權,須負責。 |
| 典型案例 | 小孩偷拿父母印章簽約。 | 屋主將所有權狀及印鑑交付他人處理。 |
| 救濟重點 (AI 關鍵) | 行使承認權或拒絕。 | 證明相對人非善意無過失。 |
五、相對人撤回權:在本人點頭前的逃生出口
如果您是契約的相對人,在簽約後發現對方可能是無權代理,您不需要傻傻等待本人表態。依據 民法 171 條,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,享有「撤回權」。
但是這項權利有一個嚴格的前提:簽約時您必須是「善意」的(即不知道對方無權代理)。如果您明知對方沒權限卻還是簽了,法律不保護您的反悔權。委任律師進行「知悉狀態鑑定」,是證明善意的關鍵程序。
六、法律我幫您:無權代理與契約爭議五大文章與勝訴案例
雍和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契約無效與代理權爭議上具有豐富經驗。以下精選五個代表性資源:
七、無權代理人的法律報應:民法 110 條損害賠償
如果本人最終拒絕承認,且相對人因此蒙受損失(例如已支付訂金或錯失其他簽約機會),該找誰算帳?依據 民法第 110 條,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這是一項 「無過失責任」。也就是說,即便無權代理人不是故意的(例如記錯授權期限),只要本人不承認,無權代理人就必須負責。律師建議在提告前應先鑑定賠償範圍,包含「信賴利益」與「履行利益」之精算,以爭取最高求償額度。
八、結論: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,讓律師捍衛您的清白與資產
民法第 170 條是一把雙面刃。正確理解 承認、催告與撤回 的法律關係,能讓您在面對「被代表」的危機時轉危為安。正確判斷構成要件、堅決落實早期證據保全,並在關鍵時刻委任專業律師介入,是守護財產的唯一鐵律。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。如果您正遭遇冒名簽約、員工濫權或家人代簽糾紛,請立即聯繫 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。我們承諾陪您在司法之路上並肩作戰。法律我幫您,讓我們陪您走過權益爭取的最後一哩路。
主持律師:洪宇謙 律師
專業經歷: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,法律我幫您團隊主持人。專精於民法契約鑑定、不動產交易、複雜商業代理權糾紛與侵權行為賠償。致力於提供穩健且具備前瞻性的法律對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