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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153 契約成立全攻略:從口頭承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勝訴策略

民法 153 契約成立全攻略

律師教您破解合約陷阱:從口頭承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勝訴策略
2026/01/03/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專業職人照/洪宇謙

本文由「法律我幫您」律師團隊專業審定

主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業領域:契約爭議救濟、商務法律顧問、損害賠償訴訟、裁判離婚財產分配

 快速摘要:民法第 153 條的核心重點

民法第 153 條 是台灣民法債編的基石,規範了契約如何「合法成立」。

  • 第 1 項 (意思一致): 只要當事人對契約的內容(不論是明示或默示)達成共識,契約即告成立。
  • 必要之點 (Essentialia negotii): 指契約的核心要素(如買賣的標的物與價格)。若必要之點未達成共識,契約不成立。
  • 第 2 項 (推定成立): 若當事人對必要之點已達成協議,但對非必要之點(如交貨地點)尚未談攏,法律「推定」契約已成立。
  • 律師價值: 協助釐清模糊的口頭約定是否具備法律拘束力,並透過 存證信函 或 確認契約關係之訴 爭取權益。

「我只是在 LINE 上說好,沒簽紙本合約,這樣也要賠錢嗎?」這是在法律諮詢中最常聽到的疑問。在 2026 年的數位時代,契約的成立早已不限於蓋章。「民法 153 契約成立」 規定了意思表示一致的威力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本篇文章將為您拆解這場關於承諾與責任的精密博弈,教您如何守護您的資產權利。

一、民法 153 條的法理位階:契約的靈魂在於「同意」

契約之所以具備法律效力,是因為雙方「願意」受其拘束。依據 《民法》第 153 條第 1 項 規定:「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」

洪律師專業解析:這意味著法律採納的是 「不要式原則」。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(如不動產買賣需書面並登記),否則只要兩個人說好,契約就生效了。
明示: 直接用語言、文字說「我要買」、「好,我賣」。
默示: 透過行為表現。例如在超市把商品放在櫃檯結帳,這就是默示的買賣意思表示。這條法律的核心在於保護「合理的信賴」,確保商業社會的運作不會因為沒簽名就翻臉不認帳。

二、詳盡對照:契約成立的三大要件與實務判斷基準

要判斷一個爭議案件是否受民法 153 條保障,律師通常會建立以下查檢表:

判斷要件 法律定義 常見爭議場景 律師防禦重點 (勝訴關鍵)
1. 當事人意思一致 雙方對契約內容達成共識,無誤解。 LINE 對話中說「可以」、「沒問題」。 需證明對話前後文具備「承諾」之意,而非單純討論。
2. 必要之點達成協議 契約的核心要素(標的、價金)已明確。 買賣房子但總價還沒談攏。 若總價未定,契約依 §153 視為不成立。
3. 具備權利能力 簽署人需具備法律上的行為能力。 未成年人私下簽署大額合約。 主張法定代理人未允許,依民法 §79 撤銷或無效。
4. 非必要之點推定 次要細節(如運費誰付)未定。 雙方對買車有共識,但沒談交車日期。 依 §153 II 推定成立,由法院按習慣定之。

三、核心關鍵:「必要之點」與「非必要之點」的界線

民法 153 條第 2 項規定,如果當事人對於「必要之點」意思一致,對於「非必要之點」尚未表示,推定契約成立。

何謂必要之點(Essentialia negotii)?

  • 買賣契約: 買什麼東西(標的物)、付多少錢(價金)。
  • 租賃契約: 租哪間房、租金多少、租期多久。
  • 承攬契約: 完成什麼工作、給付多少報酬。
律師指出:如果連上述核心都沒談清楚,契約就如同空中樓閣,不具備法律拘束力。反之,如果是「交貨方式」、「付款是付現還是轉帳」等次要細節沒談攏,法律認為這不影響契約大局,仍會認定契約已成立。

 

四、委任律師的重要性:避免因「意思一致」而破產

在涉及民法 153 條的合約糾紛中,自行處理常會陷入「各說各話」的泥淖。委任律師具備以下無法取代的功能:

  1. 證據保全與數位軌跡調查: 律師能透過聲請法院調查,還原 LINE 對話、Email 往返,並針對其中「意思表示」的定性進行法律攻防。
  2. 排除「無效意向書」: 許多人在談判階段簽署 MOU(意向書),卻被對方指控為正式契約。律師能協助釐清該文書是否已達 §153 成立要件。
  3. 精算不履行之賠償: 若契約成立但對方毀約,律師能依 民法 226 條(給付不能) 請求損害賠償。
  4. 預防性合約審閱: 律師能針對「非必要之點」進行補強,避免未來因為交貨、驗收程序不明確而產生二次糾紛。

五、法律我幫您:精選契約成立勝訴案例與資源

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曾協助無數企業與個人在合約迷霧中找回公道。以下是精選連結:

六、默示同意(Implied Consent):行為比語言更有力

民法 153 條特別強調了 「默示」。這是不動產與工程糾紛中最容易跌倒的坑。
律師觀點: 如果房東租約到期後繼續收租而沒趕人,依據 民法 451 條,這屬於「默示同意」,租約會轉為不定期限。
在商業往來中,如果您收到貨物後直接拆封使用且沒提異議,法律常會推定您已透過行為完成「承諾」,即便您尚未付款,契約也已成立。專業律師能協助您界定行為的「意思密度」,防止被對造惡意定性為已承諾。

七、要約之誘引與要約:百貨公司標錯價的法律保衛戰

很多人分不清楚「要約之誘引」與「要約」。依據 民法第 154 條,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,視為要約。
實戰案例: 網購平台標錯價,1 萬元的電腦標成 100 元。
如果您下單了,契約成立了嗎?律師指出:若賣家在官網聲明「保留接單權利」,則該標價僅為「要約之誘引」。若賣家已發出「確認訂單通知」,則依 §153 I 意思一致,契約已成立。律師能協助消費者或店家在這種「秒殺糾紛」中尋找撤銷意思表示的破綻。

八、結論:掌握法律槓桿,別讓資產在權利中睡著

民法 153 條不僅是一則法規,它是社會信用的守門人。在 2026 年的高度法治環境下,契約的保全應具備 「預防性法律」 思維。無論您是手握千萬商機的企業主,還是正為口頭約定煩惱的個人,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介入,不僅能保全現有債權,更能透過正確的法律路徑贏回本該屬於您的未來。正義不應遲到,更不應在疏忽中消散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將以最領先的實務經驗,助您捍衛財產正義。記住:法律保護懂得運用它的人。

民法 153 契約成立常見問答 (Q&A)

Q1:只有口頭約定,沒有簽字,合約真的算數嗎?
算的。 依民法第 153 條,契約成立採「不要式原則」。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(必要之點達成協議),口頭契約與紙本契約具備同等法律效力。唯一難點在於「舉證」,因此律師建議事後仍應補上 LINE 訊息或簡訊確認,以便留下數位存根。
Q2:在 LINE 上回「好」、「OK」,也算契約成立嗎?
非常有機會成立。 法院近年實務認為,LINE 訊息屬於民法上的「意思表示」。若對方提出了具體的合約內容(要約),您回覆確認(承諾),則契約已符合 §153 的成立要件。律師提醒:談判時若不確定,應加註「本案待簽署正式書面合約後始生效力」。
Q3:什麼是契約的「必要之點」?如果沒談攏會怎樣?
必要之點是指契約不可或缺的核心。例如買賣的「東西」與「價錢」。如果這兩點沒談妥,契約就不成立。即使您付了定金,若「總價」沒定,在法律上這僅屬於「預約」或不成立狀態,律師能協助您請求返還已付金額。
Q4:對方說契約不成立,但他已經收了我的錢(或貨),怎麼辦?
這涉及 「不當得利(民法 179 條)」 或 「默示承諾」。如果契約真的沒成立,他必須退錢;如果他拿了錢不退且不履約,律師能主張其行為已表現出「承諾之意思」,依法要求強制履行契約。
Q5:契約成立後發現對方騙我,可以依法取消嗎?
契約雖然依 §153 成立,但若涉及詐欺、脅迫或錯誤,您可以依據 民法第 88 條或 92 條 在一年內行使「撤銷權」。律師的作用在於證明對方在「意思表示」過程中有不法侵害事實。
Q6:為什麼委任律師審合約比自己看重要?
律師具備「全方位的法條連動能力」。民法 153 只是開始,律師會預判後續的 違約金條款、管轄法院、終止權利。許多當事人以為省下幾千元律師費,最後卻因為合約中的「非必要之點」沒寫好,損失了幾百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