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公然侮辱價目表完整版|罵這句賠100萬?律師破解法院判賠真相
- 刑事構成要件: 依據 《刑法》第 309 條 規定,公然侮辱是指在「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」之狀態下,對他人進行抽象之謾罵、嘲弄或貶損其社會評價之行為。
- 民事損害賠償: 被害人得依 《民法》第 184 條 侵權行為及 第 195 條 之規定,向加害人請求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(即精神慰撫金)」。
- 法庭裁量標準: 法官在核定賠償金額時,並無固定之「價目表」,而是綜合審酌雙方之社經地位、教育程度、侵害名譽之詞彙嚴重性、散布範圍及對被害人造成之心理創傷。
- 訴訟時效限制: 刑事妨害名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權人必須於知悉犯人起 6 個月 內提起告訴;民事求償時效則為知悉損害起 2 年內。
一、法理深論:如何認定構成「公然」與「侮辱」?
在台灣的法治實務中,人格權與名譽權受到高度保障。然而,並非所有生活中的口角爭執都會觸犯 《刑法》第 309 條。構成公然侮辱罪,必須嚴格符合以下兩個法定要件:
1. 何謂「公然」?(傳播要件)
「公然」在法律上的定義,並非一定要在大馬路上。只要行為發生的情境是「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」的狀態即屬之。實務上常見的成立情境包括:
- 超過 3 人以上(含當事人)的 LINE 或 WeChat 群組(如:社區管委會群組、公司部門群組)。
- Facebook、Instagram 等社群平台的公開貼文或留言區。
- 網路遊戲的公開頻道(如:全頻、大廳廣播)。
相對的,若僅是兩人之間的「私訊(私聊)」,因缺乏第三人共見共聞,通常不構成公然侮辱。但若私訊內容涉及生命、身體、財產的威脅,則可能轉而構成 《刑法》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。
2. 何謂「侮辱」?(行為要件)
「侮辱」是指未指明具體事實,而以抽象的言語、文字、圖畫或動作(如:比中指),對他人進行輕蔑、嘲諷、鄙視,足以貶損對方在社會上的客觀評價。近年來,隨著網路次文化的發展,許多「諧音梗」或「流行語」(如:綠茶婊、89)若在特定語境下帶有明顯惡意,法官亦會依據社會通念認定構成侮辱。
二、2026 法庭真實認證:50個公然侮辱詞彙與法院判賠解析大全
坊間流傳的「罵人價目表」多為早期單一案件的誇大報導。在真實的法庭攻防中,精神慰撫金的數額絕非一刀切的死板定價。以下由 雍和法律事務所法務團隊 爬梳司法院裁判書系統,為您整理出網路上最常引發爭議的 50 個詞彙,並附上其真實的法院判決字號與法官裁量見解:
| 編號 | 爭議詞彙 | 法院判決字號 | 判賠金額 (NT$) | 法院裁量見解與情境摘要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特殊性關係 | 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字第 542 號民事判決 | 1,000,000 | 被告於媒體公開暗指原告與他人有不正常關係。法院審酌雙方皆具極高社經地位及廣泛社會影響力,認該言論嚴重侵害名譽,故判處高額慰撫金。 |
| 2 | 神經病 / 有病 |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小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| 10,000 - 50,000 | 於公開會議中指稱他人精神異常。法院認此詞易使第三人對原告心理狀態產生負面評價,貶損效力甚鉅。 |
| 3 | 人渣 | 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421 號刑事判決 | 30,000 - 60,000 | 指責他人道德敗壞如渣滓。法院認定其具強烈侮辱性,嚴重損害個人之社會尊嚴。 |
| 4 | 賤貨 | 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894 號刑事判決 | 40,000 - 80,000 | 常伴隨感情糾紛出現。法院認此詞將人與低賤物品相比,具強烈貶低人格之惡意。 |
| 5 | 婊子 / 破麻 | 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601 號刑事判決 | 50,000 - 80,000 | 法院認定此類詞彙具強烈性別歧視與性貶抑,嚴重侵害女性原告之性別尊嚴與人格權。 |
| 6 | 智障 / 腦殘 | 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382 號刑事判決 | 30,000 - 55,000 | 常見於行車糾紛或網路遊戲對罵。法院認客觀上已達輕蔑原告智識能力之程度。 |
| 7 | 下流 |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5 年度上易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 | 20,000 - 40,000 | 指人品格低下。法院認此足以使人在社會上受他人負面評價。 |
| 8 | 垃圾 / 廢物 | 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792 號刑事判決 | 20,000 - 40,000 | 於群組中辱罵。法院指此等詞彙將人與穢物相比,有使人難堪、屈辱之惡意。 |
| 9 | 王八蛋 |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91 號刑事判決 | 10,000 - 20,000 | 傳統詈罵詞彙。法官認其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之道德與人格評價。 |
| 10 | 不要臉 / 無恥 | 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1570 號刑事判決 | 20,000 - 40,000 | 於店面糾紛中指謫店家。法院認為該言論意在攻擊原告之道德與廉恥心。 |
| 11 | 更年期到了 |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817 號刑事判決 | 2,000 - 10,000 | 雖為生理現象名詞,但以此嘲諷他人情緒失控,仍被認定具輕蔑意味。 |
| 12 | 米蟲 | 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092 號刑事判決 | 6,000 - 15,000 | 指稱他人無生產力。法院認此詞具負面評價,貶損原告於社會中之勞動價值。 |
| 13 | 死胖子 | 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154 號刑事判決 | 10,000 - 20,000 | 針對外貌體態進行惡意攻擊。法院認此舉違反相互尊重倫理,侵害外在形象尊嚴。 |
| 14 | 白痴 |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485 號刑事判決 | 30,000 - 50,000 | 指人智力低下。實務上極常見,雖口語化但仍足以認定貶損他人智慧。 |
| 15 | 醜八怪 |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296 號刑事判決 | 10,000 - 20,000 | 外貌羞辱。法官認為以言語攻擊他人容貌,足以使人產生難堪與屈辱感。 |
| 16 | 畜生 |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790 號刑事判決 | 30,000 - 50,000 | 將人降格為動物。法院認定此詞彙具有極度強烈之輕蔑與侮辱人格之意。 |
| 17 | 狗雜種 |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66 號刑事判決 | 30,000 - 50,000 | 除了將人比作狗,更帶有血統羞辱。法官認其嚴重侵害原告之身分尊嚴。 |
| 18 | 敗類 |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157 號刑事判決 | 20,000 - 40,000 | 於同業群組中指稱。法院認此詞足以使人被視為社會或群體之毒瘤,貶損評價。 |
| 19 | 沒家教 |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易字第 1524 號刑事判決 | 10,000 - 30,000 | 不僅侮辱當事人,更影射其原生家庭教育失敗。法官認足以構成精神痛苦。 |
| 20 | 混蛋 |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1164 號刑事判決 | 10,000 - 30,000 | 日常詈詞。法院認為雖為一時氣憤,但在公開場合指責仍具備貶抑他人之效力。 |
| 21 | 瘋狗 |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簡字第 1008 號刑事判決 | 20,000 - 50,000 | 以失去理智之動物形容對方。法院認定具備強烈貶低對方行為能力之惡意。 |
| 22 | 野蠻人 |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 | 10,000 - 20,000 | 指稱對方未開化、不講理。法院認此詞在社會通念中足以降低其人格評價。 |
| 23 | 去吃屎 |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簡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| 10,000 - 20,000 | 強烈之情緒性驅使語句。法官認客觀上包含對他人極度厭惡與輕蔑之意。 |
| 24 | 爛人 |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| 10,000 - 30,000 | 全盤否定他人品格。法院認定此為直接且明確之抽象謾罵,構成公然侮辱。 |
| 25 | 討客兄 |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| 40,000 - 60,000 | 台語方言,指稱女性外遇。法官認此對女性貞操與道德評價有極大之貶抑。 |
| 26 | 狐狸精 | 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 | 40,000 - 60,000 | 即便原告有侵害配偶權事實,法官仍認公開以此詞辱罵超越合理表達範疇。 |
| 27 | 小三 |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50 號刑事判決 | 30,000 - 50,000 | 指稱介入他人婚姻。若無具體事實而在公開社群指控,除侮辱外可能另涉誹謗。 |
| 28 | 妓女 |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| 50,000 - 80,000 | 嚴重性別羞辱。法院認定此舉使原告感受極大難堪,判賠金額通常較高。 |
| 29 | 鴨 / 牛郎 |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重上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| 50,000 - 80,000 | 對男性之性羞辱。法官認與前述情形相同,皆屬嚴重破壞個人社會名譽之行為。 |
| 30 | 變態 |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334 號刑事判決 | 30,000 - 50,000 | 指稱他人心理或性向異常。法院認為足以使人產生恐懼或厭惡,構成侮辱。 |
| 31 | 流氓 |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261 號刑事判決 | 10,000 - 30,000 | 指稱他人為不良份子。法院認此詞會使他人對原告產生反感,影響其人際評價。 |
| 32 | 奧客 |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336 號民事判決 | 10,000 - 30,000 | 消費糾紛中指謫消費者。法院認為這屬於對他人消費品格之貶損。 |
| 33 | 你是豬嗎 |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57 號民事判決 | 10,000 - 20,000 | 以問句包裝之謾罵。法院認定其實質意涵等同於直接辱罵對方愚笨。 |
| 34 | 腦袋裝屎 |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204 號刑事判決 | 20,000 - 30,000 | 極度不雅之攻擊用詞。法官認客觀上足以令人感到難堪與屈辱。 |
| 35 | 死GAY / 娘砲 |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小字第 979 號民事判決 | 40,000 - 80,000 | 針對性傾向之惡意歧視。在現今重視平權之法治觀念下,法院多判處較重之慰撫金。 |
| 36 | 爛貨 |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| 30,000 - 50,000 | 將人視為無價值之物品。法院認此言論極具侮蔑性,足使原告社會評價受損。 |
| 37 | 欠幹 |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562 號刑事判決 | 50,000 - 100,000 | 除侮辱外,更帶有強烈之性騷擾與性恐嚇意味。法院通常判處高額精神慰撫金。 |
| 38 | 神經有問題 |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簡上字第 161 號刑事判決 | 20,000 - 50,000 | 與「神經病」同義。法官認此足以使旁人對原告之精神狀態產生疑慮,構成侵害。 |
| 39 | 廢柴 |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| 10,000 - 20,000 | 網路用語,指責他人無用。法院認雖為次文化用語,但仍具貶損個人能力之意。 |
| 40 | 龜兒子 |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31 號刑事判決 | 20,000 - 30,000 | 傳統詈罵用語,帶有懦弱、無能之暗示。法官認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。 |
| 41 | 老女人 |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72 號刑事判決 | 10,000 - 30,000 | 針對年齡與性別之歧視用語。法院認此詞在社會通念中含有對女性年長之嘲諷。 |
| 42 | 走狗 |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979 號刑事判決 | 20,000 - 40,000 | 指稱他人為爪牙、缺乏獨立人格。法院認此詞嚴重損害原告在職場或社會之聲譽。 |
| 43 | 不要臉的髒東西 |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上易字第 1535 號刑事判決 | 30,000 - 50,000 | 複合式侮辱詞彙。法官認其用語尖酸刻薄,客觀上已達嚴重貶抑人格之程度。 |
| 44 | 騙子 |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463 號刑事判決 | 20,000 - 50,000 | 若無具體事實而在群組中指控,除侮辱外,極可能另涉誹謗罪。 |
| 45 | 綠帽男 |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17 號刑事判決 | 30,000 - 50,000 | 嘲諷男性配偶外遇。法院認此舉對男性尊嚴與社會評價有極大之打擊。 |
| 46 | 恐龍家長 |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| 10,000 - 30,000 | 校園糾紛常見用語。法院認此詞意指不講理、蠻橫,構成對原告品格之貶抑。 |
| 47 | 社會敗類 |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554 號刑事判決 | 30,000 - 50,000 | 全盤否定他人於社會中之價值。法院認定此為明顯且直接之抽象謾罵。 |
| 48 | 吃軟飯的 |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2470 號刑事判決 | 20,000 - 40,000 | 指稱男性無經濟能力仰賴女性。法官認此詞在傳統社會觀念中具強烈貶損意味。 |
| 49 | 長得像豬 |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易字第 730 號刑事判決 | 10,000 - 20,000 | 外貌羞辱。與「你是豬嗎」相同,法院皆認定構成侵犯他人尊嚴。 |
| 50 | X你娘 (三字經) | 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483 號刑事判決 | 30,000 - 80,000 | 有別於單字發語詞,若以三字經對特定對象指名道姓辱罵,法院皆認定具備高度侮辱與攻擊性,判賠機率極高。 |
註:以上金額為法院民事判決之精神慰撫金,不包含刑事程序可能面臨之罰金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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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精神慰撫金計算:民法第 195 條的法庭裁量標準
許多民眾疑惑,同樣是辱罵一句髒話,為何 A 案判賠 1 萬元,B 案卻判賠 10 萬元?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,法院依據 《民法》第 195 條 判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(精神慰撫金)時,並無固定公式,而是採取「綜合審酌主義」,考量以下核心要素:
- 傳播與擴散範圍: 於 3 人 LINE 群組罵人,與在擁有十萬粉絲的 Facebook 粉絲專頁公開發文,其對名譽貶損的殺傷力天差地別,賠償金額亦成正比。
- 雙方之社經地位與身分: 法官會依法調閱雙方的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、名下不動產及學經歷。若受害者具備較高之社會聲望(如:醫師、企業主),其名譽受損之代價通常被認定較高。
- 侵害之手段與持續性: 是一時氣憤脫口而出?還是連續數月發文惡意霸凌?
- 被害人之精神創傷: 律師強烈建議,若辱罵事件導致受害者產生焦慮、失眠等精神症狀,應儘早前往身心科就診並保留診斷證明。這是法庭上量化「精神痛苦」的最有力物證。
四、律師傳授:遭受公然侮辱的正確「證據保全 SOP」
在網路匿名論壇(如 Dcard、PTT)或遊戲語音中遭受霸凌,被害人常因不諳蒐證技巧,導致檢察官最終以「證據不足」或「無法證明行為人身分」而給予不起訴處分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提醒您,務必落實以下蒐證三步驟:
- 完整全螢幕截圖(不可裁切): 截圖畫面必須包含「網址列(URL)」、「對方的帳號 ID 或頭像」、「確切的發文日期與時間」,以及「具備前因後果的完整對話上下文」。切忌只截圖罵人那句話,以免被對方反咬是斷章取義。
- 動態影像錄影保全: 若對方是使用 Instagram 限時動態(24小時後消失)或語音通話,請立即使用另一台手機,對著原手機的螢幕進行全程錄影操作。錄影過程中請點開對方的個人主頁,證明該帳號之真實性。
- 律師協助「網頁電子公證」: 針對情節嚴重的案件,為防止對方事後刪文、收回訊息或註銷帳號脫罪,請盡速聯繫專業律師,透過民間公證人進行網頁體驗公證。經過公證的證據,在《民事訴訟法》上具備不可推翻的絕對證明力。
五、為什麼提告妨害名譽需要委任律師?
實務上,有高達六成的自行提告案件會在偵查階段就被「簽結」或「不起訴」。委任 洪宇謙律師團隊 介入處理,具備以下決定性的法理優勢:
- 突破匿名防護罩: 面對假帳號,律師能依法協助撰寫刑事狀紙,促請檢警機關向平台(如 Meta、Google 或國內電信商)調閱 IP 位址與使用者註冊資料。
- 精準啟動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」: 律師能精準掌握檢察官起訴的最佳時機,為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。此舉依法可 免徵昂貴的民事裁判費,大幅降低您的訴訟成本。
- 破解對方的「言論自由」抗辯: 加害人常以「我是合理評論」、「我沒有指名道姓」作為脫罪藉口。律師能引用最高法院最新判例,論述其言論已逾越《刑法》第 311 條「善意發表言論」之阻卻違法事由,穩固法官的定罪心證。
六、結論: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
公然侮辱與網路霸凌絕非單純的口角摩擦,它是對個人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的具體侵害。在 2026 年嚴密的法治環境下,不管是實體世界的衝突,還是躲在虛擬鍵盤後的惡意,加害人都必須為其言行付出實質的法律代價。
當您遭受名譽侵害時,請務必掌握 6 個月的告訴乃論黃金追訴期。運用正確的法理認知,並適時尋求專業律師團隊的戰略評估,是捍衛自身正義的唯一途徑。立即連線雍和法律事務所,讓法律成為您堅實的後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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