縱火罪與公共危險罪全攻略:刑責解析、北捷公安案例與律師辯護關鍵
「只是一時氣憤燒了機車,會被判無期徒刑嗎?」、「不小心電線走火燒到鄰居家,算縱火還是失火?」公共危險罪章中的縱火(放火)罪,是刑法中極重的罪名,因為火災具有不可控性,極易造成無辜大眾的傷亡。近期如捷運、公共場所發生的危安事件,更讓社會大眾對此類犯罪高度關注。
本篇由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刑事律師團隊,為您深度解析《刑法》公共危險罪章的構成要件,區分「故意縱火」與「過失失火」的天壤之別,並針對大眾運輸(如北捷)的公共安全議題進行法律探討,助您在面對重罪指控時,找到正確的辯護方向。
面對火災或公共危險指控,請務必釐清以下關鍵:
- 現供人使用(刑法 173):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,處 無期徒刑 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。這是最重的縱火罪,未遂犯也罰。
- 非供人使用(刑法 174):放火燒燬現未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 失火罪(過失):若非故意,而是因疏忽(如菸蒂、電線走火)導致火災,依 《刑法》第 173 條第 2 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。
- 大眾運輸危安:在捷運、公車等處所縱火或危害安全,除涉犯縱火罪外,亦觸犯 《刑法》第 185 條*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,若致人於死,最高可處死刑。
- 律師價值:縱火罪刑責極重,律師能協助釐清「是否有放火故意」(辯護為失火罪),或主張「中止犯」、「未遂犯」,並聲請 精神鑑定以爭取減刑。
第一段:縱火罪的法律體系:燒什麼東西,刑責差很大
刑法對於「火」的處罰,取決於被燒的對象是否有人居住,以及是否造成公共危險。
1.1 最重罪:現供人使用之住宅(刑法第 173 條)
對象:現在有人住的房子(包含公寓大樓)、現在有人在裡面的建築物(如百貨公司、捷運站)、火車、電車等。
刑責: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關鍵:只要有點火的故意,且標的物是有人所在的,即便沒燒死人,起訴門檻就是 7 年起跳。若燒死人,更涉及殺人罪。
1.2 次重罪:現未供人使用之住宅(刑法第 174 條)
對象:空屋、倉庫、沒人在裡面的車子。
刑責: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1.3 普通縱火罪:燒毀其他物品(刑法第 175 條)
對象:機車、路邊雜物、垃圾桶。
條件:必須「致生公共危險」(例如火勢可能延燒到旁邊房子)。
刑責: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二段:故意 vs. 過失:縱火與失火的一線之隔
「我只是想燒垃圾,沒想到燒到房子。」這句話在法庭上是生與死的差別。
2.1 故意(縱火)
明知會燒到房子還點火(直接故意),或預見可能燒到房子但覺得無所謂(間接故意)。
後果:重罪,需入監服刑。
2.2 過失(失火)
應注意而未注意。例如:亂丟菸蒂、電線老舊未修、煮飯忘記關火。
後果:刑責輕(1 年以下),通常可易科罰金。但仍需負擔龐大的 **民事賠償責任**。
第三段:大眾運輸(北捷)公共危險事件解析
在捷運、高鐵等大眾運輸工具上縱火或揮刀,除了涉及傷害、殺人未遂外,還觸犯了公共危險罪章中的特別條款。
3.1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(刑法第 185 條)
損壞或壅塞陸路、水路、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,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若因而致人於死,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3.2 加重刑責
若在捷運車廂內縱火,因屬「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」,適用刑法第 173 條,刑責極重。且因影響大眾安全,檢方通常會聲請羈押並求處重刑。
第四段:縱火罪的特殊辯護:燒燬 vs. 未遂
火點了,但沒燒光,刑責有差嗎?
4.1 「燒燬」的定義
法院實務認為,必須是建築物的「主要構成部分」(如樑、柱、屋頂)受損,且喪失其效用,才算既遂。
如果只是牆壁燻黑、家具燒毀,但房子結構沒壞,通常認定為 **「未遂犯」**。
律師策略:律師會極力主張僅成立未遂犯,依刑法第 25 條規定,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。
第五段:精神狀態與減刑:常見的辯護理由
許多縱火犯患有精神疾病或情緒障礙。
5.1 刑法第 19 條
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(或減輕其刑)。
律師操作:律師會聲請 司法精神鑑定,證明被告在案發當下受精神疾病影響,爭取減刑或監護處分(強制就醫)代替坐牢。
第六段:公共危險罪的民事賠償:燒一次賠一輩子
縱火或失火除了坐牢,還面臨巨額賠償。
6.1 賠償範圍
- 房屋修復費用:或房屋全毀的市價。
- 家具財損:屋內物品的價值。
- 人身損害:醫藥費、看護費、喪葬費、精神慰撫金。
- 營業損失:若燒到店家,需賠償停業損失。
律師提醒:即便刑事判很輕(失火),民事賠償可能高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。律師可協助進行 調解,釐清折舊率,降低賠償金額。
第七段:為什麼需要委任律師?重罪辯護的關鍵
縱火罪起訴門檻高,一旦定罪往往是長刑期。律師在偵查與審判中的角色至關重要。
7.1 律師的核心價值
- 意圖釐清:透過現場跡證與被告供述,將「故意縱火」導向「過失失火」,刑度從 7 年起跳變成 1 年以下。
- 證據檢視:檢視火災調查報告書是否科學?起火點認定是否有誤?
- 量刑辯護:若確有犯罪,律師協助主張未遂、精神障礙、犯後態度良好(和解),爭取最低刑度或緩刑。
第八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在 法律我幫您的網站上,記錄了多起由 洪宇謙律師、鄭才律師 經手的成功案例:
縱火與公共危險常見問答 (FAQ)
Q1:燒自己的房子有罪嗎?
Q2:不小心失火,鄰居可以告我嗎?
Q3:如果在捷運上玩打火機,沒燒起來有罪嗎?
Q4:縱火罪可以和解嗎?
Q5:火災調查報告書寫「起火原因不明」,對我有利嗎?
Q6:精神病患縱火一定沒罪嗎?
結語:水火無情,法律有義
公共危險案件涉及高度專業的火災科學與法律認定。一時的疏忽或衝動,可能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。法律我幫您的律師團隊,願以專業與經驗,為您在法律的審判中,爭取最公平的對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