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重點摘要 (Summary)
聚眾鬥毆罪(刑法第150條)修法後定義更明確,凡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實施強暴脅迫行為即構成,首謀及下手者最重可處5年徒刑,在場助勢者亦有刑責。若攜帶兇器或造成交通危險,更將面臨加重處罰。本文解析「聚眾」的人數認定、在場助勢的構成要件,以及烙人幹架可能衍生的法律風險,協助您避免誤觸法網。
2020年刑法修正聚眾鬥毆罪,新法明確定義何謂「聚眾」,並對攜帶兇器及在公共場所幹架加重處罰。
法律我幫您,帶您深入探討修法內容、影響因素,以及烙人幹架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。

聚眾鬥毆罪修法重點
- 聚眾定義更新:
- 舊法:需達「隨時可以增加」之狀態,認定較嚴。
- 新法:明確定義為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」。
- 意義:只要3人以上聚集並有鬥毆行為,即構成犯罪,執法標準更明確。
- 加重處罰要件:
- 攜帶兇器:如球棒、刀械、危險物品。
- 致生公眾危險:如在馬路上打架影響交通安全。
- 加重刑期:首謀及下手者刑期加重1/2,最重可判7年半。
烙人幹架的法律風險
- 在場助勢也犯罪:即使沒動手,只要在旁叫囂、助陣,依刑法第150條第1項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。
- 首謀刑責最重:發起號召者(首謀)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 下手實施者:實際動手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 法律定義模糊風險:雖修法明確化,但在「無故聚集」與「正當防衛」間仍有爭議,需專業律師協助釐清。
聚眾鬥毆罪 (刑法第150條) 解析
第150條第1項: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,施強暴脅迫者,在場助勢之人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;首謀及下手實施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150條第2項 (加重條款):犯前項之罪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:
一、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。
二、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。
遇到聚眾鬥毆案件怎麼辦?律師建議
若您不幸捲入聚眾鬥毆案件,無論是被指控為首謀、下手者或在場助勢,建議立即委任律師進行辯護:
- 釐清角色:區分是「主動攻擊」還是「正當防衛」,或是單純路過被誤認。
- 證據保全:蒐集監視器畫面、行車記錄器、證人證詞,證明自身行為並未構成強暴脅迫。
- 爭取不起訴或緩刑:若情節輕微、初犯且達成和解,律師可協助爭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緩刑判決。

刑事聚眾鬥毆辯護 - 洪宇謙 律師
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。專長處理各類刑事案件,包括聚眾鬥毆、傷害罪、妨害秩序等。面對群毆案件中複雜的共犯結構與事實認定,洪律師能精準分析卷證,為當事人釐清刑責,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。
聚眾鬥毆常見問題 (FAQ)
Q1:只有兩個人打架算聚眾鬥毆嗎?
不算。刑法第150條明確規定需聚集「三人以上」。若僅兩人互毆,通常適用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或第284條過失傷害罪,或者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。但若兩人打架引發混亂,影響公眾安全,仍可能觸犯其他公共危險罪章。
Q2:我只是去湊熱鬧看戲,沒動手也會有事嗎?
若您只是單純路過觀看,並無助勢行為(如叫囂、鼓譟),原則上不構成犯罪。但若您在場有吶喊助威、阻擋警方或有其他助勢行為,即構成「在場助勢罪」,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建議第一時間遠離現場。
Q3:拿球棒算攜帶兇器嗎?會加重刑責嗎?
算。依實務見解,球棒在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、身體造成危險,若意圖供鬥毆使用而攜帶,即符合刑法第150條第2項「攜帶兇器」之加重條件,刑度會加重至二分之一。
Q4:聚眾鬥毆可以和解撤告嗎?
聚眾鬥毆罪(妨害秩序)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(公訴罪),即使雙方和解,檢察官仍須依法偵辦起訴,無法撤告。但和解書可作為法院量刑的重要參考,有助於爭取緩刑或輕判。至於傷害罪部分,若是普通傷害,則可撤回告訴。
Q5:如果我是被打的那一方,還手算互毆還是正當防衛?
正當防衛需具備「防衛情狀」且「不過當」。若對方先動手,您為了保護自己而反擊,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。但若雙方都有攻擊意圖,演變成互毆,則很難主張正當防衛,可能雙方都會被起訴傷害罪或聚眾鬥毆罪。
Q6:未成年人參與聚眾鬥毆會怎樣?
未成年人(12-18歲)觸法,適用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,會移送少年法庭審理。法官會依情節輕重裁定訓誡、假日生活輔導、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。若情節重大(如致人於死),仍可能移送檢察官偵辦刑事責任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