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法律知識

營業秘密法與知名案例全攻略:刑責、競業禁止與律師辯護關鍵

營業秘密法與知名案例全攻略:刑責、競業禁止與律師辯護關鍵

法律我幫您律師

本文作者/審訂:法律我幫您 專業律師團隊

背景:由洪宇謙律師、鄭才律師等資深律師領軍,專精智慧財產權、營業秘密訴訟、競業禁止合約審閱。

專長:營業秘密辯護商業間諜訴訟智財權保護

「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,會被前東家告營業秘密嗎?」、「把公司的客戶名單帶走,算是竊取商業機密嗎?」在科技產業與高度競爭的商業環境中,營業秘密(Trade Secrets)已成為企業最核心的資產。然而,許多員工在離職交接時,往往因一時疏忽或貪圖方便(如備份資料),誤踩法律紅線,面臨 5 年以上的重罪指控。

本篇由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智財律師團隊,為您深度解析《營業秘密法》的構成要件、知名新聞案例(如台積電、聯發科),以及面對「競業禁止」條款時的攻防策略,助您在職涯轉換中明哲保身。

 快速摘要:營業秘密法的核心法律知識

在處理公司資訊或跳槽前,請務必掌握以下重點:

  • 構成要件(三要件):依 《營業秘密法》第 2 條,資訊需同時具備「秘密性」(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)、「經濟價值性」(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)及「合理保密措施」(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)。
  • 刑事責任:依 《營業秘密法》第 13-1 條,竊取、洩漏營業秘密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;若意圖在外國、大陸地區使用(經濟間諜),依 第 13-2 條 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
  • 競業禁止:雇主限制離職後就業,需符合 《勞基法》第 9-1 條 之 4 項要件,且最長不超過 2 年,並需給付合理補償(至少半薪),否則無效。
  • 知名案例:如台積電告離職員工洩漏製程、聯發科告前員工帶槍投靠等,顯示法院對於「合理保密措施」的認定日益嚴格。
  • 律師價值:面對指控,律師能協助檢視資訊是否真為「秘密」(或業界常識)、公司保密措施是否疏漏,爭取 不起訴或 無罪。

第一段:什麼是「營業秘密」?不是公司說是就是

很多老闆認為「公司的東西都是機密」,但在法律上,必須通過嚴格的「三要件」檢驗。

1.1 秘密性 (Secrecy)

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。如果該資訊在 Google 上就能查到,或在業界已是公開常識(如一般螺絲規格),就不具秘密性。

1.2 經濟價值性 (Economic Value)

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。例如:獨家配方(可口可樂)、客戶名單(包含交易偏好、價格底線)、良率數據、研發製程。如果該資訊洩漏後,競爭對手能因此獲利或節省成本,即具價值。

1.3 合理保密措施 (Reasonable Protection)

這是最常發生爭議的點。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。
法院標準:不僅是口頭說「要保密」,還要有客觀作為。例如:文件蓋有「機密」章、電腦設密碼、資料分級授權、簽署保密協定 (NDA)、門禁管制等。若公司把客戶名單貼在公佈欄,就不算有保密措施。

第二段:新聞知名案例解析:從台積電到聯發科

透過真實案例,更能理解法律紅線在哪裡。

2.1 台積電前工程師洩密案(經濟間諜)

案情:某工程師離職前,將 28 奈米製程相關文件列印或寄到私人信箱,意圖跳槽至大陸晶圓廠。
判決關鍵:法院認定該製程資訊具備高度經濟價值,且台積電設有嚴密資安管控(禁止存取、列印浮水印),符合合理保密措施。該工程師被依違反營業秘密法判刑。

2.2 聯發科高管帶槍投靠案

案情:高階主管離職後,隨即加入競爭對手公司。聯發科聲請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」,禁止其在競業禁止期間內任職。
判決關鍵:法院考量該主管掌握核心技術與策略,若任職對手公司將造成聯發科無法彌補之損害,因此裁准假處分(限制就業)。

第三段:刑責與賠償:一不小心就坐牢

過去洩密可能只是背信罪,但在 2013 年修法後,營業秘密法已引入重刑。

3.1 國內洩密(第 13-1 條)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,而竊取、擅自重製、洩漏者。
刑責: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,0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
3.2 域外洩密(第 13-2 條)

意圖在外國、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之。
刑責: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 5,000 萬元以下罰金。(這是重罪,且通常會被限制出境)。

第四段:競業禁止條款:離職後真的不能去同業嗎?

老闆叫我簽「離職兩年內不能去同業」,這有效嗎?

4.1 勞基法第 9-1 條的 4 大門檻

雇主與勞工為競業禁止之約定,未符合下列規定者,無效: 1.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(真的有秘密怕你洩漏)。 2.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,能接觸或使用該營業利益。 3. 競業禁止之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,未逾合理範疇(最長不超過 2 年)。 4.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(這是關鍵,沒給錢就無效)。

4.2 合理補償標準

依施行細則,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 50%。若公司只給幾千元,法院通常會認定無效。

第五段:企業防禦術:公司該如何保護機密?

對於企業主而言,事後提告不如事前預防。

5.1 建立保密制度

  • 資產盤點:區分哪些是普通資料,哪些是核心機密。
  • 實體隔離:機密文件上鎖、門禁管制。
  • 數位控管:USB 封鎖、郵件監控、存取權限分級。
  • 契約簽署:入職簽保密協定、離職簽保密提醒確認書。

第六段:員工自保術:離職時如何避免被告?

對於員工而言,如何安全下莊?

6.1 離職交接 SOP

  • 公私分明:不要用公司電腦處理私人事務,也不要把公司檔案寄到私人信箱(這是大忌)。
  • 格式化與刪除:在歸還電腦前,將個人資料刪除,但絕對不要刪除公司業務資料(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)。
  • 確認清單:交接時逐項確認歸還物品,並請主管簽收。

第七段:為什麼需要委任律師?營業秘密訴訟的攻防

營業秘密案件涉及高度技術性與法律構成要件,檢調通常會發動搜索扣押。

7.1 律師的核心價值

  1. 秘密性抗辯:律師能協助證明該資訊在業界已是公開常識,不具秘密性,從根本瓦解控訴。
  2. 無使用意圖:證明備份資料僅是為了工作備份(雖違規但不構成犯罪),並無帶去新公司使用的意圖或事實。
  3. 競業禁止無效:主張公司未給付合理補償,或限制範圍過廣,請求法院確認競業禁止條款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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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
在 法律我幫您 的網站上,記錄了多起由 洪宇謙律師、鄭才律師經手的成功案例:

案例一:工程師備份程式碼被告,獲不起訴

當事人離職前將自己寫的程式碼備份至雲端,遭公司提告。洪宇謙律師 證明該程式碼多為開源碼(Open Source),不具秘密性,且當事人僅為留存作品集,無洩漏意圖。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了解更多:營業秘密不起訴案例
案例二:競業禁止條款無效,跳槽免賠

業務經理跳槽同業,前東家求償 200 萬違約金。鄭才律師 於訴訟中主張前東家從未給付競業禁止補償金,依勞基法規定該條款無效。法院判決當事人勝訴,免賠任何金額。

了解更多:競業禁止勝訴案例

營業秘密常見問答 (FAQ)

Q1:客戶名單算是營業秘密嗎?
看情況。 如果只是公司名稱、電話等公開可查的黃頁資訊,不算。但如果是經過整理,包含客戶偏好、特殊折扣、聯絡窗口私密分機等「非公開且具經濟價值」的資訊,就算。
Q2:我把以前做的簡報帶走當範本,會被告嗎?
有風險。雖然簡報是你做的,但著作權通常歸公司所有。若簡報內容包含公司內部數據、策略,則可能構成洩漏營業秘密。建議重新製作,不要直接複製檔案。
Q3:公司沒給我競業補償金,我可以去對手公司嗎?
可以。 依勞基法第 9-1 條,雇主未給付合理補償,競業禁止約定無效。但請注意,即便競業禁止無效,您仍受《營業秘密法》規範,不得洩漏前東家機密。
Q4:營業秘密法有刑責嗎?會被關嗎?
會。國內洩密最高 5 年,跨國(如洩漏給大陸公司)最高 10 年。且通常伴隨高額罰金。這是不折不扣的刑事犯罪。
Q5:專利跟營業秘密有什麼不同?
專利是「公開換取保護」,需將技術公開,換取 20 年獨佔權。營業秘密是「永不公開」,只要保密得當,保護期無上限(如可口可樂配方)。
Q6:收到對手公司的存證信函警告,怎麼辦?
請勿輕忽,也不要私自回覆。應立即尋求律師協助,檢視對方指控是否有據,並撰寫律師函回覆,以免在後續訴訟中處於劣勢。

結語:保護智慧,尊重原創

營業秘密是企業的命脈,也是員工的職業道德底線。在人才流動頻繁的時代,唯有充分了解法律界線,才能在職涯發展中保護自己。法律我幫您 的律師團隊,隨時準備好為企業與勞工提供最專業的智財法律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