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真正溯及既往是什麼?法律原則、信賴保護與年金改革律師全解析
- 定義區別: 「真正溯及既往」是指新法規適用於「已完結」的事實;「不真正溯及既往」則是指新法規適用於「過去發生但尚未完結」的事實(如持續領取的退休金)。
- 原則與例外: 法律原則上禁止真正溯及既往,但「允許」不真正溯及既往,前提是必須符合 「信賴保護原則」 與 「比例原則」。
- 信賴保護: 人民對舊法規有正當的信賴基礎,若新法規變更導致權益受損,政府應制定過渡條款或給予合理補償。
- 應用實例: 最著名的案例為公務人員年金改革、房地合一稅制變更、老舊車輛淘汰條例等。
- 律師價值: 當政府修法侵害您的既得利益時,律師能協助分析是否違反信賴保護,並提起訴願、行政訴訟甚至憲法訴訟。
「政府突然修法,我的退休金被砍了一半,這不是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嗎?」、「房子買了十年,現在賣掉卻要適用新的重稅,這樣合理嗎?」
在法律諮詢中,這類涉及「新法管舊事」的爭議層出不窮。政府為了公益(如財政永續、居住正義)修改法律,往往會衝擊到人民原本的規劃。這時候,「不真正溯及既往」 與 「信賴保護原則」 就成了人民對抗國家機器的重要法律武器。本篇由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公法律師團隊,為您拆解這個艱澀但攸關荷包的法律概念。
第一段:什麼是「溯及既往」?真正 vs. 不真正的關鍵差異
法律通常是「向後生效」,但在特定情況下,新法會追溯適用到過去。大法官在解釋中將其分為兩類:
1.1 真正溯及既往 (True Retroactivity)
指新法規適用於「在新法生效前已經 完全結束(Fact Accomplished)」的事實或法律關係。
原則: 除非對人民有利(如刑法從輕原則),否則 原則禁止。
例子:政府今天立法,規定上個月已經吃完的午餐要多繳稅。
1.2 不真正溯及既往 (Pseudo Retroactivity)
指新法規適用於「在新法生效前開始,但在新法生效後 尚未結束(Fact Pending)」的事實或法律關係。
原則: 原則允許。因為法律需要適應社會變遷,不能僵化。但必須兼顧人民的信賴利益。
例子:年金改革。退休金是每個月領,法律修改時,你還在領(事實尚未結束),新法適用於未來的給付。
第二段:詳細對照表:一秒分辨您的案件類型
搞清楚案件屬性,才能知道該用什麼理由去爭取權益。
| 比較項目 | 真正溯及既往 | 不真正溯及既往 |
|---|---|---|
| 事實狀態 | 事實已完結 (Closed) | 事實持續中 (Pending) |
| 法律效力 | 原則禁止,例外允許 | 原則允許,例外限制 |
| 審查標準 | 極嚴格 (信賴保護強) | 較寬鬆 (公益 > 私益) |
| 常見案例 | 追繳已領取的補助款、刑法加重處罰舊行為 | 年金改革、房地合一稅、都市計畫變更 |
| 救濟核心 | 主張法律違憲無效 | 主張過渡條款不足、違反比例原則 |
第三段:信賴保護原則:人民對抗政府的盾牌
即使是「不真正溯及既往」,政府也不能想改就改。依據 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8 條 及大法官解釋,必須符合以下三要件,人民才受保護:
3.1 信賴基礎 (Trust Basis)
必須有一個具體的國家行為(如法律、行政處分)讓人民相信。
3.2 信賴表現 (Act of Reliance)
人民因為相信這個法律,已經做了具體的財產運用或生活規劃(如買房、退休)。
3.3 信賴值得保護 (Worthiness of Trust)
人民沒有詐欺、脅迫或明知違法的情況。
律師觀點: 在行政訴訟中,律師的工作就是證明當事人「已經做了不可逆的規劃」,因此修法造成的損害遠大於政府宣稱的公益。
第四段:經典案例解析:釋字第 717 號與年金改革
這是台灣公法史上最重要的戰役之一。公務人員主張退休時的法律承諾了 18% 優惠存款,政府後來修法調降,是否違憲?
4.1 大法官怎麼說?
大法官在釋字 717 號中認定,這是 「不真正溯及既往」。因為優惠存款契約是有期限的(或是持續發生的法律關係)。
結論:為了「國家財政永續」及「世代正義」等重大公益,政府 可以 修改法律減少給付,但應制定 「過渡條款」(如分年調降)來減緩衝擊。
第五段:稅務陷阱:房地合一稅也是不真正溯及既往?
房地產交易最怕稅制變更。買的時候是舊制,賣的時候變新制,算哪一種?
5.1 取得日 vs. 交易日
房地合一稅 2.0 修法時,將適用範圍回溯至 2016 年後取得的房地。這被認定為 不真正溯及既往。因為在修法當下,你雖然已經買了房子(事實開始),但還沒賣掉(課稅事實未完成)。
影響: 許多投資客因此被課徵 45% 重稅。這類案件若要救濟,重點在於證明修法前的「信賴表現」是否過於沉重。
第六段:法律風險檢測計算機:我的權益受損了嗎?
透過簡單的檢測,初步判斷您的案件是否屬於可爭取的範圍。
溯及既往風險評估器
請選擇您的情況:
政府是否有提供過渡條款(緩衝期)?
第七段:為什麼行政訴訟需要委任律師?
「民不與官鬥」是舊觀念,但在行政訴訟中,面對的是擁有龐大資源的政府機關。
7.1 複雜的法理攻防
行政訴訟(尤其是涉及憲法層次)不只是看法條,更要看大法官解釋、立法理由書。律師能精準引用「比例原則」、「明確性原則」等公法原理,挑戰行政機關的處分。
7.2 聲請釋憲(憲法訴訟)
如果法律本身就違憲(如年金改革案),一般的法院無法處理,必須打到最後聲請「憲法法庭」判決。這需要極高度的法律專業撰寫聲請書,一般民眾難以獨自完成。
法規變更權益受損?立即預約律師評估第八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在 法律我幫您 的實務中,我們曾協助多位民眾對抗不合理的行政處分。
當事人領取老農津貼多年,後因行政機關認定資格不符(法規變更),發函追繳過去 5 年的津貼共 40 萬元。洪宇謙律師 提起訴願,主張當事人當年係依機關指導申請,且這筆錢已用於生活,具有信賴表現,行政機關未考量信賴保護原則。最終訴願會撤銷原處分,免予追繳。
政府徵收土地,適逢法規變更調降補償計算標準。律師協助地主主張徵收計畫核准時仍適用舊法,且地主已依舊法進行搬遷規劃。法院判決機關應適用更有利於人民的舊法標準計算補償金,為當事人爭取到多 200 萬元的補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