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法律知識

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解除全攻略:期限、申請出國與律師協助關鍵

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解除全攻略:期限、申請出國與律師協助關鍵

法律我幫您律師

本文作者/審訂:法律我幫您 專業律師團隊

背景:由洪宇謙律師、鄭才律師等資深律師領軍,專精刑事辯護、解除限制出境聲請、羈押抗告。

專長:強制處分出國許可人權保障

「收到傳票被檢察官諭知『限制住居』,我還能搬家嗎?」、「公司要派我出國出差,但被『限制出境』了該怎麼辦?」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,為了防止被告逃亡,檢察官或法官常會使用「限制住居」或「限制出境」等強制處分。這雖然比「羈押(坐牢)」輕微,但仍嚴重影響人民的遷徙自由與工作權益。

2019 年《刑事訴訟法》修法後,限制出境、出海已從限制住居中獨立出來,並有明確的期限規範。本篇由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律師團隊,為您深度解析這兩種處分的法律定義、時限規定,以及如何透過法律程序聲請解除或暫時出國。

 快速摘要:限制住居與出境的核心法律知識

面對強制處分,請務必釐清以下權益:

  • 限制住居:指被告必須居住在特定處所,不得隨意遷移,且有「隨傳隨到」的義務。這是一種輕微的羈押替代手段。
  • 限制出境/出海:自 2019 年修法後,已獨立於限制住居之外。明確禁止被告出國或出海,需由檢察官或法官裁定。
  • 期限限制:偵查中限制出境最長 8 個月(可延長一次至 14 個月);審判中每次最長 8 個月,累計有上限(視刑度而定)。
  • 解除條件:若因工作、奔喪、就醫等正當理由需出國,可聲請「暫時解除」或「單次許可」,通常需提出高額保證金或責付。
  • 律師價值:面對漫長的限制,律師能協助撰寫 聲請變更處分狀,證明無逃亡之虞,或針對違法的裁定提起 抗告,爭取自由。

第一段:什麼是「限制住居」?跟「限制出境」一樣嗎?

在 2019 年修法前,限制出境被視為限制住居的一種方法;但修法後,兩者在法律評價上已截然不同。

1.1 限制住居 (Restriction on Residence)

定義:命令被告住在指定的地址(通常是戶籍地或現住地),不能隨意搬家,且必須配合司法機關的傳喚,隨傳隨到。
目的:確保找得到人,防止逃亡。
影響:對日常生活影響較小,只要不搬家、乖乖去開庭即可。若要搬家,必須向地檢署或法院 **陳報變更住居所**。

1.2 限制出境、出海 (Restriction on Exit)

定義:命令被告不得離開台灣國境或出海。
目的:防止被告逃至國外,規避刑責。
影響:嚴重影響跨國工作、旅遊、探親。海關與移民署會有註記,一旦刷護照就會被攔下。

第二段:法律依據與要件:檢察官憑什麼限制我?

限制人民自由必須有法律依據,不能隨意為之。

2.1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

檢察官或法官在訊問被告後,認為有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,得命具保(交保)、責付或限制住居: 1. 無一定之住居所。 2. 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。 3. 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。

2.2 獨立的限制出境(第 93-2 條)

修法後,如果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逃亡之虞,但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」時,檢察官或法官可以逕行命限制出境、出海。這可以單獨使用,也可以跟交保並用。

第三段:2019 年大修法:限制出境不再「無限期」

過去限制出境沒有期限,有人一被限就是十年,嚴重侵害人權。新法設立了明確的「天花板」。

3.1 偵查中期限(檢察官階段)

  • 初次裁定:不得逾 8 個月
  • 延長:若有必要,可向法院聲請延長。偵查中僅能延長一次,最長 4 個月。
  • 上限:偵查中合計不得超過 14 個月。時間一到,若未起訴,限制自動解除。

3.2 審判中期限(法院階段)

  • 每次裁定:不得逾 8 個月
  • 累計上限
    • 最重本刑 10 年以下之罪:累計不得逾 5 年
    • 最重本刑 10 年以上之罪(重罪):累計不得逾 10 年

第四段:超級比一比:強制處分嚴重程度表

限制住居在法律光譜上,屬於較輕微的處分,但對某些人來說影響巨大。

處分種類 限制程度 適用情境 保證金
羈押 (Detention) 極高 (關在看守所) 重罪、高逃亡滅證風險 無 (人被關押)
具保 (Bail) 中 (繳錢換自由) 有逃亡之虞但無羈押必要 有 (依案情定金額)
限制出境/出海 中低 (不能出國) 有國外資產或逃亡可能 無 (或與具保併用)
限制住居 (不能亂搬家) 輕罪、住居所不固定
責付 低 (交給親友看管) 少年或無資力具保者

第五段:我要出國怎麼辦?聲請解除或單次許可

「公司派我去參展,不去會被開除」、「家人生重病在國外」,遇到這些情況,可以申請出國嗎?

5.1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(永久解除)

這是最難的。通常要等到案件不起訴、無罪判決,或執行完畢(如緩刑期滿、罰金繳清)才能解除。

5.2 聲請單次暫時解除(請假)

這是實務上較可行的途徑。
成功關鍵: 1. 正當理由:工作(公司派令)、留學(入學許可)、奔喪、重病醫療。單純旅遊通常不會准。 2. 保證金:為了擔保你會回來,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高額保證金(現金或人保)。金額可能高達數十萬甚至數百萬。 3. 律師具狀:詳列出國行程、住宿地點、聯繫方式,並承諾歸國時間。

第六段:偷跑的後果:違反限制住居會怎樣?

如果你搬家沒講,或是偷跑出國(雖然很難,因為護照刷不過),會有什麼後果?

6.1 視為逃亡

若檢警傳喚不到,且發現你未住在限制地點,會認定你有逃亡事實。
後果: 1. 沒收保證金(若有交保)。 2. 發布通緝。 3. 改為羈押:一旦被抓回來,極高機率會被法官裁定羈押(因為你已經證明了你會跑)。

第七段:為什麼需要委任律師?爭取自由的關鍵

限制出境往往造成工作與家庭的重大困擾。律師能協助您在法律框架下,爭取最大的活動空間。

7.1 律師的核心價值

  1. 抗告與準抗告:若對檢察官或法官的限制出境裁定不服,律師可於 5 日或 10 日內提起救濟,主張裁定違法或不當(例如無逃亡證據)。
  2. 撰寫聲請狀:若需出國,律師能撰寫具說服力的聲請狀,並協助安排擔保人或保證金,提高核准率。
  3. 變更處分:若限制住居地在老家(南部),但工作在北部,律師可協助聲請「變更限制住居地」,避免奔波開庭或收不到信。
立即預約律師聲請解除限境

第八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
在 法律我幫您 的網站上,記錄了多起由 洪宇謙律師、鄭才律師經手的成功案例:

案例一:詐欺案件解除限制出境,順利出國工作

當事人因涉及詐欺案被限制出境,但急需赴海外履約工作。洪宇謙律師 協助提出工作證明、回程機票及高額擔保金,並承諾定期向駐外單位報到。法院裁定准予單次出境,保住當事人飯碗。

了解更多:解除限制出境成功案例
案例二:無故限制住居,抗告成功撤銷

檢察官對涉犯輕罪且住居固定的當事人諭知限制住居。鄭才律師 提起準抗告,主張違反比例原則及無必要性。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無逃亡之虞,裁定撤銷限制住居處分。

了解更多:強制處分抗告實錄

 限制住居常見問答 (FAQ)

Q1:被限制住居可以去外縣市玩嗎?
可以。限制住居是限制「居住地」,不是「軟禁」。您可以短暫去外縣市旅遊、工作,只要晚上或結束後回到限制的住居所,且傳票寄到時能收到並按時出庭即可。
Q2:如果我要搬家怎麼辦?
必須 事前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「變更限制住居地聲請狀」,說明搬家理由(如租約到期、工作調動),並附上新租約或戶籍謄本。待核准後再搬,以免被認定逃亡。
Q3:限制出境會通知我嗎?
修法後規定,原則上會通知。檢察官或法官在做成裁定後,應以書面通知被告。但若有礙偵查目的(怕你收到通知馬上跑),可以暫不通知,但最晚在起訴後會讓你知道。
Q4:可以只申請「去日本玩 5 天」嗎?
很難。法院對於「旅遊」目的的解除限制出境審查非常嚴格。除非您能提供極高額的保證金,或者案件極為輕微,否則純粹旅遊通常會被駁回。
Q5:限制出境期限到了會自動解禁嗎?
會。新法規定,期限屆滿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裁定延長者,限制出境自動失效。移民署系統會自動解除管制。
Q6:我有雙重國籍,可以用外國護照出國嗎?
不行。限制出境是針對「人」,不是針對「護照」。您的所有身分資料都會被輸入海關系統,持外國護照照樣會被攔下,且可能因試圖潛逃而面臨被羈押的風險。

結語:自由無價,法律守護

限制住居與出境是國家公權力對個人自由的干預。面對強制處分,您不必默默承受。法律我幫您的律師團隊,熟悉刑事訴訟程序的每一個細節,能為您爭取應有的遷徙自由與工作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