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到傳票怎麼辦?刑事/民事傳票處理流程、身分確認與律師陪偵全攻略
「信箱突然出現一張地檢署的傳票,上面寫我是被告,我會被抓去關嗎?」、「警察寄通知書叫我去說明,我可以不去嗎?」收到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,是許多人一生中最恐慌的時刻。看不懂的法律用語、對未知的恐懼,往往讓人不知所措,甚至做出錯誤的決定(如逃避不到),導致「通緝」的嚴重後果。
本篇由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律師團隊,為您深度解析收到傳票後的黃金處理時間、如何分辨文件性質、被告與證人的應對策略,以及為何「委任律師」是您面對司法時最強大的後盾。
收到司法文書時,請務必冷靜並確認以下 5 大重點:
- 文件性質:是「警察局通知書」還是「地檢署/法院傳票」?前者屬行政調查(可請假但建議配合),後者具強制力,無故不到可拘提或通緝。
- 案件類型:區分「刑事案件」(會坐牢、有前科)與「民事案件」(賠錢了事)。傳票上會註明案由(如詐欺、過失傷害、清償債務)。
- 您的身分:是「被告」、「犯罪嫌疑人」、「證人」還是「關係人」?身分不同,權利義務完全不同。證人原則上無緘默權,必須據實陳述。
- 應對策略:切勿無視!若時間無法配合,務必依規定請假。出庭前應整理有利證據(對話紀錄、單據),並諮詢律師模擬問答。
- 律師價值:刑事被告有權保持緘默並聘請律師。律師能陪同偵訊(陪偵)、防止誘導訊問、閱卷了解案情,並在偵查庭中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。
第一段:收到的是什麼?分辨「通知書」與「傳票」
這張紙決定了您接下來要面對的機關與嚴重程度。
1.1 警察局通知書 (Police Notification)
由警察機關發出,通常是為了調查犯罪嫌疑或釐清事實。
性質:通知您去警察局「做筆錄」。
效力:雖然沒有直接拘提的效力,但如果您是犯罪嫌疑人且無故不到,警方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。建議聯繫承辦員警確認案由並配合時間。
1.2 地檢署/法院傳票 (Subpoena)
由檢察官或法官發出,代表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。
性質:命令您在指定時間地點出庭(偵查庭或審判庭)。
效力:依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71 條,傳票具有強制力。被告無故不到得拘提(第 75 條),甚至通緝;證人無故不到得處罰鍰(第 178 條)。
第二段:刑事 vs. 民事:後果大不同
傳票顏色或標題通常會透露案件性質,這關係到您的財產與自由。
2.1 刑事傳票 (Criminal)
- 機關:地檢署(偵查庭)、地方法院刑事庭。
- 後果:涉及刑責(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罰金),會留下前科紀錄。
- 關鍵字:詐欺、傷害、竊盜、公共危險、妨害名譽等。
2.2 民事傳票 (Civil)
- 機關:地方法院民事庭、簡易庭。
- 後果:涉及財產糾紛(賠償、還錢),不會坐牢,沒有前科。
- 關鍵字:損害賠償、返還借款、給付票款、離婚等。
第三段:我是誰?被告、證人還是關係人?
確認身分是防禦的第一步。不同身分,權利義務天差地遠。
| 身分 | 定義 | 權利與義務 |
|---|---|---|
| 被告 (Defendant) | 被指控犯罪的人 | 有權保持緘默、聘請律師、請求調查有利證據。無須具結,說謊不構成偽證罪。 |
| 證人 (Witness) | 見聞案件經過的人 | 有作證義務,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需具結(發誓說真話),說謊會構成偽證罪(7年以下重罪)。原則上不能請律師在場(除非轉為被告)。 |
| 關係人 (Person of Interest) | 身分未明,介於兩者之間 | 通常在偵查初期使用。有轉為被告的風險,建議尋求律師諮詢。 |
第四段:絕對不能做的事:逃避與滅證
許多人收到傳票的第一反應是「躲起來」或「把證據刪掉」,這是最危險的行為。
4.1 無故不到的後果
若您是刑事被告,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,檢察官可簽發「拘票」由警察強制拘提。若拘提不到,就會發布「通緝」,屆時不僅時效停止,一旦被抓到,極可能被聲請羈押(因為有逃亡事實)。
4.2 湮滅證據的風險
刪除對話紀錄、丟棄相關文件,若被檢警發現,將構成「湮滅證據」之虞,這是法院裁定 羈押(收押) 的重要理由之一。請保持證據完整,交由律師判斷如何使用。
第五段:出庭前的準備 SOP:如何自保?
不要兩手空空去開庭,那是去送死。
- 詳讀傳票:確認案號、案由、時間、地點(第幾偵查庭)、報到處。
- 回憶與整理:針對案由(如車禍、詐欺),整理時間軸、對話紀錄、匯款單據、契約書等。
- 法律諮詢:在去警察局或地檢署之前,務必先諮詢律師。律師能幫您分析案情,預判檢察官會問什麼,並教您如何回答才不會掉入陷阱。
- 模擬訊問:對於緊張的當事人,律師可提供模擬偵訊,降低出庭時的焦慮與失誤。
第六段:為什麼需要委任律師?刑事辯護的關鍵
刑事案件中,檢警擁有強大的公權力與資源,被告是孤立無援的。律師是唯一能站在您這邊,與國家機器抗衡的專業人士。
6.1 警詢陪偵 (Police Interrogation Accompaniment)
筆錄一旦簽名,就具有法律效力。律師在場可以: * 防止警察不正訊問(恐嚇、利誘)。 * 確保筆錄記載與口述一致。 * 適時行使緘默權,避免多說多錯。
6.2 偵查中辯護與閱卷
在檢察官偵查階段,律師可以撰寫「辯護意旨狀」,引用有利的法條與實務見解,爭取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。若案件起訴進入法院,律師有權 「閱卷」(檢視檢方的所有證據),這是打贏官司的基礎。
6.3 交互詰問
在法庭上,律師能透過專業的詰問技巧,戳破證人謊言,突顯證據矛盾,為被告爭取清白。
立即預約律師諮詢傳票問題第七段:偵查與審判流程圖解:您現在在哪裡?
了解流程,才能知道下一步該怎麼做。
- 階段一:警詢(警察局):製作筆錄,移送地檢署。
- 階段二:偵查(地檢署):檢察官訊問。結果可能有:不起訴、緩起訴、起訴(聲請簡易判決)。
- 階段三:審判(法院):法官審理。結果:有罪判決(坐牢/易科罰金/緩刑)、無罪判決。
第八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在 法律我幫您 的網站上,記錄了多起由 洪宇謙律師、鄭才律師 經手的成功案例:
傳票常見問答 (FAQ)
Q1:傳票上的時間我真的沒空,可以請假嗎?
Q2:我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出庭嗎?
Q3:我是證人,去作證有車馬費嗎?
Q4:傳票寄到舊家沒收到,被通緝怎麼辦?
Q5:收到證人傳票,我可以拒絕作證嗎?
Q6:警察打電話叫我去,但我沒收到通知書,要去嗎?
結語:面對司法,您不需要孤軍奮戰
收到傳票是法律程序的開始,也是捍衛權益的起點。無論是被告還是被害人,正確的法律應對能決定案件的走向。法律我幫您 的律師團隊,隨時準備好以專業與經驗,成為您在法庭上最堅強的後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