偵查庭流程全攻略:從傳票到不起訴的法律徑路
律師教您在檢察官面前守住權益:程序解析、心法、與陪偵必要性
本文由「法律我幫您」律師團隊專業審定
主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業領域:刑事辯護、偵查陪同、詐欺洗錢、車禍過失致死救濟
偵查庭定義: 指檢察官為釐清案情、決定是否起訴被告,依法傳喚被告或證人到場訊問的程序。
- 程序特性: 採「偵查不公開原則」,非當事人不可入內。
- 核心權利: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5條,被告享有緘默權、委任律師權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之權利。
- 訊問重點: 檢察官會核對身分、告知罪名,並針對犯罪事實進行訊問。
- 委任律師價值: 律師能在訊問時確保筆錄正確性、阻止誘導式問話,並當場提出法理抗辯以爭取 不起訴處分。
「我只是收到傳票,真的要去嗎?」、「進去偵查庭會不會直接被關起來?」這些焦慮是每位收到檢察署傳票民眾的共同心聲。在 2026 年複雜的法律環境下,偵查庭不僅是程序的開始,更是「決定命運」的關鍵。本篇文章由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帶您深入偵查庭的核心,解析如何合法守護您的權利。
一、偵查庭的法律本質:釐清案情而非定罪
偵查庭與電影中的「法庭審判」完全不同。審判庭是法官決定你有無罪,而 偵查庭 是檢察官決定要不要將你送上審判庭。
依據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28 條,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即開始偵查。在偵查庭中,檢察官扮演的是「偵查主體」。律師指出:偵查庭最重要的原則是 「偵查不公開」(刑事訴訟法 §245)。這代表除了檢察官、書記官、被告、律師與告訴人外,家屬或媒體皆不得入內。這種私密性讓許多當事人感到恐慌,卻也提供了律師進行精準防禦的空間。
二、詳盡拆解:偵查庭標準流程與時間線
了解流程是消除恐懼的第一步。以下為標準偵查庭的運作階段:
| 階段 | 流程內容 | 注意事項 | 律師建議 |
|---|---|---|---|
| 1. 報到與點名 | 攜帶傳票與身分證至法警室報到。 | 建議提前 15 分鐘到場熟悉環境。 | 與律師在報到前進行最後策略模擬。 |
| 2. 權利告知 |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§95 告知罪名與權利。 | 包含緘默權、委任律師、請求調查證據。 | 這是被告最強的護盾,務必聽清楚告知內容。 |
| 3. 人別訊問 | 核對姓名、住址、學經歷。 | 務必據實以告,避免造成偽造身分之嫌。 | 確認聯絡地址正確,以便接收後續文書。 |
| 4. 事實訊問 | 檢察官針對案情細節進行詢問。 | 保持冷靜,不確定的事不要「猜測」回答。 | 律師會在此時協助糾正誘導問話。 |
| 5. 筆錄核對 | 讀取書記官記載的筆錄。 | 與口述不符者,絕對有權要求修改。 | 律師會逐字審查筆錄是否有致命陷阱。 |
三、被告權利的核心: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盾
檢察官在訊問前,必須依法履行 「權利告知義務」。這是人權保障的最低底線。
- 罪名告知: 讓你知道是因為什麼案子被傳喚(如:詐欺、傷害、偽造文書)。
- 緘默權: 得沈默,不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。
- 委任律師權: 得選任辯護人。律師陪偵是偵查階段最重要的權利。
- 請求調查證據: 若有監視器畫面、對話紀錄有利於你,可當場請求檢察官調取。
律師強調:很多被告因為緊張,在檢察官訊問時為了迎合對方的假設而做出不利自白。一旦筆錄做成,後續要翻案極其困難。律師的作用在於「即時止損」。
四、委任律師的重要性:偵查庭中的「專業護盾」
為什麼法律實務上強烈建議偵查庭必須由律師陪同?
- 阻斷誘導式問話: 檢察官有時會使用「你當時是不是有想過...」等假設性問法。律師能當場提出異議,確保詢問的客觀性。
- 法律意見交換: 被告在偵查庭遇到無法回答的法理問題,律師能當場提供法律協助,避免說錯話。
- 閱卷與書狀策略: 偵查階段雖然律師無法全盤閱卷,但律師能針對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進行反駁,並代寫 「刑事答辯狀」,系統性陳述無罪事由。
- 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: 對於輕微案件,律師能代為協商和解,並向檢察官陳明犯後態度,爭取最優結果。
五、法律我幫您:精選偵查庭相關勝訴案例與資源
在雍和法律事務所,我們協助過無數當事人在偵查階段成功止損。以下是精選連結:
六、偵查庭後的決定:起訴、不起訴與緩起訴
訊問結束後,檢察官會綜合卷證資料做出處分。
- 不起訴處分: 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犯罪。這是辯護的最佳結果。
- 緩起訴處分: 認罪但犯罪情節輕微,檢察官給予觀察期(需履行負擔如捐款、服社會勞役)。
- 提起公訴: 檢察官認為有高度犯罪可能,將案子移送到法院進行正式審判。
-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: 罪證確鑿且刑責較輕,不經開庭直接由法院宣判。
律師觀點:偵查庭的表現直接決定了上述哪一條路徑。透過專業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布局,有 70% 的輕微案件有機會在檢察官手中就終結,省去漫長的審判痛苦。
七、偵查庭禁忌:絕對不能在檢察官面前做的三件事
身為刑事案件被告,律師提醒您務必避免以下行為:
- 隨意更改供詞: 警詢筆錄(警察局)與偵查庭(檢察署)說法不一,會被認為毫無誠信,加重起訴機率。
- 態度傲慢或挑釁: 檢察官具備「求刑權」。態度惡劣常被視為「毫無悔意」,即便證據薄弱法官也可能給予較重刑期。
- 私下聯繫告訴人滅證: 這在法律上屬於「串證之虞」,檢察官得隨時依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聲請羈押禁見。
八、結論:掌握法律槓桿,別讓傳票成為人生的汙點
偵查庭不是死路,而是尋求正義或救贖的必經之路。在法律的遊戲規則中,「資訊不對稱」 是被告最大的風險。無論您是面對詐欺、車禍、妨害名譽或其他刑案,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評估,不僅能保全現有生活,更能透過正確的訴訟策略贏回清白。正義不應因程序的繁瑣而遲到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將以最專業的論述,助您在法官面前贏回主動權。記住:正義不僅是口號,更需要正確的工具去爭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