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 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新制全解析:人頭帳戶、車手刑責與律師辯護策略
「我只是應徵工作提供帳戶,怎麼變成詐欺共犯?」、「幫忙領錢打工,結果被當車手抓起來?」這是近年來最常見的法律求助。隨著 2024 年「打詐四法」的通過,台灣對於詐欺與洗錢的法律規範產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。本篇由專業律師為您深度解析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的差異,以及面臨司法調查時的自保之道。
在詐騙案件頻傳的今日,許多民眾因求職、貸款或網路交友誤觸法網。以下為摘要的法律重點:
- 詐欺罪(騙取財物):依據 《刑法》第 339 條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。重點在於「施用詐術」與「陷於錯誤」。
- 洗錢罪(隱匿金流):依據 《洗錢防制法》第 2 條,指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、去向或所在。重點在於「製造金流斷點」。
- 新法關鍵(人頭帳戶):2024年修法增訂 《洗錢防制法》第 15-2 條,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者,初犯由警察機關裁處「告誡」;若「收受對價」、「交付3個以上帳戶」或「告誡後5年內再犯」,則面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 加重詐欺:若冒用政府機關(如假檢警)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(詐騙集團),依 《刑法》第 339-4 條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- 律師功能:律師能協助釐清是「被騙」還是「共犯」,在警詢階段建立防禦體系,爭取 不起訴處分 或 緩刑,並協助處理龐大的民事賠償協商。
第一段:詐欺罪 vs. 洗錢防制法:核心差異與構成要件比較
詐欺與洗錢常同時出現,但保護的法益與構成要件截然不同。了解兩者差異,是擬定辯護策略的第一步。
1.1 什麼是詐欺罪?(騙人的行為)
依據 《刑法》第 339 條,普通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包括:
1.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:主觀上有犯罪意圖。
2. 施用詐術:傳遞虛假訊息(如假冒檢察官、假投資網站)。
3. 使人陷於錯誤:被害人因詐術而產生錯誤認知。
4. 處分財產:被害人將錢匯出或交付財物。
刑責: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
1.2 什麼是洗錢罪?(藏錢的行為)
依據 《洗錢防制法》第 2 條,洗錢是指:
1.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、去向。
2. 收受、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。
3. 關鍵點:洗錢罪的重點在於「讓髒錢變乾淨」或「切斷金流追蹤」。例如車手領錢、人頭帳戶轉帳,都常被認定為製造金流斷點的洗錢行為。
刑責:依同法第 14 條,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1.3 詐欺與洗錢差異比較表
| 比較項目 | 詐欺罪 (Fraud) | 洗錢防制法 (Money Laundering) |
|---|---|---|
| 法源依據 | 刑法 第 339 條 | 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、第 14 條 |
| 核心行為 | 施用詐術,騙取財物 | 掩飾、隱匿犯罪所得流向 |
| 保護法益 | 個人財產權 | 國家金融秩序、犯罪追查 |
| 常見角色 | 機房人員、話務手 | 車手、收簿手、人頭帳戶 |
| 基本刑責 |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|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|
| 加重規定 |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(加重詐欺) | 若為集團性犯罪可加重 |
第二段:2026 法律新制:人頭帳戶的「告誡」與「刑責」分水嶺
過去提供帳戶者常被以「幫助詐欺」起訴,定罪率不一。為解決此問題,《洗錢防制法》第 15-2 條 於 2024 年修法生效,建立了新的處罰架構。
2.1 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:先行政、後刑事
新法採取「先行政後刑事」的立法模式。若民眾將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(如出租、出借),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(如非親友間借用):
1. 初犯(行政罰):由警察機關裁處 「告誡」 處分。這不是刑事前科,但會被列入黑名單,金融帳戶功能將受限(如限制轉帳、禁止網銀)。
2. 再犯(刑事罰):若在受告誡後 5 年內再犯,則直接面臨刑事責任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.2 什麼情況會直接判刑?(加重條款)
並非所有初犯都只有告誡,若涉及以下三種情形,初犯即構成犯罪,無告誡緩衝期:
1. 期約或收受對價:例如「租帳戶一個月 3 萬」,或是「賣簿子一本 5000」。只要有拿錢,就視為惡性重大。
2. 交付帳戶達 3 個以上:一次交出多本存摺,被認定為職業性犯罪工具提供者。
3. 經告誡後 5 年內再犯。
刑責: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2.3 律師的觀察:新法對被告的影響
洪宇謙律師 指出,新法雖然看似給予初犯機會,但也讓「不知情」的抗辯空間變小。一旦帳戶被騙走,若無法證明自己是「被騙」而非「無故交付」,很容易先吃上一張告誡單,導致帳戶被凍結長達 5 年。
第三段:加重詐欺罪:詐騙集團成員的重刑風險
如果您被認定為詐騙集團的一員(如車手、機房),則不適用普通詐欺,而是適用刑度極重的 「加重詐欺罪」。
3.1 刑法第 339-4 條的三大加重事由
犯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:
1.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:例如假冒檢察官、警察、健保局人員。
2.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:詐騙集團通常結構嚴密(金主、機房、車手、收簿手),極易符合此款。
3. 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:即常見的網路詐騙、Line 詐騙。
3.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疊加
除了加重詐欺,詐騙集團成員常會一併觸犯 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》。
* 發起、主持、操縱、指揮者: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* 參與者(如車手):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* 強制工作:雖然釋字第 812 號宣告強制工作違憲,但組織犯罪仍有高額罰金與嚴格的假釋門檻,且判刑確定後,可能需入監服刑,難以易科罰金。
第四段:律師協助的重要性:從警詢到法庭的勝訴關鍵
面對詐欺與洗錢指控,每一個環節都充滿陷阱。委任專業律師不僅是為了辯護,更是為了在程序中保全證據,爭取最有利的結果。
4.1 警詢與偵查庭:黃金辯護期
* 警詢陪同:警察做筆錄時的誘導式問話(如:「你覺得這樣合理嗎?」)常讓被告在無意間承認「不確定故意」。律師陪同可即時異議,確保筆錄記載正確。
* 偵查策略: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的關鍵。律師會協助整理對話紀錄、求職截圖等證據,撰寫 「刑事答辯狀」,主張被告無幫助詐欺之犯意(如:也是受害者),爭取 不起訴處分。
4.2 審判階段:無罪答辯 vs. 認罪協商
* 無罪答辯:若證據顯示被告確實不知情(例如遭設局、帳戶遺失),律師會引用實務見解(如最高法院判決),力拚無罪。
* 認罪減刑:若證據確鑿,律師會協助與被害人進行 調解。依刑法第 57 條,犯後態度(賠償與和解)是量刑的重要依據。律師能協助談判合理的賠償金額,爭取 緩刑,避免入監。
4.3 附帶民事賠償的處理
詐欺案件通常伴隨鉅額的民事求償。詐騙集團首腦抓不到,被害人往往轉向人頭帳戶或車手求償全額損失(連帶賠償責任)。專業律師能協助在民事庭上抗辯「因果關係」或「過失比例」,降低賠償金額。
第五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在 法律我幫您 的網站上,記錄了多起由 洪宇謙律師、鄭才律師 經手的成功案例,證明了專業協助的價值:
5.1 案例一:求職被騙變人頭戶,獲不起訴處分
【案情】 當事人為家庭主婦,網路上應徵家庭代工,對方要求提供提款卡與密碼以「購買材料」。結果帳戶湧入大筆詐騙款項,被列為警示帳戶並移送法辦。
【律師策略】 洪律師協助整理雙方 LINE 對話紀錄,強調當事人持續詢問工作進度,且未獲得任何利益,顯見是遭詐騙而非共犯。
【結果】 檢察官採信律師主張,認定無幫助詐欺犯意,予以 不起訴處分。
5.2 案例二:車手不知情提領,爭取無罪判決
【案情】 當事人受僱於資產管理公司擔任外務,依指示收取客戶款項,卻不知該款項為詐騙贓款。
【律師策略】 鄭才律師深入分析公司營運模式,證明該公司有實體辦公室、正常面試流程,當事人難以察覺其為詐騙集團,主觀上無犯罪故意。
【結果】 法院一審判決 無罪。
5.3 案例三:詐欺和解,爭取緩刑
【案情】 當事人因一時貪念提供帳戶並協助轉帳,觸犯洗錢罪。
【律師策略】 考量證據對被告不利,律師建議認罪協商。在律師協助下,當事人與多位被害人達成和解,並分期賠償。
【結果】 法院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賠償,判處有期徒刑但給予 緩刑 3 年,免去牢獄之災。
詐欺與洗錢防制法常見問答 (FAQ)
Q1:我只是把帳戶借給朋友,沒有拿錢,這樣也算洗錢嗎?
Q2:收到警察局通知書要做筆錄,一定要請律師嗎?
Q3:人頭帳戶被起訴後,要賠償被害人多少錢?
Q4:我是車手,但我真的以為是在幫公司領錢,會被判刑嗎?
Q5:什麼是「告誡處分」?會有前科嗎?
Q6:遇到詐騙集團威脅說知道我家地址,不給帳戶就要對家人不利,怎麼辦?
結語:面對司法巨輪,專業律師是您的最佳防線
詐欺與洗錢案件的法律認定極為細膩,一字之差可能決定是無罪還是入獄。法律我幫您 的律師團隊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,能協助您從警詢、偵查到審判,精準擬定答辯策略,爭取清白或最小損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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