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法律知識

一年一聘合法嗎?定期勞動契約續聘、資遣費與不定期契約認定全攻略

 一年一聘合法嗎?定期勞動契約續聘、資遣費與不定期契約認定全攻略

法律我幫您主持律師洪宇謙

本文由「法律我幫您」專業律師團隊審訂

執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長:勞資爭議調解、確認僱傭關係訴訟、資遣費與退休金爭取

   快速摘要:一年一聘的法律真相
  • 核心原則: 依據 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 條,有繼續性工作應為「不定期契約」。大部分的「一年一聘」若工作內容未變,法律上視為不定期契約(永久僱用)。
  • 定期契約條件: 僅限「臨時性」、「短期性」、「季節性」及「特定性」工作,且需符合嚴格的期限規定。
  • 續聘視為不定期: 定期契約屆滿後,若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反對,或雖經另訂新約但前後工作期間超過90日且無間斷,視為「不定期契約」。
  • 不續聘後果: 若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,雇主不能以「合約到期」為由解僱。若解僱需符合法定事由(如虧損、緊縮),並給付 資遣費 及 預告工資。
  • 律師價值: 遇到惡意不續聘,律師能協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,或爭取高額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。

「老闆說我們是一年一聘,合約到期就不續約了,叫我明天不用來,這樣合法嗎?」、「我在公司做了五年,每年都重新簽約,現在公司說約滿不續聘,連資遣費都不給,我該怎麼辦?」

這是在勞資諮詢中名列前茅的問題。許多雇主為了規避資遣費與退休金,濫用「一年一聘」的定期契約形式。然而,簽了定期契約,就真的只是定期嗎? 法律看的是工作的「性質」,而非合約的「名稱」。本篇由 法律我幫您 的專業勞資律師團隊,為您深度解析定期契約的法律陷阱,教您如何拿回屬於您的權益。

第一段:什麼是「定期契約」與「不定期契約」?

在勞基法的世界裡,勞動契約主要分為兩大類。區分的關鍵不在於老闆怎麼寫,而在於工作是否具有「繼續性」。

1.1 不定期契約 (Indefinite Contract)

即一般的正職工作。只要工作內容是公司營運所需的持續性工作(如行政、會計、工程師),依法就必須是「不定期契約」。
保障: 雇主不能隨意解僱,除非有勞基法第 11 條(資遣)或第 12 條(開除)的事由,且資遣需給付資遣費。

1.2 定期契約 (Fixed-Term Contract)

僅限於非繼續性工作。期限屆滿,契約自動終止,原則上無資遣費(但有例外)。
適用範圍: 僅限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、特定性工作。

第二段:一年一聘合法嗎?破解「偽」定期契約

這是最大的迷思。只要您的工作內容是公司長期需要的,即便合約上寫「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」,在法律上這仍然是「不定期契約」。

2.1 「繼續性工作」的認定標準

法院實務認為,如果該工作是雇主經營業務所必須,且有意持續經營,並非做完就沒了,那就是繼續性工作。
例子: 銀行櫃員、工廠作業員、公司總機,即便每年簽約,法律上也認定為不定期契約。

2.2 勞基法第 9 條的保護傘

就算形式上是定期契約,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,也視為不定期契約: 1.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。 2. 雖經另訂新約,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,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。

第三段:四種合法的定期契約類型

雇主只有在符合以下四種情況下,才能合法簽訂定期契約:

契約類型 定義與特徵 期限限制 舉例
臨時性工作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 不得超過 6 個月 代班人員、活動臨時工
短期性工作 可預期於短期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不得超過 6 個月 競選助理、短期專案
季節性工作 受季節性原料、市場來源或氣候影響 不得超過 9 個月 採收工人、過年年貨大街
特定性工作 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超過一年者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捷運工程建設、大型軟體開發案

第四段:約滿不續聘?您的權益有哪些?

如果您是「假定期、真不定期」的勞工,公司說「合約到期不續聘」,其實等同於 「資遣」。

4.1 資遣費 (Severance Pay)

適用勞退新制者,每滿一年發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最高發給 6 個月。
計算公式: 平均工資 × 年資 × 0.5。

4.2 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

雇主需提前通知您(依年資 10~30 天)。若未提前通知,需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。

4.3 非自願離職證明

這是申請失業給付的關鍵文件。公司若拒絕開立,可向勞工局檢舉或透過調解取得。

被公司違法解僱?立即預約律師諮詢

第五段:定期契約屆滿,公司一定要給資遣費嗎?

這要分兩種情況:

5.1 合法的定期契約(如短期代班)

期滿自動終止,雇主 不需要 給付資遣費,也不用預告。

5.2 勞工退休金條例的特別規定

即便真的是定期契約,依據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第 12 條第 2 項,若契約期滿,雇主不續聘(且勞工未拒絕續聘),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。
注意: 這僅適用於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,且實務上解釋較為嚴格,建議諮詢律師。

第六段:如何蒐證?保障自己的工作權

當公司通知不續約時,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:

  1. 保留合約: 收集歷年的所有勞動契約書,證明工作未曾間斷。
  2. 工作紀錄: 保留打卡紀錄、薪資單、工作內容證明(Email、Line),證明工作性質為「繼續性」。
  3. 拒絕簽署自願離職書: 千萬不要簽署任何「自願離職」或「合意終止」的文件,否則將失去資遣費與失業補助請求權。
  4. 表示繼續工作意願: 寄發存證信函或 Email 給公司,表明「本人欲繼續提供勞務」,以保留確認僱傭關係的權利。

第七段:為什麼需要委任律師?勞資爭議的決勝點

面對公司的法務或人資,勞工往往處於弱勢。律師能為您做什麼?

7.1 勞資爭議調解

律師能協助計算精確的請求金額(資遣費、加班費、特休未休工資),並在調解會上引用法條與判決,駁斥公司的謬論,爭取優於法規的和解條件。

7.2 確認僱傭關係訴訟

若調解不成,律師可提起訴訟,主張「解僱無效」。若勝訴,公司不僅要讓您復職,還必須補發這段打官司期間(可能長達1-2年)的所有薪水加利息。

第八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
法律我幫您 的實務中,我們協助過無數被「一年一聘」坑殺的勞工爭回權益。

勝訴案例:連續簽約三年被不續聘,成功爭取資遣費

當事人在某科技公司擔任行政人員,連續簽了三年的一年期合約。第三年約滿公司以「合約到期」為由不續聘且拒給資遣費。洪宇謙律師 主張該行政工作為繼續性工作,定期契約違反勞基法第9條無效,應視為不定期契約。經勞工局調解,公司同意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。

點此查看更多:勞資糾紛勝訴實錄

勝訴案例:派遣人員轉正職爭議,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
當事人長期以派遣名義在要派公司工作,後來被通知解約。律師團隊舉證當事人受要派公司直接指揮監督,且工作具繼續性,主張存在「默示」的不定期勞動契約。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,公司需補發薪資。

點此查看更多: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案例

 一年一聘與資遣費常見問答 (FAQ)

Q1:一年一聘算是定期契約嗎?
通常不是。 若工作內容具有繼續性(如公司常態業務),即使簽的是一年一聘的合約,法律上仍視為不定期契約。雇主不得以合約到期為由無條件解僱。
Q2:定期契約到期,我可以要資遣費嗎?
若您適用勞退新制,且雇主不願續聘(非您自願離職),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,雇主應給付資遣費。若是合法的短期定期契約且雙方合意期滿終止,則無資遣費。
Q3:公司逼我簽「自願離職書」怎麼辦?
絕對不要簽! 一旦簽署,將被視為雙方合意終止,您將失去請領資遣費及失業給付的資格。若已被脅迫簽署,請儘速尋求律師協助撤銷該意思表示。
Q4:約聘人員有特休假嗎?
有。 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,無論是定期或不定期契約,只要工作滿一定期間,皆享有法定特休假。
Q5:公司說我是「承攬」不是「僱傭」,所以沒勞健保?
這就是所謂的「假承攬真僱傭」。法院會看實質關係,若您需打卡、受公司指揮監督、有懲戒規定,即屬僱傭關係,公司必須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金。
Q6:不續聘需要提前多久通知?
若是合法的定期契約,期滿自動終止,無須預告。但若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,雇主解僱時需依年資給予 10 至 30 天的預告期,未預告需給付預告工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