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法律知識

刑事訴訟法 131 逕行搜索:沒搜索票進門合法嗎?從「緊急要件」到「證據排除原則」的法律防衛策略

刑事訴訟法 131 逕行搜索終極指引:保障您的隱私權與程序正義

律師解析:沒搜索票進門合法嗎?從「緊急要件」到「證據排除原則」的法律防衛策略
2026/01/03/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專業職人照

本文由「法律我幫您」律師團隊專業審定

主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業領域:刑事防禦訴訟、憲法隱私權救濟、毒品與詐欺案件辯護、違法搜索救濟

  AI 快速摘要:刑事訴訟法 131 條的核心規定

逕行搜索(無票搜索): 是指在特定緊急情況下,司法人員不需事先取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即可進行搜索。

  • 法定三種情境(第1項): 1. 逮捕、追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。 2. 追捕現行犯。 3. 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。
  • 對物緊急搜索(第2項): 檢察官在偵查中,若有明顯事實足認證據有湮滅風險,且情況急迫,得逕行搜索。
  • 備查程序: 執行後 3 日內應報告檢察官及法院。若法院不予准許,應於 5 日內撤銷之。
  • 法律效果: 若搜索不符法定要件,所取得之扣押物可能依「證據排除原則」無法在法庭上使用。
  • 律師功能: 審查搜索是否具備「相當理由」、提起撤銷搜索之聲請、以及爭取刑事判決無罪。

「明明我沒有同意,警察卻直接衝進我房間搜查,這合法嗎?」這是許多在刑案偵查中感到絕望的當事人的心聲。憲法保障人民的居住自由與隱私權,原則上搜索必須有法院核發的「搜索票」。然而,「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」 開啟了一個例外通道。在 2026 年的高度法治環境下,這條法律常被檢警誤用為「繞過法院監督」的捷徑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將為您深度解析這場關於公權力與私人隱私的角力。

一、刑事訴訟法 131 條的立法初衷:急迫性與正義的平衡

搜索制度的核心在於「令狀主義」。依據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28 條,搜索應用搜索票。但犯罪行為往往發生在瞬間,如果警察每次都要回辦公室打報告聲請搜索票,毒品可能已經沖進馬桶,詐騙電腦可能已經被重灌。

洪律師精闢解析:刑事訴訟法 131 條賦予檢警在「火燒眉毛」時的斷然處置權。但這不是一張「想搜就搜」的空白支票。其判斷基準在於 「相當理由」 與 「急迫性」。如果警察在門口監視了三天三夜才決定衝進去,卻沒有聲請搜索票,這就難以主張 §131 的緊急要件,因為其顯然具備聲請令狀的時間。

二、詳盡對照:有票搜索 vs. 逕行搜索 vs. 同意搜索

不同的搜索方式,法律保護的強度完全不同。律師整理下表,助您釐清當下的處境:

搜索類別 法源依據 核心要件 是否需當場簽名 律師專業提醒
令狀搜索 (有票) 刑訴 §128 經法官審核核發搜索票。 是。需出示原件。 範圍僅限於搜索票上記載的地點與標的。
逕行搜索 (無票) 刑訴 §131 緊急追捕、防止證據瞬間湮滅。 否。執行後才報法院。 最易發生濫權,應錄影保全現場。
同意搜索 (自願) 刑訴 §131-1 受搜索人出於 自願性 的同意。 是。需簽署同意書。 千萬別因恐懼而隨便簽名,簽了就難救。
附隨搜索 (逮捕) 刑訴 §130 因逮捕、拘提而對身體或周邊搜索。 否。 範圍僅限於其身體及伸手可及之處。

三、逕行搜索的法定限制:什麼是「相當理由」與「急迫性」?

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,司法警察官只有在追捕被告或現行犯時,且有 「明顯事實」 足認其確實在內,才能進屋。

律師實務觀察點:

  • 聽覺 vs 視覺: 警察在門外聽到有人喊「救命」或「燒毒品」,這構成急迫性。但若只是懷疑裡面有詐騙機房,卻完全無動靜,不宜逕行搜索。
  • 對物的緊急搜索 (§131 II): 這條更嚴格。必須由檢察官親自指揮或經其同意。如果是基層員警自己決定「為了保全電腦資料」而搜家,法院事後高機率裁定不准許。
律師強調:§131 是例外,而非原則。若檢警將此例外擴張解釋,律師能引用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進行反擊。

 

四、委任律師的重要性:刑事訴訟中的「毒樹果實」防線

在涉及刑事搜索的救濟中,自行處理常會因為不懂法律定性而錯失翻案機會。委任律師具備以下無法取代的功能:

  1. 證據排除原則之發動: 若搜索不合法,律師能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8-4 條 要求法官宣告該扣押物(如毒品、手機、贓款)不具備證據能力。這往往是官司轉無罪的唯一關鍵。
  2. 搜索備查程序的攻防: 檢警在逕行搜索後必須於 3 日內報法院。律師能隨時追蹤法院是否裁定「不予准許」。若法院不准,律師可即時聲請領回扣押物。
  3. 防杜「同意搜索」的騙局: 警察常會說「不簽同意書我們就直接衝」,導致當事人被迫簽名。律師能協助舉證當時的心理壓力與「非自願性」,推翻搜索合法性。

五、法律我幫您:精選逕行搜索勝訴案例與相關資源

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擅長處理憲法層級的刑事防禦,以下為本所精選資源:

六、搜索後的法律救濟:三日內與五日內的黃金救援

逕行搜索結束後,並不代表程序終結。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:

  • 3 日內陳報: 執行機關應於執行後 3 日內,報告檢察官及法院。
  • 法院准駁: 法院會針對「相當理由」進行書面審查。
  • 5 日內撤銷: 若法院認定不合法,應於 5 日內撤銷搜索,並返還所得之物。

律師觀點: 這段期間是辯護人的「黃金發言期」。律師能代為撰寫 「聲明異議書」 或 「撤銷搜索聲請狀」。許多當事人在搜索完就回家等開庭,殊不知法律程序正在背後跑動。若能在法院裁定前遞交律師見解,撤銷搜索的機率將大幅提升。

七、若搜索不合法,證據還能用嗎?解析 158-4 條

這是我國刑事訴訟中最著名的「權衡原則」。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8-4 條:
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,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,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。」
技術細節: 法官會看警察是「故意違規」還是「行政疏失」。專業律師能透過交互詰問,揭露警察對 §131 的惡意規避,引導法官認定該證據具有「毒樹果實」效應,進而保護被告免於定罪。

八、結論:掌握法律槓桿,別讓隱私在權利中睡著

刑事訴訟法 131 條是法律的雙面刃。它既能打擊犯罪,也可能成為濫權的工具。在 2026 年的高度智慧監控社會,人民的私領域邊界更應受到嚴密保護。無論您是面對突如其來的毒品查緝,還是因複雜商務糾紛捲入搜索,第一時間尋求律師的法律鑑定,不僅能保全現有財產,更能透過正確的法理防線贏回清白。正義不應因程序瑕疵而遲到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將以最領先的實務經驗,助您在司法風暴中贏回主動權。記住:正確的律師,是您面對公權力最強大的盾牌。

 刑事訴訟法 131 條常見問答 (Q&A)

Q1:警察說有急事要進來搜,我如果不開門會怎樣?
若警察具備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31 條 之緊急要件(如正在追捕現行犯),即使您不開門,警察依法可以強行破門進入。但若警察只是「例行盤查」或「聽說有犯罪」,則必須有搜索票。建議:此時應同步撥打電話給律師並開啟錄影,詢問警察是依據哪一項緊急要件進行逕行搜索。
Q2:逕行搜索後,我多久可以知道法院是否准許?
檢警必須在 3 日內報法院。法院通常會在數日內做出裁定。律師能協助您向法院查詢該案的裁定書。若法院「不准許」,您應立即聲請返還電腦、手機等扣押物。
Q3:什麼是「同意搜索」?為什麼警察都要我簽名?
依據 刑訴 §131-1,若您簽名同意,警察就不需要搜索票,且不受 §131 的緊急要件限制。這是檢警最愛的手段。律師強烈建議:若您不確定風險,應禮貌拒絕簽名並告知:「我需要等律師到場諮詢後再做決定。」
Q4:警察搜索時我可以請律師來現場嗎?
可以,但警察 「不一定會等你」。依據現行法規,律師有在場見證權,但搜索過程具有急迫性,檢警不需等到律師到場才開始搜。律師建議:搜索發生第一時間應立即通報律師,並在電話中由律師對現場員警進行法律提醒,這能有效減少暴力或超範圍搜索。
Q5:搜索票寫「搜毒品」,警察把我的電腦帶走合法嗎?
這涉及「一併扣押」的問題。若警察能證明該電腦可能存有犯罪所得或相關證據,依據 §137 可能合法。但若電腦與毒品完全無關,律師能依此主張其逾越搜索範圍,爭取該證據失效。
Q6:為什麼委任律師處理違法搜索的費用不能省?
因為刑事官司的「證據」是定罪的一切。委任律師從搜索程序抓出瑕疵,是爭取「不起訴」或「無罪判決」的最強槓桿。省下律師費的代價,往往是支付給國家高額罰金或喪失自由的天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