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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767 拆屋還地全攻略

民法 767 拆屋還地全攻略

所有權人的最後防線:如何合法排除侵害並收回遭佔用的資產?
洪宇謙律師

本文由「法律我幫您」律師團隊審定

主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業領域:土地糾紛、拆屋還地、共有物分割、不動產買賣爭議

 快速摘要:民法第 767 條的核心要點

民法第 767 條 被稱為「物權請求權」之王,是所有權人保障其財產完整權利的最強力工具。

  • 返還請求權: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
  • 除去妨害請求權: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(如擅自加蓋違建、越界建築),得請求除去之。
  • 防止妨害請求權: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(如隔壁建築有傾倒風險),得請求防止之。
  • 時效優勢: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7、164 號解釋明確指出,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返還請求權,不適用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。
  • 律師關鍵作用: 拆屋還地訴訟涉及複雜的「測量程序」與「正當權源」判定,委任律師能協助聲請地政事務所會勘,確保測量成果圖無誤並精準定性侵佔事實。

土地是台灣人最重要的資產,然而土地糾紛卻也是最難纏的法律戰。無論是數十年前留下的歷史遺產問題、鄰居加蓋曬衣架越界,甚至是共有土地被親戚擅自使用,「拆屋還地」這四個字往往是最後的救贖。本文將由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帶您深度解析 民法 767 條 的實務運作,教您如何運用法律槓桿拿回屬於自己的資產。

一、法條解析:民法第 767 條的三大層次

在進入訴訟前,必須先搞清楚 《民法》第 767 條 的結構。該法條分為三個項次,分別對應不同的侵害程度:

1.1 返還請求權 (Possessory Recovery)

「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」這是最常見的情況,例如別人把車停在您的私人土地上,或是陌生人住進您的空屋。

1.2 除去妨害請求權 (Elimination of Interference)

「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。」這通常應用於「拆屋還地」。當對方在您的土地上蓋了建築物,您要求的不是「把房子給我」,而是「把房子拆掉,把乾淨的土地還給我」。

1.3 防止妨害請求權 (Prevention of Interference)

「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」這是一種「防患於未然」。例如隔壁鄰居施工可能導致您的地基流失,即便尚未發生損害,您也能依法請求停止工程。

二、詳盡對照:民法 767 vs. 民法 962 (占有請求權)

許多當事人會混淆「所有權」與「占有權」。律師特別整理此表格,助您釐清權益:

比較項目 民法第 767 條 (物權請求權) 民法第 962 條 (占有請求權)
權利基礎 基於所有權人身分 基於實際占有人身分
對象限制 無權占有人、妨害人 侵奪占有之人、妨害占有之人
時效限制 已登記不動產永不消滅 自侵奪或妨害起1 年內須行使
適用範圍 所有人、共有人 承租人、借用人、所有人皆可

三、拆屋還地的勝訴要件:誰有權提告?告誰才對?

在「拆屋還地」訴訟中,原告必須滿足三個核心要件,缺一不可:

  1. 原告為所有人: 必須具備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證明(土地建物權狀)。
  2. 被告無正當權源: 這是訴訟中最激烈的攻防點。被告是否具備「租賃關係」、「借用關係」或「地上權」?如果被告能拿出一張 30 年前的借用切結書,原告就可能面臨敗訴。
  3. 被告為現在占有人: 告錯人是很多當事人的痛。如果是「違建」,必須告具備「事實上處分權」的人(通常是蓋房子的人或買受人),而不僅僅是住在裡面的人。

四、土地測量的決定性影響:地政機關的角色

民法 767 條訴訟中,最重要的證物不是合約,而是 「複丈成果圖」。法官不是地理學家,他必須仰賴地政事務所的專業測量。

  • 法庭實務: 律師會協助向法院聲請「指界測量」。
  • 關鍵技術: 被占用的面積是 1 平方公尺還是 100 平方公尺?這直接決定了訴訟標的價額,也影響未來拆除的範圍。
  • 律師價值: 地政人員測量時,律師必須到場監督,確保其參照的基準點正確。曾有案例因測量基準點偏移,導致原告多拿回(或少拿回)土地,影響價值數百萬。

五、委任律師的重要性:避免「權利濫用」的法律反擊

為什麼有權狀還不一定贏?被告律師最常引用的防禦手段是 《民法》第 148 條「權利濫用」。

例如:鄰居的房子僅僅越界 10 公分(約一塊磁磚寬度),但若要拆除卻會導致整棟大樓崩塌。在這種情況下,法官可能會認為原告要求「拆除」所獲得的利益,遠小於被告受到的損害。
律師的攻防策略: 專業律師能透過土地開發價值評估,證明越界行為嚴重影響土地完整性與未來整合開發的可能性,藉此反擊「權利濫用」之說詞,爭取判決拆除或要求極高額的價金購買。

六、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實錄

在「法律我幫您」官網中,我們紀錄了多起成功收回失地的經典案例:

七、訴訟之外:民法 796 越界建築的補償機制

如果您發現鄰居建築物越界,但法官判定拆除過於殘酷(權利濫用),法律仍有配套。依據 《民法》第 796 條,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,不得請求拆除。但越界者應支付「償金」。

律師的策略重點: 償金如何計算?是按地價的 1 倍還是 10 倍?這需要律師透過估價與法理分析,為所有權人爭取最高的現金補償,補償土地完整性受損的代價。

八、結論:掌握法律時效,別讓資產成為歷史灰燼

民法 767 條雖然給予所有人強大的武器,但「舉證責任」卻是所有權人的重擔。無論是無權占有的認定,還是租賃契約的真偽,處處隱藏著法律陷阱。如果您正面臨土地被侵佔、鄰居違建或是產權糾紛,與其獨自焦慮,不如委任具備豐富土地實務經驗的洪宇謙律師團隊。記住:法律保護懂得運用它的人,正義更需要正確的工具去爭取。雍和法律事務所「法律我幫您」將以最專業、細膩的手段,助您找回失去的土地產權。

 民法 767 與拆屋還地常見問題 (Q&A)

Q1:土地被占領超過 20 年,我可以依法收回嗎?
可以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解釋,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返還請求權,不適用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。因此,即便被占領 20 年或 50 年,所有人仍可主張民法 767 條收回。
Q2:被告說他有口頭答應借住,這算「有權占有」嗎?
口頭協議在法律上仍具效力(使用借貸),但被告必須負擔「舉證責任」。若提不出具體人證或事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,法院仍會判決為無權占有。律師能協助拆穿對方的謊言。
Q3:我可以自己去動手把對方的違建拆掉嗎?
絕對不行。 擅自拆除他人占建物,即便該建物是違章且無權占有,您仍可能觸犯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。正確程序是取得民事 767 條勝訴判決後,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行」。
Q4:提起拆屋還地訴訟,律師費與規費大約多少?
裁判費依據「土地價值(公告現值)」計算。律師費則依審級計算。由於土地訴訟往往涉及測量與高度專業攻防,委任律師能防止因程序錯誤導致案件被駁回而白繳裁判費。
Q5:如果土地是「共有」的,我能單獨告對方拆屋還地嗎?
可以。依據民法第 821 條,各共有人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,單獨提起民法 767 條之訴。但請求返還之對象應為「全體共有人」。
Q6:什麼是「不當得利」?追回土地能順便要錢嗎?
可以。實務上律師會合併請求 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」。您可以追討回溯前 5 年的占用費用。這不僅能收回地,還能減少您支付律師費的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