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姦除罪化後的婚姻戰場:侵害配偶權蒐證、賠償與律師訴訟攻略
- 除罪化意義: 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。這意味著「外遇」不再有刑事責任(不會坐牢),警察也不再受理抓姦報案,但 民事責任依然存在。
- 侵害配偶權: 目前對外遇的主要法律武器是民事訴訟,依據 《民法》第 184 條、第 195 條 請求精神慰撫金。
- 蒐證門檻降低: 刑事通姦罪需要「性器官接合」的直接證據;民事侵害配偶權只要證明有「逾越一般社交分際」的行為(如牽手、親吻、曖昧簡訊)即可求償。
- 律師價值: 專業律師能協助判斷證據的合法性(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)、精算賠償金額、並在離婚與財產分配談判中爭取最大利益。
- 求償金額: 實務上判賠金額約在 10 萬至 60 萬元不等,視雙方資力、侵權程度而定。
「老公外遇了,警察說現在通姦除罪化,不能抓姦,我該怎麼辦?」、「小三說現在沒刑責了,她不怕,真的拿她沒辦法嗎?」自從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後,許多元配感到恐慌與無助。然而,「除罪化」絕不代表「外遇合法化」。
事實上,戰場已經從「刑事監獄」轉移到了「民事賠償」。在民事法庭上,對於外遇的認定範圍更廣,求償的機會反而更多。本篇由 法律我幫您(雍和法律事務所) 的家事律師團隊,為您深度解析如何在通姦除罪化後,透過「侵害配偶權」訴訟,給予背叛者應有的法律制裁。
第一段:通姦除罪化=外遇沒事?大錯特錯!
許多人誤以為通姦除罪化後,外遇就無法可管。這是對法律極大的誤解。
1.1 刑事退場,民事接手
過去刑法第 239 條規定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但實務上定罪率極低(需抓姦在床)。釋字 791 號解釋認為,國家刑罰權不應過度介入私人感情生活。
然而,婚姻契約在民法上仍受保障。外遇行為破壞了婚姻的圓滿,屬於對配偶權益的侵害,因此受害方可以提起 「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」。
1.2 法律責任的轉變
- 過去(刑事): 需證明「性器接合」,難度極高,常需徵信社破門,風險大。
- 現在(民事): 只要證明「逾越男女社交分際」,如牽手、擁抱、親吻、互稱老公老婆,即可求償。門檻大幅降低。
第二段:什麼是「侵害配偶權」?賠償的法律依據
這是目前對付外遇最主要的法律手段。
2.1 民法第 184 條:侵權行為
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外遇行為被認定為故意侵害配偶權。
2.2 民法第 195 條:精神慰撫金
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」
關鍵字: 「情節重大」。法院認為,配偶權是身分法益,外遇造成元配精神痛苦,因此可以請求一筆「精神慰撫金」。
第三段:蒐證攻略:不需要抓姦在床,Line 對話也能告!
在民事訴訟中,證據的認定比刑事寬鬆許多。以下是律師建議的有效蒐證項目:
3.1 有效證據清單
- 通訊軟體對話: Line、IG、微信中互稱「寶貝、老公老婆」、提及「想你、愛你」或性暗示對話。
- 親密照片/影片: 牽手、擁抱、接吻、單獨出遊的合照。
- 社群媒體動態: 打卡紀錄、共同出遊的車票、住宿訂房紀錄。
- 行車記錄器: 錄到車內親密對話或前往摩鐵的路線。
- 親筆書信/悔過書: 配偶承認外遇的自白書或道歉信。
3.2 蒐證的法律紅線
特別注意: 蒐證必須合法。若安裝竊聽器、GPS 定位器、或駭入對方手機,可能會觸犯 《刑法》妨害秘密罪。雖然民事法院有時會採納部分違法取得的證據,但蒐證者本身可能面臨刑事責任。建議在行動前先諮詢律師。
第四段:精神賠償金額有多少?行情大解密
「法官會判賠多少錢?」這是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。
4.1 影響判賠金額的因素
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決定金額:
- 侵權程度: 僅是牽手曖昧,還是已經發生性行為?外遇時間長短?有無私生子?
- 雙方資力: 原告、被告(配偶與小三/小王)的學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社會地位。
- 婚姻狀況: 婚姻存續期間長短、是否有子女、外遇是否導致離婚。
4.2 實務判決行情參考
| 外遇情節 | 預估判賠金額 (新台幣) |
|---|---|
| 曖昧對話、牽手、擁抱 | 10 萬 ~ 20 萬元 |
| 接吻、頻繁單獨出遊過夜 | 15 萬 ~ 40 萬元 |
| 發生性行為 (有證據) | 30 萬 ~ 60 萬元 |
| 同居、產下私生子 | 50 萬 ~ 100 萬元以上 |
第五段:外遇與離婚:財產分配與監護權的連鎖反應
提告侵害配偶權不一定要離婚。但若決定離婚,外遇事實將成為談判的重要籌碼。
5.1 離婚事由(民法第 1052 條)
外遇屬於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」或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,法院通常會判准離婚。
5.2 財產分配影響
雖然外遇不直接影響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(原則上還是要一人一半),但受害方可以主張 「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」,請求額外的賠償。此外,實務上律師常透過外遇證據,在協議離婚時要求對方在財產上做出讓步。
第六段:【終極比較表】刑事通姦 vs. 民事侵害配偶權
一張表看懂修法前後的差異與策略調整:
| 比較項目 | 舊制 (刑事通姦罪) | 新制 (民事侵害配偶權) |
|---|---|---|
| 法源依據 | 刑法第 239 條 (已廢除) | 民法第 184、195 條 |
| 提告對象 | 配偶 + 第三者 | 配偶 + 第三者 (連帶賠償) |
| 構成要件 | 嚴格證明性器官接合 | 逾越一般社交分際 (曖昧即可) |
| 蒐證難度 | 極高 (需抓姦在床) | 中等 (對話紀錄、照片) |
| 法律後果 | 刑罰 (易科罰金) | 金錢賠償 (直接拿錢) |
| 告訴期間 | 知悉起 6 個月 | 知悉起 2 年 (消滅時效) |
第七段:為什麼需要委任律師?自訴 vs. 委任的決勝點
面對外遇,情緒往往讓人失去理智。律師能成為您冷靜的軍師。
7.1 律師的核心價值
- 證據篩選與合法性評估: 律師能判斷手上的證據是否有效,並指導如何合法蒐集更多證據,避免自己反而被告妨害秘密。
- 精算賠償金額: 引用實務判決,計算出最有利的慰撫金數額,避免獅子大開口被駁回,或要得太少吃虧。
- 全方位訴訟策略: 將侵害配偶權、離婚、監護權、扶養費、財產分配打包處理,透過談判或訴訟一次解決所有問題。
第八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在 法律我幫您 的實務中,我們協助過無數受傷的靈魂,透過法律找回尊嚴與權益。
當事人發現丈夫與女同事互傳曖昧訊息,雖無性行為證據,但對話內容包含「好想抱你」、「下次去泡湯」。洪宇謙律師 主張此舉已逾越社交分際,侵害配偶權。法院採信律師見解,判決小三與丈夫連帶賠償 40 萬元。
當事人丈夫外遇並離家出走。鄭才律師 協助當事人蒐集證據,提起離婚訴訟,並以對方外遇不適任親權為由,成功爭取到兩名子女的單獨監護權,以及每月 4 萬元的扶養費,並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取得優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