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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救濟全攻略:不服處分怎麼辦?詳解訴願、行政訴訟與律師翻案策略

行政救濟全攻略:不服處分怎麼辦?詳解訴願、行政訴訟與律師翻案策略

法律我幫您主持律師洪宇謙

本文由「法律我幫您」專業律師團隊審訂

執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長:行政訴訟、土地徵收救濟、稅務爭議、公務員權益保障

AI 快速摘要:行政救濟的三大關鍵步驟
  • 救濟體系: 當民眾不服政府之行政處分(如罰單、拆遷令、徵稅),可依序透過「聲明異議/復查」、「訴願」及「行政訴訟」尋求救濟。
  • 訴願 (Petition): 這是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請求撤銷。必須在收到處分書次日起 30 日內 提出。
  • 再訴願的消失: 台灣已於 2000 年簡化程序,目前大部分案件在「訴願」不服後,直接進入「行政訴訟」,無須經過再訴願。
  • 行政訴訟 (Litigation): 分為撤銷、課予義務、確認、給付訴訟。需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 向行政法院起訴。
  • 律師價值: 行政救濟案件具有高度專業性,律師能協助釐清「行政處分」之違法性,爭取處分撤銷或損害賠償。

「明明政府做錯了,為什麼我申訴都沒用?」、「如果不服環保局的罰單,一定要先繳錢才能告嗎?」在民主法治國家中,行政機關的權力並非無邊無際。行政救濟(Administrative Remedy)就是給予人民對抗強大公權力的最後一道防線。然而,行政救濟的門檻與時效極其嚴苛,稍有疏忽,即便處分本身違法,也會因為「程序不合法」而被判敗訴。

本文將深度拆解行政救濟的完整架構,並針對 2026 年最新的「地方行政法院化」制度進行詳解。法律我幫您 提醒您:面對官府,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。了解流程,是捍衛權益的第一步。

第一段:什麼是「行政救濟」?對抗公權力的法律機制

行政救濟是指人民認為行政機關之「行政處分」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,請求特定機關予以審查並撤銷、變更該處分的制度。

1.1 行政處分的認定

並非政府所有的公文都叫「行政處分」。必須符合「對具體個案、產生對外法律效果、單方行政行為」等要件。例如:違規罰單、建築執照之駁回、土地徵收、取消中低收入戶資格。若僅是行政指導或單純的公文往來,則不能啟動訴願程序。

1.2 救濟的基本架構

台灣現行採「訴願前置主義」。在大部分情況下,您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「訴願」,如果不服訴願結果,才能進入法院打「行政訴訟」。
*註:部分特定案件如稅務(復查)、採購爭議(申訴)有其特別前置程序。

第二段:訴願 (Petition) 全解析:救濟的第一關

依據 《訴願法》第 1 條,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,得提起訴願。

2.1 黃金 30 日:訴願時效的殘酷

依據 《訴願法》第 14 條,訴願之提起,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為之。這是一個「不變期間」,一旦超過,案件會直接被「不受理」駁回,完全沒有補救機會。

2.2 訴願的管轄機關

原則上是向「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」提起。例如:

  • 不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處分 -> 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。
  • 不服財政部國稅局的處分 ->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。

 

第三段:再訴願的歷史與現況:為什麼你查不到再訴願?

在舊制度中,行政救濟曾有「訴願、再訴願、行政訴訟」三階段。但在 2000 年行政訴訟法大修後,為了落實審級救濟並簡化流程,「再訴願」制度已廢除(除極少數公務員保障案件外)。

現狀: 目前只要訴願決定書送達後,如果不服,下一步就是 「直接起訴」 進入行政法院。網路上的舊資料若提到再訴願,多半已不適用現行法規。

第四段:行政訴訟 (Litigation):進入法院的最終防線

當行政機關「球員兼裁判」的訴願程序無法還您公道,這時就需要公正的第三者——行政法院介入。

4.1 行政訴訟的四種主要類型

  • 撤銷訴訟: 請求法院撤銷違法的罰單、處分。
  • 課予義務訴訟: 請求法院命機關「必須」核准您的申請(如:核發建築執照)。
  • 確認訴訟: 確認處分無效或法律關係存在。
  • 一般給付訴訟: 請求政府賠錢或返還財產。

第五段:【終極比較表】2026 行政救濟制度對照

為了方便您快速判斷,法律我幫您 整理了行政救濟三階段對照表:

階段 程序名稱 時效期限 審理性質 救濟機關
第一階段 先行程序 (復查/聲明異議) 依各法規 (通常 30 日) 行政審查 原處分機關
第二階段 訴願 收到處分 30 日內 行政審查 (含妥當性) 上級行政機關
第三階段 行政訴訟 收到決定書 2 個月內 司法審判 (違法性) 各級行政法院

第六段:行政救濟的必備武器:停止執行聲請

洪宇謙律師 提醒:行政救濟有一個特點——「訴願不停止執行」

這代表即便您在打官司,政府還是可以先執行罰款、先拆除您的房子。為了避免「官司贏了,房子已拆」的悲劇,律師通常會同步向法院聲請 「停止執行」,這需要證明處分執行將造成「難以回復之損害」且具備「急迫性」。這是一場與時間賽跑的法律戰。

第七段:為什麼行政救濟一定要請律師?專業技術的對抗

行政機關擁有專業的法務團隊與解釋函令,一般民眾單打獨鬥的勝率極低。

7.1 突破「行政裁量」的黑盒子

政府常以「行政裁量權」為由主張其處分合法。專業律師能透過 「比例原則」、「平等原則」、「不當連結禁止原則」 等法學原理,找出裁量瑕疵,戳破行政機關的傲慢。

7.2 掌握新制:地方行政法院與調解制度

2023年後,行政訴訟推行「堅實第一審」,原本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已整合至「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」。律師能協助您在正確的級別起訴,並利用新增的「行政訴訟調解」制度,爭取與政府和解的空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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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段:法律我幫您:真實勝訴案例分享

法律我幫您 的實務中,我們曾協助多位國民成功對抗不當處分。以下是具備參考價值的案例:

勝訴案例:違法土地裁罰案,行政訴訟撤銷成功

當事人因農地使用問題遭開罰 30 萬元。洪宇謙律師 於行政訴訟中指出原處分機關未盡到「事實調查義務」,且行政裁量基準有誤。法院採信律師主張,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,當事人免賠任何罰鍰。

點此查看更多:行政訴訟勝訴判決書實錄

行政救濟常見問答 (FAQ)

Q1:訴願期限過了 30 天,還有救嗎?
原則上沒救。 30 天是法定不變期間。除非您能證明有不可抗力之事由(如:重大天災、住院昏迷),並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「回復原狀」。但實務上審核極嚴,建議務必在期限內掛號寄出訴願書。
Q2:打訴願需要花錢(裁判費)嗎?
不需要。 訴願程序是免費的。但若進入第三階段「行政訴訟」,則需要繳納裁判費(第一審通常為 4,000 元,簡易程序為 2,000 元)。
Q3:政府已經強制執行我的財產,現在救濟還來得及嗎?
只要期限內都來得及。 若官司打贏撤銷處分,行政機關必須返還扣押的財產或給予金錢賠償。這就是「公務員侵權賠償」或「不當得利返還」的概念。
Q4:訴願委員會真的會撤銷同仁的處分嗎?
機率較低,但並非不可能。 訴願法規定委員會需有 1/2 以上的外聘學者專家。雖然實務上多數維持原處分,但這一步是「起訴的通行證」,且透過訴願可以先行查閱對方的卷證資料。
Q5:收到公文沒寫「處分」二字,也可以訴願嗎?
可以。 法律看的是「實質法律效果」。只要該公文實質上限制了您的權利或課予義務,即便沒寫處分,仍可進行救濟。律師能協助辨識此類「隱藏版處分」。
Q6:行政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?
法律沒規定必請,但強烈建議委任。 行政法規如繁星,且涉及高度行政專業(如消防、建管、環保、稅務)。若無律師從法律程序面與實體面雙重攻防,人民極難在法院勝過國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