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法律知識

行政程序法 117 條終極指引: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與權益救濟

行政程序法 117 條終極指引: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與權益救濟

律師教您破解不當處分:從依職權撤銷、信賴保護到行政訴訟的勝訴關鍵佈局
2026/01/03/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專業職人照/洪宇謙

本文由「法律我幫您」律師團隊專業審定

主筆律師:洪宇謙 律師 (雍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專業領域:行政爭訟、土地開發救濟、國家賠償訴訟、稅務處分撤銷

    快速摘要: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核心要點

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賦予行政機關主動糾錯的權力。當一個行政處分違法時,機關得不待人民聲請,依職權撤銷。

  • 適用對象: 違法之行政處分。即使該處分已過訴願期(不可撤銷期)亦得撤銷。
  • 撤銷限制: 1.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。 2. 受益人對處分之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(信賴保護)。
  • 時效要求: 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內 應為之。
  • 律師價值: 協助判斷處分是否具備「違法性」,並精確主張 信賴保護原則(§119) 以防止機關惡意翻盤。

「明明政府已經批准了我的建築執照,為什麼過了兩年又說程序有誤要收回?」這是在行政救濟實務中最常見的噩夢。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具備安定性,但法律也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合法。「行政程序法 117 條」正是這兩者間的槓桿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強調:當機關欲行使職權撤銷時,往往涉及複雜的「公益」與「信賴」權衡。本篇文章將為您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的技術細節,教您如何守護您的合法權益。

一、行政程序法 117 條的法律位階:法治國原則的糾錯機制

行政處分一旦作成並送達,即產生法之拘束力。然而,基於「依法行政原則」,行政機關不應讓違法的狀態持續存在。依據 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117 條 前段規定:「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,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;其上級機關,亦得為之。」

洪律師專業解析:這條法律最重要的特徵在於它突破了「救濟期間」的限制。即使您已經超過了 30 天的訴願期,行政機關發現自己做錯了,依然「可以」改過來。這對民眾而言,既是重啟救濟的希望(授益處分),也是產權不穩定的風險(負擔處分)。律師在實務中,通常會針對機關是否具備「裁量權」以及是否違反「公平競爭原則」進行深入攻防。

二、詳盡對照:行政處分之撤銷、廢止與無效之差異

了解不同的處分效力,有助於律師在行政爭訟中選擇正確的訴訟種類。下表助您快速釐清:

項目 撤銷 (行政程序法 §117) 廢止 (行政程序法 §123) 無效 (行政程序法 §111)
處分性質 處分作成時即「違法」。 處分作成時合法,但事後情事變更。 處分具備重大明顯瑕疵。
行使方式 依職權或依聲請。 依職權或法規規定。 自始、當然、絕對無效。
溯及效力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(§118)。 原則上自廢止時起失效 (§125)。 始終不生效力。
時效限制 知悉起 2 年內 (§121)。 知悉起 2 年內 (§124)。 無限制,隨時可主張。
律師建議 攻守焦點:信賴保護與公益平衡。 焦點:法規補償與事後情變認定。 焦點:程序瑕疵是否達「重大明顯」。

三、撤銷行政處分的雙重限制:公益 vs. 信賴保護

並非所有違法處分都可以說撤就撤。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,機關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二:

1.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

若撤銷一個違法處分(如:違建拆除令的撤銷),雖然技術上處分違法,但若保留該違法狀態反而對大眾安全有益,則不得撤銷。

2. 受益人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

這是不動產糾紛中最重要的防禦盾牌。如果您依據政府的許可,已經投入大筆資金開發,而您本身沒有詐欺或賄賂行為,則您的「信賴利益」受到保護。律師提醒:依據 §119,若您具備「信賴不值得保護」之情形(如:提供錯誤資訊、明知違法),這項盾牌就會失效。

四、委任律師的重要性:攻克「裁量逾越」的專業防線

行政機關在適用 117 條時具備廣大的「裁量權」。為什麼在涉及行政救濟時,您必須具備專業律師?

  • 法理定性與證據保全: 律師能協助調閱機關內部簽呈,證明處分作成時的違法點,或是反過來證明受益人並無「不誠實陳述」的事實。
  • 損害賠償精算: 依據 行政程序法 §120,處分被撤銷後,受益人得請求損失補償。律師能精準計算「預期利益」與「既有支出」,確保求償金額最大化。
  • 程序的嚴密監控: 撤銷處分必須遵守 §121 的 2 年除斥期間。律師能針對機關「何時知悉」進行調查,一旦逾期撤銷,即可在行政訴訟中直接主張機關撤銷無效。

五、法律我幫您:精選行政救濟勝訴案例與相關資源

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,擅長處理土地、稅務、工商行政之撤銷救濟,以下為本所精選資源:

六、溯及既往與損失補償:民法與行政法的交錯應用

依據 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118 條,行政處分經撤銷後,溯及既往失其效力。
律師觀點: 這在實務中會造成極大的金流震盪。例如:補助金被撤銷,機關會要求返還過去領取的數百萬。
此時,律師會依據 §120 請求補償。補償額度應以受益人「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之財產上損失」為限。專業律師能透過會計試算,將「機會成本」與「已投入成本」最大化列入補償範圍。

七、救濟程序 SOP:如果機關拒不撤銷怎麼辦?

雖然 117 條是「職權撤銷」,但民眾可以透過「促請」方式發動。

  1. 促請發動: 發送律師函檢具違法證據,促請機關依職權撤銷。
  2. 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開始: 若符合 §128 之要件(如發現新證據),得申請重啟程序。
  3. 訴願與行政訴訟: 若機關拒絕,律師能代為提起「課予義務訴訟」,請求法院判命機關撤銷該處分。

 

八、結論:掌握法律槓桿,別讓公權力侵害資產

行政程序法 117 條不僅是政府的糾錯單,更是民眾對抗不當公權力的強力槓桿。在 2026 年的高度法治環境下,行政處分的穩定性應具備 「預防性法律」思維。無論您是面臨建照撤銷、稅務溢課,還是工商罰單,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介入,不僅能止血保全現有生活,更能透過正確的法律路徑贏回本該屬於您的資產。正義不應遲到,更不應在機關的疏忽中消散。雍和法律事務所洪宇謙律師團隊將以最領先的實務經驗,助您贏回權益。記住:法律保護懂得運用它的人。

 行政程序法 117 條常見問答 (Q&A)

Q1:行政處分已經超過 30 天訴願期,還能用 117 條撤銷嗎?
可以。 行政程序法 §117 明定「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」亦得撤銷。這是為了落實依法行政,機關若發現確實違法,不受訴願期間之拘束。但這屬於機關的「裁量權」,律師能協助撰寫更有說服力的促請狀來推動程序。
Q2:什麼是信賴保護原則?為什麼地主一定要知道?
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基於對行政處分的信任(如取得使用執照)而進行財產配置。若處分撤銷會造成重大損失,機關原則上不得撤銷,或必須給予補償。地主在面臨政府變更土地分區或收回許可時,這條原則是保命符。
Q3:如果我不誠實提供資料,還能主張信賴保護嗎?
不可以。 依行政程序法 §119,若受益人以「詐欺、脅迫、賄賂」或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」取得處分,其信賴即「不值得保護」。機關隨時可以依 §117 撤銷且不需補償。
Q4:機關撤銷我的許可,時效是多久?
依行政程序法 §121 第 1 項,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「知有撤銷原因」時起 2 年內 為之。若超過 2 年機關才發函撤銷,律師能直接在訴訟中主張該撤銷違法。
Q5:處分被撤銷後,我可以要求賠償嗎?
可以。依據 §120,若因信賴處分受有財產損失,機關應給予補償。若處分撤銷係因公務員故意過失所致,律師能協助同步提起 「國家賠償訴訟」,爭取比行政補償更高的賠償金額。
Q6:為什麼委任律師代撰促請撤銷狀比自己寫有用?
行政機關通常不會承認自己錯誤。律師具備「全方位的法條連動能力」,能精準抓出行政處分在程序或實體法上的「法律瑕疵」,並引用最高行政法院判例,迫使機關意識到若不依職權撤銷,日後在法庭上敗訴將面臨更嚴重的責任追究。